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火燒車司機酒駕 檢方不排除人為釀禍

盧禮賓 2016年07月29日 12:43:00
檢警採集蘇姓司機的血液、尿液及胃內容物,發現含有濃濃的酒精反應,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5毫克,已呈「醉態」駕駛。(攝影:盧禮賓)

檢警採集蘇姓司機的血液、尿液及胃內容物,發現含有濃濃的酒精反應,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5毫克,已呈「醉態」駕駛。(攝影:盧禮賓)

桃園地檢署偵辦中國遼寧觀光團遊覽車火燒車26人死亡案,有重大發現。檢警採集蘇姓司機的血液、尿液及胃內容物,鑑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發現含有濃濃的酒精反應,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5毫克,已呈「醉態」駕駛,「已經違反刑法酒後駕車犯罪行為」。至於 是否人為引發火燒,檢警還在釐清。

 

至於蘇姓司機酒駕行為與火燒車原因的關聯性,檢方表示,兩者還無法直接聯結,車上5瓶汽油的來源、用途,以及是否人為引發火燒車、有無人為動機,檢警還在釐清。

 

襄閱主任檢察官王以文29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說明檢警偵辦進度表示,7月19日火燒車事故發生後,20日立刻解剖蘇姓司機的遺體,採集血液、尿液及胃內容物檢體,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驗酒精及毒藥物反應。

檢察官王以文29日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經解剖蘇姓司機的遺體,並採集血液、尿液及胃內容物等檢體後,均發現酒精反應。

 

鑑驗結果發現,血液檢出酒精每100西西215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5毫克;尿液檢出酒精每100西西含207毫克;胃內容物檢出酒精每100西西3708毫克。所有檢體均未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

 

王以文表示,依我國刑法規定,吐氣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就是危險駕駛的犯罪行為。蘇姓司機的血液、尿液、胃內容物檢體,經檢驗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75毫克,血液精酒濃度達%0.215,已呈「醉態」駕駛,已經違反刑法酒後駕車犯罪行為。

 

王以文表示,該觀光團19日結束行程,搭乘遊覽車前往桃園國際機場之前,原本要在遊覽車下了國道2號機場支線後,前往餐廳吃午餐,蘇姓司機在觀光團午餐之前顯然已經有喝了酒。

 

檢警正在比對旅行團的行程路線,調閱沿途監視器、查訪證人,包括台北市內湖、南港等地,查明蘇姓司機生前行蹤、用餐處所及飲用酒類等,以確認酒後駕車情形。

 

此外,檢警目前也持續就蘇姓司機的身心狀況、生活作息、出勤情形、飲食習慣、交友情形,以及車上汽油來源、用途等,追查釐清疑點。

 

檢方表示,司機行為有可能造成自身陷於危險駕駛,對車禍發生有過失狀態。

 

有記者提問駕駛是否有自殺、自焚意圖而釀禍,檢方表示,不排除各種可能性。也有有中國大陸媒體提問,是否在罹難者家屬離開台灣後,才發布這項訊息?

 

王以文表示,絕非如此,主要是法醫研究所採得罹難者DNA(去氧核糖核酸),以最速件方式,積極投入人力、物力,調查各種數據。取得司機酒精、毒藥物反應後,第一時間對外說明,與陸客家屬離台時間沒任何關連,未來全案只要有最新進展就對外說明

 

7月19日載著24名中國遼寧觀光團的遊覽車,在國道2號發生火燒車,造成包括司機、導遊在內的26人全數罹難,成為台灣史上最慘重的遊覽車火燒車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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