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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宏專欄:衛福部告發蘇偉碩是在幫倒忙

陳嘉宏 2020年12月21日 07:02:00
蘇偉碩固然散佈了一項未經證實(甚而他自己也承認錯誤)的謠言,此謠言因而被引為黨派攻防,但距離造成「民眾大規模恐慌」、「危害公共安全」,顯然還有一大段距離。(攝影:蔣銀珊)

蘇偉碩固然散佈了一項未經證實(甚而他自己也承認錯誤)的謠言,此謠言因而被引為黨派攻防,但距離造成「民眾大規模恐慌」、「危害公共安全」,顯然還有一大段距離。(攝影:蔣銀珊)

針對精神科醫師蘇偉碩聲稱美國萊豬毒性是搖頭丸250倍,還會空氣傳播等等說法,最有力的反駁是由東海大學食品科學系榮譽教授蘇正德撰寫的一篇文章,內文引經據典,臚列包括「蘇醫師毫無劑量-作用概念」、「完全無視科學數據,只憑個人臆測及選擇性以幾篇不夠嚴謹的研究報告」以及「刻意將治療氣喘藥劑和含於肉品中的殘留極微量萊劑混為一談」等13項看法,一一反駁蘇偉碩的主張。該文章發表於40天前,但過去40天來,蘇偉碩依然故我,繼續主張萊克多巴胺將造成人體嚴重危害,他的看法也一直被國民黨與反萊豬陣營奉為圭臬。

 

其實,萊豬(牛)早在美國、日本、韓國及東協等數十個國家被吃食十數年,如果真有像蘇醫師所說,吃萊豬會絕種、影響腦部多巴胺,造成自閉症、躁鬱症,毒性高於搖頭丸250倍,其代謝產物還會破壞生態,那這些國家的醫師、藥師、公共衛生及食安專家都幹什麼吃的?反駁蘇偉碩的謬論,根本也不用專家證詞,只需要常識就可以了。

 

為此,衛福部正式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6條之1:「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告發蘇偉碩。此條文係於去年五月才在立法院通過,以三年以下的徒刑處罰散播有關食安的「謠言」,固然有其立法背景,卻絕對是一個相當重的刑罰。蘇偉碩儘管妄言生事,但衛福部以此重罪告發,卻不無斟酌的餘地。

 

首先,《食安法》第46條之1固然是要懲罰「散播關於食安的謠言」,不過,其立法理由書寫道,構成犯罪的前提在於「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蘇偉碩固然散佈了一項未經證實(甚而他自己也承認錯誤)的謠言,此謠言因而被引為黨派攻防,但離造成「民眾大規模恐慌」、「危害公共安全」,顯然還有一大段距離,動輒以如此重罪相繩,其實不無失去比例原則之疑。

 

其次,既然美國萊豬都還沒有正式叩關台灣,蘇偉碩的言論傷害了「誰」?如何證明「公眾利益」因此受到損傷?就此,相對於衛福部,那些打算進口美國萊豬業者或進口商可能都還是比較適當的原告。

 

第三、既然法條係以「散佈食安的謠言」為其犯罪構成要件,法官審酌此案勢必以「是否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前提,而將「合理懷疑,卻將錯誤事實散佈於眾」排除於刑罰之外。換言之,若蘇偉碩最後無罪,並不能代表其言論為真,而極可能只是他並非「刻意捏造」錯誤的言論而已,衛福部此舉不就透過「法院認證」,反而為蘇偉碩的妄言背書?

 

食藥署長吳秀梅說,衛福部曾一直跟蘇偉碩講,他的說法是不對的,但蘇還是一直說,「難道我們做政府的就是讓他們一直講嗎?」吳秀梅的說法固然反映了衛生署面對萊豬不實言論的無奈,但是在「造成民眾大規模之恐慌並危害公共安全」之前,《食安法》第46條之1的確該被限縮解釋。更何況,官方的即時澄清仍是強勢的發言管道,在各方的質疑下,蘇偉碩也悄然承認自己弄錯了數據,將250倍改為0.25倍;顯見面對這些不實謠言,食藥署並非全無武器。

 

言論自由當然不等於造謠的自由,但民主社會對於謠言(不實訊息)的管制,則必須視其是否造成立即而明顯的危害,以及刑罰的手段,而有著浮動的標準。《食安法》第46條之1是一支「牛刀」,動輒用「牛刀」來對付一個精神科醫師的妄言,不但失去了比例原則,更可能治絲益棼,幫了自己倒忙。

 

※作者為《上報》總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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