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查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遭疑 人權會:並無一案兩查

上報快訊/黃潔文 2021年08月17日 20:02:00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就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專案訪查,並無一案兩查情形。圖為疫情期間民眾排隊等待施打疫苗畫面。(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就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專案訪查,並無一案兩查情形。圖為疫情期間民眾排隊等待施打疫苗畫面。(資料照片/蔣銀珊攝)

國家人權委員會17日表示,基於保障人權,國家人權委員會就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專案訪查,並無一案兩查的情形。針對有關民眾認為國家人權委員會重查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國家人權委員會指出,是翻舊案擋弊案之投書,與事實不符。

 

針對重查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國家人權委員會說明分為3個部分。第一、國家人權委員會係獨立性的組織,其調查目的是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確保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並因應職權行使之需,修正現行相關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有多項職權,除了依職權或依民眾陳情,對於「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之事件,進行調查」外,「針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亦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重要職權。

 

此外,因應收受陳情案件之需,現行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第9條須配合修正,於第4項明定陳情書狀屬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依法得處理,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事件,由監察業務處送該委員會處理。

 

 

第二、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的專案報告,性質上屬於性建議,與監察調查有所不同,不致發生一案兩查的情形。

 

國家人權委員會表示,就重要人權議題提出的專案報告,是針對政府相關政策、法令及措施,提出柔性的改善建議,與政府機關立於協作關係,共同合作策進,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的維護,促進及保障人權。


監察調查係監察院依據《憲法》第95條規定行使的職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目的在於對公務人員提出彈劾案、糾舉案,或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案,均係以公務人員或行政機關工作及設施有違法失職情事為前提。


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針對重要人權議題進行專案訪查,提出專案報告,不受案件是否經監察院立案調查所拘束,其與監察調查之調查目的與方式,迥然不同,不致發生「一案兩查」的情形。

 

另外,國家人權委員會就和平醫院SARS封院事件專案訪查,目的在於發掘人權侵害的真相、為名譽受損的受害者平反,為台灣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普世的人權價值及規範。

 

發生在民國92年SARS疫情爆發期間,因和平醫院封院,強制所有醫院人員返院,院內未落實隔離管制,造成院內人員恐懼,身心俱疲,且引發交叉感染,死傷慘重,事後又透過裁罰與訴訟,使延遲返院人員名譽受損。

 

國家人權委員會最後認為,有必要針對此大規模的人權侵害事件,進行「訪查」,透過「焦點團體、訪談、拍攝紀錄片」等方式,作成人權侵害專案報告,發掘人權侵害的真相、為名譽受損的受害者平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台灣建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普世的人權價值及規範。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分簡介。

上報現在有其它社群囉,一起加入新聞不漏接!社群連結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