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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平息烏魚子用藥爭議 政府該做的事

李武忠 2017年01月16日 00:00:00
政府除了有必要了解飼料中添加雌激素對養殖烏魚子的影響外,對於取完烏魚子後的烏魚是否有雌激素殘留,也應該一併列入試驗及檢測項,才能確保食用安全。(維基百科)

政府除了有必要了解飼料中添加雌激素對養殖烏魚子的影響外,對於取完烏魚子後的烏魚是否有雌激素殘留,也應該一併列入試驗及檢測項,才能確保食用安全。(維基百科)

日前有平面媒體踢爆養殖烏魚子違法使用雌激素引發外界關注,由於正值年節送禮旺季,為免影響到買氣,除了業者、商家及跳腳外,漁業署也發出新聞稿回應,漁業署表示因曾委託檢測養殖及野生烏魚子中之雌激素,檢測結果均為「無非天然雌激素」(未說明檢測方法),並表示往後將對烏魚飼料新增檢測雌激素項目,卻迴避掉了業者在烏魚飼料中添加雌激素是否屬實,養殖魚種使用雌激素是否合法以及對人體水域是否有不良影響等關鍵問題,相關疑團還是沒有解開。

 

為了消除消費者對食用烏魚子、烏魚肉的疑慮,漁業署有必要公開對外做出清楚回應,才能讓消費者安心,否則該項爭議會如基改食物是否對人體造成不良影響般淪為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僵局,對烏魚養殖產業發展也造成阻礙。

 

為突破僵局,首先漁業署應該深入了解現行養殖戶在烏魚養殖過程中究竟在何種階段(魚苗、幼魚、成魚)使用含有雌激素飼料以及使用飼料品牌,使用天數等,再依據調查資料委請學者或水產試驗所進行模擬試驗,瞭解這樣的使用方法對魚體、水域及人體造成何種影響。
 

其次漁業署應該主動到養殖場、 飼料廠實地取樣,交由具公信力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了解飼料業者在烏魚飼料中添加雌激素的種類與劑量,搞清楚現行飼料添加與海大學者原先研發所使用種類與暨量差異,並透過計畫委請學者或水產試驗所進行影響評估試驗,作為後續處理的依據。

 

再者,除了了解飼料中添加雌激素對養殖烏魚子的影響外,對於取完烏魚子後的烏魚是否有雌激素殘留也應該一併列入試驗及檢測項,才能確保食用安全。

 

還有政府機構必須依法行政,不能立法嚴苛但執法寬鬆。既然現行飼料管理法相關規定,雌激素非列於飼料管理法公告之「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範圍內,因此不可添加於飼料中,若發現業者確實在飼料中添加雌激素,無論對人體或水域有無危害都屬違法行為,在法令未修改前就應該依法取締,否則就是怠忽職守。

 

最後使用激素來控制魚體性別並非台灣首創,在國外早期也使用類似方法,不過隨著科技進步與石安要求提升,為避免透過激素改變魚類性狀來提高其經濟效益,卻造成食安與生態環境污染的風險,已成功運用染色體操作育種技術,來產生全雄或全雌(如虎河豚、鮭魚、比目魚、大黃魚等)品種,從此以後不必再借助荷爾蒙(激素)性轉換魚種,一舉杜絕使用荷爾蒙產生的諸多後遺症。

 

國內水產試驗所擁有龐大的研究人力及養殖場所且每年耗費國家數億元經費,應該責成該所運用生物技術確立生產全雌烏魚苗的技術並將該技術迅速移轉給民間有證照的繁殖業者(別又因申請智財權而拖延時程),來生產健康優質的全雌烏魚苗(無須再使用雌激素助其變性)供給養殖業者使用,避開雌激素帶來的食安風險(全雄性台灣鯛也應採取相同作法,避免使用激素),讓消費者可以徹底脫離陰霾安心享受美味的烏魚子。

 

※作者為農漁業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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