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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不是支持陪審制的好理由

孫健智 2017年01月08日 07:00:00
陪審制隨著殖民活動,從英格蘭渡海來到北美大陸,而在種族歧視的政治現實下,陪審團的種族成分一直有影響審判公平性的疑慮。(美聯社)

陪審制隨著殖民活動,從英格蘭渡海來到北美大陸,而在種族歧視的政治現實下,陪審團的種族成分一直有影響審判公平性的疑慮。(美聯社)

日前鄭文龍律師接受電子媒體訪問,以「德國二戰前是專制體制,它的司法會多好?」等理由,力挺英美制「陪審團」,更說出「若走德制就是『巫師制度』」的重話。果然,新聞一出,在向來以歐陸法系為師、推崇德、日等國的台灣法學界,引起不少反彈。

 

鄭律師向來推崇英美式陪審制審判,他在這方面的堅持,有口皆碑。筆者同樣支持人民參與審判,尤其支持陪審制,筆者幾年前撰寫司法院年度研究報告時,也曾經參考鄭律師關於陪審團的著作。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無論最終的制度設計為何,都必須要在正確的認知、適切的法律原則、清楚的政策目的上,推動人民參與審判。畢竟,再好、再對的制度,也不該拿錯誤的理由為它辯護。

 

就拿「民主的美國vs(戰前)專制的德國」這個對比來說。在台灣,陪審制往往跟民主劃上等號,然而,兩者之間其實沒有太大的關聯。我曾經在研究報告裡,透過非常艱澀的法學理論來說明這一點。但我們今天不談理論,我們來談談經驗,人類的經驗,也就是歷史。

 

作為王權工具的英國陪審制

 

陪審團的起源,一般認為是11世紀,英王威廉一世(征服者威廉)為了搞清楚自己統治多少土地、人口、多少雞鴨豬狗牛羊所進行的大規模調查,調查方法之一,就是讓各村莊的人民宣誓,擔保資訊內容的正確,調查報告名為「末日審判書」(Domesday Book),書名暗示,用來擔保資訊內容的宣誓,就像在末日審判的宣誓一樣誠實。

 

這種「以宣誓擔保資訊正確」的方法,在一個世紀後,亨利二世在位期間,發展成陪審團的前身。亨利二世即位時,英格蘭剛結束長達20年的內戰,長期內戰造成地權關係的混亂,而在封建制度下,混亂的地權關係就會導致混亂的政治秩序,進而損及王室權威。在亨利二世手上,陪審團成為釐清地權(進而維護王權)的工具:如果有人宣稱自己的土地遭到強占,在一定的前提要件下,他可以請求國王頒佈令狀,按令狀規定,從土地所屬的村莊裡挑出一群人,請他們宣誓,並由他們證明:(1)土地本來是不是在原告手上?(2)被告有沒有強奪原告的土地?

 

此外,亨利二世發佈的「克倫敦詔令」規定,由郡縣城鎮居民組成的「公訴陪審團」,得經過宣誓指出涉犯搶劫、謀殺與竊盜罪嫌者,將他們提交給法院審判,這就是大陪審團的前身;後來,亨利二世的兒子理查一世(獅心王理查)與約翰王(無地王約翰)接續繼位,他們在位期間,演變出公訴陪審團的全部或一部成員,繼續參與後面的審判程序、定罪處刑的作法,我們今天看到的陪審制,至此大致成形。

 

至少在封建制度廢止之前,陪審團的主要角色,非但不是保障民權,反而是維護秩序、擴張王權;事實上,當時的英格蘭,根本就沒有民主這種東西,陪審團卻是從這樣的時空發展出來的。

 

戰前德日帝國的陪審制

 

即使我們不談中世紀的陳年往事,在近現代,陪審制也未必跟民主有太大的關聯。無巧不巧,德國、日本曾經施行的陪審制,恰好就是例證。

 

是的,在著名的德國參審制面世之前,陪審制就已經立於德意志的大地之上了!在19世紀初,拿破崙的征服與占領,將法國在革命期間所採用的陪審制,引進歐洲各地,包括後來成為德國的地區。1870年德國統一之後,參審制跟陪審制仍是雙軌併存,那個德國,是威廉一世跟俾斯麥的德國,當然不是民主國家。

 

在1928年至1943年間,日本也曾經施行陪審制。日本政府原本打算,利用陪審制來證明日本是個民主國家(這樣它才能加入國際聯盟),事與願違的是,在大正末年、昭和初期,急速抬頭的軍國主義也感染了陪審制,日本陪審員協會出版的《陪審員手冊》更宣稱:「以最謙卑的態度,奉天皇陛下之名,在進行審判程序的神聖法庭中擔任陪審員,是能與在皇軍服役相提並論的偉大榮譽與責任。」這個日本,怎麼會是民主國家呢?

 

美國陪審制中的種族歧視與性別歧視

 

終於要講到陪審制的支持者最愛的美國了。陪審制隨著殖民活動,而從英格蘭渡海來到北美大陸,「美國是民主國家」這回事,在美國獨立、美國這個國家誕生之前,當然是說不通的,但即使在美國獨立之後,我們現在所理解的民主也還不存在。畢竟,當時的美國,還沒有把黑人當成一個完整的人,女人也還沒能享有投票權。

 

在南北戰爭之後,各州已經普遍允許黑人擔任陪審員。然而,法律可以拒絕為歧視服務,歧視卻不會因此消滅,在種族歧視的政治現實下,陪審團的種族成分可能影響審判的公平性,這樣的疑慮有其依據;而藉由操控陪審員的種族成分、進而操控判決結果的危險,也確實存在,辛普森案即是近例。

 

這樣的疑慮與危險,終於釀成了憲法爭議:檢察官藉由不附理由排除(註)把黑人排除在陪審團之外,進而將黑人被告定罪的作法,有沒有牴觸美國憲法?令人訝異的是,在1965年的Swain v. Alabama案,聯邦最高法院的答案是「沒有」──這是二戰之後,也是南北戰爭結束百年之後─直到1986年的Batson v. Kentucky案,聯邦最高法院才變更見解,改判定這種作法違反平等保障條款。

 

同樣地,在20世紀的美國,女性坐上陪審席的路途,仍然曲曲折折。一方面,各州雖已普遍允許女性擔任陪審員,但另一方面,法律上並不鼓勵、甚至軟性地勸阻女性擔任陪審員。好幾個州立法規定,有意願擔任陪審員的女性必須主動前來登記,沒有登記的女性就不會被選任為陪審員;麻塞諸塞州曾經規定,就案情而言,倘聽取證詞或參與討論會讓女性感到尷尬,則女性得豁免陪審義務;紐約州更是挑明了,光是「身為女性」本身,就已經是豁免事由。

 

這些規定,都透露出「女人最好不要來當陪審員」的訊息,更糟糕的是,在1961年的Hoyt v. Florida案,聯邦最高法院判定,專為女性設置豁免事由,並不違憲,理由在於,強制女性擔任陪審員,恐怕有損女性作為家庭生活的中心的角色。直到1975年的Taylor v. Louisiana案,聯邦最高法院才改變這種假溫情、真父權的立場。

 

對症下藥 才是真改革

 

「德國二戰前是專制體制,它的司法會多好?」嗯,如果是這樣,「美國『二戰後』還在歧視女性/黑人陪審員,它的司法會多好?」豈非同理可證?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大日本帝國也有陪審制,德意志帝國也有陪審制─唉呀!就連中國也有人民陪審員,它們何曾是民主國家呢?

 

我希望這些反例足以說明,有些國家是民主國家,但它們沒有陪審制;有些國家是專制國家,但他們有陪審制。陪審制、參審制,或任何形式的人民參與審判,都跟一個國家民主與否沒有太大的關聯。

 

再好、再對的制度,也不該拿錯誤的理由為它辯護。不只是陪審制,未來可能採行的任何制度,也是一樣的,對於號稱正要進行司法改革的台灣尤其如此,因為,錯誤的理由,就表示沒有對症下藥。

 

註:在挑選陪審員的程序中,當事人可以附理由請求排除有偏見或不適任的候選陪審員,法官必須判斷當事人的請求是否合理,並決定是否排除特定候選陪審員。在一定條件下,當事人也可以行使不附理由排除(peremptory challenge)的權利,不附理由、也不待法官判斷,只要提出聲請,就自動排除候選陪審員。不附理由排除的要件跟次數,各州有不同規定。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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