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別假裝核電廠都不會排放廢水

一個律師的筆記本 2021年04月16日 00:02:00
福島核電廠的廢水排放,這具有相當的環境風險,是一個需要謹慎正視的問題。但其他的核電廠呢?(湯森路透)

福島核電廠的廢水排放,這具有相當的環境風險,是一個需要謹慎正視的問題。但其他的核電廠呢?(湯森路透)

福島核電廠的廢水排放,這具有相當的環境風險,是一個需要謹慎正視的問題。不過,同樣需要正視的問題是:其他許多核電廠,同樣也會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質的廢水。這是運作需求使然,總不能又要核電,又要電廠把廢水永遠封在廠內。以臺灣的現行法制為例,《游離輻射防護法》第9條第1項也只是說「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而不是說絕對不能排放。假裝這個問題不存在,這終究是行不通的。

  

當然可以說:「其他核電廠排放的是正常運作產生的廢水,符合安全標準;至於福島擬排放的則包含三一一核災污染的廢水,兩者不能相提並論。」確實,這是一種具有相當說服力的說法,我也覺得不無道理。

  

然而,一旦講到這個層次,論爭重點其實就已經從「反對福島排放核廢水」,變成「反對福島排放『不符安全標準』的核廢水」,防線出現了微妙的位移。接下來,如果對方拿出論據,表示「我們已經把核災廢水處理再處理、稀釋再稀釋,完全沒有安全疑慮,甚至比你們家排放的還要安全」,那該怎麼辦?從論爭的角度而言,基本上就只剩下兩條路:第一,讓第三方專家來檢驗,大家對檢驗結果願賭服輸;第二,不論專家意見怎麼說,都認定安全風險太高,堅持反對。

  

要注意,雖然第二條路聽起來貌似賭氣,但我並不認為這絲毫沒有合理性。畢竟,人類使用核能的歷史不滿百年,在歷史長河中無異於短短的一頁。放射性廢水排放後會有怎樣的長期環境影響?我們仍然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檢驗。在客觀分析之外,同時也承認自己認知的侷限性,承認世界上可能仍有未及分析的風險,這才是科學的態度。

  

但是,如果選擇第二條路,那麼別人也不免會進一步追問:你質疑我的核電安全性,那你的核電就安全嗎?你說我的專家意見不可信,那我為什麼要相信你的意見?你用這種態度來質疑別人的核電,別人也完全可以用一樣的態度來質疑你的核電。最後,這終究會全面動搖對於核電安全性的信賴。

  

毋寧說,最根本的問題其實在於:既然這麼怕核電相關風險,是不是乾脆不要用核電算了?省得在那邊提心吊膽。說直接一點:如果連經過專家背書安全性的廢水排放,都覺得風險高到不願冒險,卻還支持在地震帶弄越來越多的核子反應爐,這種風險評估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說起來,「支持核電」也好,「反對核廢水排放」也好,贊不贊同是一回事,但都還不失為可以理解的立場。但若是一邊支持核電,另一邊又堅決反對排放核廢水,就不免讓人懷疑,這個風險評估的標準到底在哪裡?借用中國電影《讓子彈飛》的台詞來形容:「你左手的意思我懂,右手的意思我也懂。兩隻手這麼待著,我看不懂。」這種左右手立場不一的姿態,是臺灣核能風險論爭的一大怪象。

  

附帶一提,就已知的歷史記載而言,臺灣第一次成功進行的核實驗,是發生在1934年,由時任臺北帝國大學物理學教授荒勝文策,在臺大二號館的加速器中成功撞擊原子核。歲月悠悠,八十七年就這樣過去了。

 

※本文經作者授權,標題為編者所加,原標題為「核能風險論爭的怪象​」,原文出處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