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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警案無罪改判17年 法院認定:凶嫌辨識行為能力未完全喪失

上報快訊/沈惟中 2021年02月24日 14:39:00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刺死,圖為李承翰告別式,李的父母代為接受內政部長徐國勇表揚。(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鄭姓男子刺死,圖為李承翰告別式,李的父母代為接受內政部長徐國勇表揚。(資料照片/張哲偉攝)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一審法官因凶嫌鄭姓男子患精神失調而判無罪,案經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定鄭男辨識行為及控制能力未完全喪失,24日改判17年、強制監護5年。對此,李承翰的媽媽表示,「只要不是無罪就可以勉強接受。」

 

全案起於2019年7月,鄭男搭乘台鐵北上列車,列車駛達嘉義時,列車長發現鄭男吳乘車票,兩人因補票起衝突。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嘉義派出所請24歲警員李承翰上車處理,但卻遭鄭姓男子以持刀刺傷腹部,最後因失血過多送醫死亡。

 

2020年4月一審嘉義地方法院採用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鑑定,認定鄭男在行凶時精神障礙發作,無法辨別自己的行為違法,因此判他無罪,判決甫出便引發爭議。判決無罪後嘉義地院裁定鄭男應以100萬元交保,但鄭的家屬付不出這筆錢,因此全案依上訴程序移送台南高分院審理,法官閱卷後開強制處分庭,裁定鄭羈押台南看守所。

 

全案經上訴移審台南高分院,再請成大醫院來作精神鑑定,台南高分院在參酌榮總嘉義分院、成大醫院的精神鑑定報告、證詞,認定鄭男雖因精神障礙導致判別違法的能力異常,但未達全然喪失程度,24日宣判鄭有期徒行17年、強制監護5年。

 

據成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指出,鄭男並無反社會人格,犯案時雖因急性思覺失調發作導致辨識能力變低,但若能按時吃藥,便可避免本案發生,因此鄭有必要進相關場所接受監護治療。

 

檢察官林志峯認為,鄭男在案發後被帶往派出所作筆錄,不但拒絕夜間詢問,還要求請法扶律師,由此看來是有辨識能力的。因此,他認為應當判處凶手無期徒刑。

 

李承翰母親則受媒體訪問表示,只要不是無罪就可以勉強接受,當初判無罪真的無法接受。李母說,判17年至少給了社會一個交代,若之前不是判無罪,她的丈夫應該不會抑鬱而終。(110學測數學滿級分少1.3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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