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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條款】過失致死擬修法重判10年 拼22日送政院通過

上報快訊/黃予萱 2021年04月21日 13:41:00
釀台鐵太魯閣號出軌49死的承包商李義祥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重只能判5年徒刑,引發各界批評。(翻攝畫面)

釀台鐵太魯閣號出軌49死的承包商李義祥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重只能判5年徒刑,引發各界批評。(翻攝畫面)

日前台鐵太魯閣號出軌造成49死、逾200傷,事故日前完成首波偵結,外界批評承包商李義祥遭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重僅能判5年徒刑,刑責過輕。法務部修正《刑法》第183條、第276條,22日將送交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法務部表示,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包含15死的八仙塵爆、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均依過失致死論罪,最重僅能判處5年刑,此次台鐵事故肇事的承包商李義祥等人也是如此,法界才意識到台灣對過失致死刑責極度漠視,因此行政院指示召集《刑法》研修小組,火速研修並提出加重處罰的修法。

 

法務部將被害人死亡人數、涉案人的行為、手段、造成的傷亡結果列入考量,增訂若犯過失致死罪,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增訂,其情節重大且致3人以上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刑法》第183條規定,現行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的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的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過失犯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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