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烏龍檔案─如此離譜的無罪論證,放水乎?

黃錦嵐 2021年01月05日 07:00:00
資深的怠職法官離退,高院法官、庭長的組成近年來逐漸青壯化之後,裁判品質與敬業態度未必會提昇。(圖片摘自網路)

資深的怠職法官離退,高院法官、庭長的組成近年來逐漸青壯化之後,裁判品質與敬業態度未必會提昇。(圖片摘自網路)

4個月前,筆者評述《宜蘭縣議員賴良洲賄選案》時,曾以「兩光」形容高院庭長王國棟(受命法官呂煜仁)的離譜無罪論證,並提出「若說無意『放水』,其誰能信?」的質疑。無獨有偶的,近日筆者檢閱最高法院指正高院誤判的撤銷發回判決書又發現,王國棟、呂煜仁在審判《李朝陽等台北市府官員集體貪污收賄弊案》時,再出現有「放水」之嫌的無罪離譜論證。筆者不禁拍案叫絕:「兩光」果然是「兩光」,絕對不會僅止於「一光」而已,連誤判的離譜態樣都如出一轍,而且一犯再犯。

 

本案是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於辦理道路瀝青刨鋪工程時爆發的官商勾結弊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淑雲於98年12月2日將18名官商提起公訴,案經台北地院審理,不知何故竟然延宕了將近8年,遲至106年10月26日才宣判,這部分雖然十分可議,但並非筆者評述的重點,姑且不論。

 

鑑於本案被告多,案情繁複,因此,筆者綜合最高法院審判長徐昌錦於109年11月12日的撤銷發回要旨(109年台上字第4208號判決),只評述王國棟、呂煜仁承審的更一審(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3號判決)離譜無罪論證部分。

 

王國棟、呂煜仁的更一審判決,最離譜的部分,是將一審判處罪刑的台北市府地下水道工程處副工程司兼工程驗收人李朝陽、衛工處副工程司陳茨白、衛工處正工程司趙哲雄職務上收賄(不正利益)部分,及簡榮春於96年5月22日、95年3月16日、95年9月20日收賄(不正利益)部分,均改判無罪。

 

綜觀最高法院的指摘要旨,王國棟、呂煜仁的無罪論證,至少有以下3點離譜違誤十分可議:

 

一、基本法律概念差─混淆違背職務與職務上行為之意涵

 

檢察官起訴李朝陽、簡榮春的事實與罪名都是「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可是,王國棟、呂煜仁竟然以李、簡二人並未刁難廠商,並不違背職務,為無罪理由之一。檢察官起訴部分未論證,卻去論證檢察官未起訴部分,這種論證方式不是顧左右而言他,文不對題兼莫名其妙嗎?

 

二、以「鋸箭法」割裂證據單獨論述觀察

 

公務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不論是職務上收賄或違背職務收賄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均在於:以公務員職權有關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與該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具有對價之聯結關係存在,為規範重點。

 

因此,給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時機,不論是在公務員違背職務或行使職務行為事前、事中或事後,給付方式是前金或後謝,均不影響賄賂罪的成立。

 

至於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的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及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觀察審酌。

 

以上的賄賂罪的成立要件,與違背職務收賄罪、職務上收賄罪之別,對於刑事法官而言,都可說是基本常識,亦即是「基本功」。

 

可是,以高院庭長王國棟擁有中正大學法學碩士學位,是法訓所第30期(80年)結業,刑事審判資歷逾29年,且曾於105年9月調最高法院辦理刑案3年(即「三專生」),的傲人資歷,竟然未綜合審酌相關證據,還概以「李朝陽等被告職務行為完成後接受廠商招待,即無對價關係可言」的論證方式,改判被告無罪,這不僅是犯了「割裂證據單獨論述觀察」的邏輯謬誤,更形同以「鋸箭法」方式,將所有的「後謝」行、收賄貪污態樣,均排除在收受賄賂或收受不正利益罪之外,這種論證方式,若說無意『放水』,其誰能信?

 

三、罔顧通聯譯文等不利補強證據,怠於詳查即遽認無對價關係

 

王國棟、呂煜仁裁判的離譜態樣,除了法律見解差之外,還有調查證據失之草率怠惰,對於檢察官所舉的行、收賄對價關係之補強證據,例如,廠商王璋勵與王啟勳之通聯譯文、廠商王璋勵與宋啟華的通聯譯文、廠商賴文發與施英雄的通聯譯文,均怠於查釐清,即遽認李朝陽、簡榮春之職務與接受招待間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臚列了6點怠於調查卷證的事證,指摘王國棟、呂煜仁偏聽率斷官商被告之間「並無賄賂對價關係」、「陳茨白等官員對於變更案無職務上權限」…。筆者認為,王國棟、呂煜仁這種罔顧不利被告證據的論證方式,若不是睜眼說瞎話,就是太怠惰懶散了!若說無意『放水』,其誰能信?,限於篇幅,筆者就不舉例評述了。

 

餘論─對於高院即將出現離退潮的一點感觸

 

評述完離譜誤判之後,筆者擬再略談王國棟其人。據筆者查悉,高院刑事庭近年來資深法官離退速度相當快,有人是年齡即將屆滿70嵗,有人是因另有生涯規劃(退下去當律師),有人是對司法環境不滿提前離退,這些都無可厚非。可議的是,有不少人是筆者《司法烏龍檔案》的「常客」,因裁判品質不良》敬業態度欠佳、或倦怠無心於審判,而王國棟即將於1月中旬,在甫屆滿55嵗壯年提前離退,據高院「內部人」的說法,應屬於倦怠無心於審判類型之一,不過,筆者認為,其裁判品質與敬業態度同有可議。

 

據高院「內部人」的說法,王國棟在離開最高法院之前不久,曾主筆一件離譜的訴外裁判─將已定讞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讓未能遍閱全卷的庭長洪昌宏十分難堪,王國棟本人也很懊惱,因此,於108年8月回任高院當庭長以後,即積極籌備律師事務所,準備提前離退執業,而無心於審判,因此,裁判品質更是每下愈況,甫調回高院任庭長才5個月,即以離譜論證方式改判《宜蘭縣議員賴良洲賄選案》無罪,是其一,本件《李朝陽等台北市府官員集體貪污收賄弊案》之離譜無罪論證,是其二,或許日後還可以發現其三、其四…,也未可知。

 

據筆者查悉,高院刑事庭自今年一月起即將陸續有8、9位資深法官、審判長或庭長離退,其中,裁判品質不良、敬業態度差或倦怠無心於審判者,至少有許文章、許宗和、陳德民、周明鴻、陳春秋、曾德水等人,筆者還真佩服這些「堅此百忍」的資深法官,裁判品質與敬業態度都這麼差的法官、庭長,任憑輿論如何嚴詞批判,竟然都還能以「數饅頭」心態混到屆齡或瀕臨屆齡才退休!而歷任司法院院長、高院院長似乎也都束手無策,並無勸退或逼退良方,高院的審判時不時的就會冒出一、二件備受輿論詬病案例,有的案例或許是因人民的法律感情與司法審判間的落差使然,不能盡歸責於承辦法官,但是,有些荒腔走板的離譜論證案例,與高院長年蟄伏一些怠職法官,實在難脫干係。

 

最後,筆者還有一點疑慮:在資深的怠職法官離退,高院法官、庭長的組成近年來逐漸青壯化之後,裁判品質與敬業態度就會提昇了嗎?有沒有超次拔擢、歷練不足或斷層等問題?筆者存疑,且拭目以待。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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