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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霄鎮長徐永煌 無視利益回避遭判18年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18日 15:45:00
苗栗縣通霄鎮縣長徐永煌,因遭檢舉以自身實際負責公司向其他公司借牌得標,17日遭苗栗地院判處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翻攝自通霄鎮公所網站)

苗栗縣通霄鎮縣長徐永煌,因遭檢舉以自身實際負責公司向其他公司借牌得標,17日遭苗栗地院判處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翻攝自通霄鎮公所網站)

無黨籍苗栗縣通鄉鎮長徐永煌,遭檢舉以自身實際負責公司向其他公司借牌得標,經苗栗檢方調查,17日苗栗地院因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經辦公用工程收回扣等罪,判處徐有期徒刑18年6月、褫奪公權8年,其中1年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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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檢方調查,徐永煌在2010年3月1日擔任縣長前,為營造公司實際負責人;當選鎮長後,雖然登記負責人更改成徐的胞姊,但徐仍擁有公司控管實權。

 

檢方強調,根據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相關規定,其公司不得參與投標通霄鎮公所發包的工程,徐永煌清楚,但卻在2012年和2013年間,鎮公所辦理的環境改善工程等11件採購案中,借其他公司的廠商牌來投標,不法獲利達125萬餘元。

 

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鄉鎮市長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者,由縣政府停止其職務。(林彤/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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