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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聿文專欄:川普距總統推文應有的要求差的太遠 推特有權封他

鄧聿文 2021年01月12日 07:01:00
作者認為,就川普推文「公共論壇」的性質看,顯然就不能把他的帳號當作單純的個人帳號,他的推文也難以當作單純的言論自由。(湯森路透)

作者認為,就川普推文「公共論壇」的性質看,顯然就不能把他的帳號當作單純的個人帳號,他的推文也難以當作單純的言論自由。(湯森路透)

貴為總統,竟然被一家社交媒體平臺宣佈封號,贊之者稱是美國民主的勝利,你看,連總統的推特帳號都敢封;毀之者稱是美國民主的死亡,推特變成了言論審查的機器,「專制國家的騰訊」,言論自由從此不存。

 

美國社交媒體推特對川普帳號的永久封殺不僅在英文也在中文輿論場引發了巨大爭議。推特的封號之舉其背景是1月6日的國會山騷亂,普遍認為川普在這場騷亂中起了煽動作用,若不是他不肯在總統大選中認輸,不斷指控大選舞弊,散佈陰謀論,煽動支持者「問罪」國會,就不會出現他們衝擊國會,導致4人死亡的事情。推特在解釋封號的理由就稱,「在經過仔細審核近期川普帳號的推文及相關問題之後,特別是這些推文在推特上和其他地方如何被解讀後,由於擔心更多煽動暴力風險,我們已經永久停用了該帳號。」

 

川普言違反「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

 

換言之,推特方認為,鑒於已經出現了暴力且川普的推文很可能到1月20日新總統就職典禮之時會繼續引發暴力——據說極右組織放話要干擾拜登就職典禮——所以永久把總統的號封了。顯然,推特援引了美國司法史上由大法官霍爾姆斯針對煽動性言論是否屬於言論自由保護範圍的問題而於1919年首次提出的那個著名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

 

川普的推特該不該被平臺永久封號,在爭議雙方來看,本質上是川普的推文作為總統還是個人的言論自由是否應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問題。對支持者而言,川普作為總統,顯然不該發佈帶有陰謀論色彩的煽動文字,它們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但在反對者看來,川普的推特帳號屬於他個人而非總統的,即使他有煽動暴力之嫌,也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何況推特封他帳號原本就無關言論自由,而是這些左派社交媒體看川普不順眼,借助國會山事件,以所謂煽動性言論違反言論自由為藉口,打壓川普,不讓他的7500萬選民聽從川普的呼喚,要隔斷他和他們的直接聯繫。因此美國民主已死。

 

美國最初的憲法是沒有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人權保護內容的,當年建國先賢在起草憲法時,認為只要憲法沒有限制的,就都允許,但反對者認為憲法必須納入人權內容,否則,13個州議會的多數就不批准,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憲法後來加了統稱為人權法案的十幾條修正案,其中第一條即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確立宗教的法律,不得制定禁止自由信仰宗教的法律;不得制定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禁止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願的權利」。雖然人權法案是妥協的結果,體現建國先賢的妥協和包容精神,但信仰、言論和出版、結社等自由,卻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絕對權利,「絕對權利」的意思是它們受憲法絕對保護,不能「打折」。從美國200多年前的亞當斯政府制定《懲治煽動叛亂法》壓制公民言論在當時遭受廣泛抨擊看,政府不能立法限制民眾的言論自由非常明顯。

 

在反對者看來,川普的推特帳號屬於他個人而非總統的,即使他有煽動暴力之嫌,也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湯森路透)

 

被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屬於公民個體

 

言論自由或者自由的言論對民主之所以非常重要,是因為它對公民參與公共事務和監督公權力的行使都不可或缺。離開了言論和批評自由,民主要麼變形為獨裁,要麼淪為多數人的暴政。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政府不能立法剝奪言論自由,限制的是政府的權力,從第一修正案的立法精神看,被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顯然屬於公民個體而非政府的權利,政府或者公權力沒有言論自由,它們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至少不能像保護公民一樣來保護政府或公權力的「言論自由」,這樣,政府或公權力就不能像個人一樣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怎麼說就怎麼說,若政府發佈虛假、挑釁或煽動、譭謗性資訊,無疑要承擔後果。

 

但公民的言論自由這個憲法的「絕對權利」不等於什麼都可以說,說什麼都不必承擔責任。言論自由在現實中也是有限度和邊界,而非絕對和無限的。這就是言論自由的例外,它們包括煽動、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淫穢、兒童色情、恐嚇他人言論等,都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這是自憲法第一修正案實施以來的200餘年時間裡,美國通過司法實踐,為人類在言論自由和言論限制方面找到的平衡。

 

這裡重點說說「煽動性言論」,也即煽動暴力、革命或仇恨包括種族仇恨的言論,這不僅因為此類言論在如今的社交媒體時代很普遍,也直接和川普的帳號被封有關。正如本文開頭所示,推特封他帳號的理由是其推文煽動暴力和仇恨,且有可能產生即刻後果。許多人直覺認為,煽動暴力或仇恨要不得,它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這反映了人們一般的正義性。但是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多個案例給出的答案是,如果只是抽象地鼓動暴力,比如宣傳推翻政府,是受第一修正案保護的,政府不能將一個在媒體上發表文章鼓吹暴力推翻政府的人定罪,或者對他進行處理,他只是在表達一種主張或觀點,是屬於「僅僅為暴力行為進行必要的、精神上的、抽象的教育」,除非「這些煽動直接引起或即將產生非法活動,並且有引起和產生這種違法行動的跡象」,也即「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只有這種情況,才不受憲法保護。其實在美國,很長時間裡,只要一個人煽動暴力和仇恨,無須導致立即且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就會被判刑,直到上世紀60年代這種情況在司法判例中才完全改變。

 

前面說了那麼多,回到主題,既然公權力沒有「言論自由」豁免權,川普的推特帳號看似是個人而不是美國政府的,那麼他的推文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理應受憲法保護。但問題是,他不是平頭百姓,而是世界上權力最大的美國總統,美國政府的很多政策都是先在他的推文中發佈,因此這就帶來疑問,如何界定他推文的真實性質,以及即便他的推特帳號是個人的,可作為一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法律對他是否應該有高於大眾的要求,他的煽動性推文是否比一般個人的同樣推文產生即刻危害的後果要大。

 

總統的推特是一個公共論壇不是個人帳號

 

看一則與川普有關的訴訟案。2017年7月,7名被川普遮罩了推特帳戶的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方認為,按照憲法第一修正案,川普的推特帳號實際是一個「公共論壇」,遮罩批評聲音的做法,違反第一修正案中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聯邦上訴法院在2018年3月裁決川普不得在推特上遮罩批評人士。主審法官表示,總統的推特是一個公共論壇,當川普拉黑別人,使他們無法查看或評論總統推特的時候,他就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構成了對他們言論自由權利的侵犯。該法官還認為,在多數人看來,川普的推文,甚至是他的個人帳戶,也都構成了「國家行為」。人們對川普有「推特治國」的評價,因為他經常利用自己的推特來表明政治立場,解雇官員,甚至威脅採取軍事行動。白宮新聞秘書肖恩•斯派塞在2017年6月就表示「川普總統是美國總統,所以這些推特是美國總統的官方聲明。」簡言之,川普的推特具有官方效力。佛羅里達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的憲法第一修正案專家卡佛特對該案的判決表示,「這是一個開創性的決定。它建立了一個由政府官員,甚至是美國總統運作的社交媒體帳戶,構成了一個公共論壇。」

 

作者認為,川普公職人員的身份,對他的個人言論要求也應遠高於一般公眾,他的推特言論理應具有高度真實性和公正性,而不是販賣暴力、陰謀和虛假。(湯森路透)

 

毫無疑問,如果按照該案確立的川普推文「公共論壇」的性質看,顯然就不能把他的帳號當作單純的個人帳號,他的推文也難以當作單純的言論自由,因此不受憲法保護。推特作為一家私人公司,當然有權永久封他的號。不過,川普推文「公共論壇」的性質也衍生出另一問題,即既是「公共論壇」,推特封其號,也就阻斷了美國民眾從他的推文中獲取政府資訊和政策的知情權。從這一角度看,推特封它的號似乎與保護言論自由有衝突。因為大眾的知情權也構成言論自由的重要一環。但推特方對此也可以解釋,川普不必非要通過推特發佈政府資訊,政府的政策和人事完全可以通過政府自身的管道公佈,公眾也可以從政府管道或其他媒體獲得,完全不妨礙他們獲取。

 

儘管如此,鑒於在社交媒體時代推特作為公共平臺的巨大影響力和在資訊傳播中的重要性,它實際上已經具有了准官方的權力,構成了對言論自由的某種威脅,因為推特對一般個人涉暴力等的言論貼黃標、刪貼和封號也很普遍,而它們是受憲法保護的,這一點也不能忽視,需要政府未來針對這種情況進行立法。而現在推特封川普帳號,是他作為總統,其召集支持者並號召使用暴力的言論,已經造成一場騷亂和4人死亡,未來十幾天這種威脅不能排除。

 

故即使從個人角度看,川普公職人員的身份,對他的個人言論要求也應遠高於一般公眾,他的推特言論理應具有高度真實性和公正性,而不是販賣暴力、陰謀和虛假。老實說,他的推文距這個標準差得太遠,推特該不該封他的帳號,答案不言自明。

 

※作者是獨立學者/中國戰略分析智庫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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