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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烏龍檔案:黑道皇帝「誤觸」彈匣一再判無罪─這種理由竟寫得出來

黃錦嵐 2021年09月19日 00:00:00
司法公信力長年低迷不振,輿論一再抨擊司法審判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公平正義。(資料照片/攝影:蔣銀珊)

司法公信力長年低迷不振,輿論一再抨擊司法審判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公平正義。(資料照片/攝影:蔣銀珊)

槍砲前科累累的天道盟仁義會大哥何盛松,素有桃園地區「黑道皇帝」之稱,93年間因槍砲案潛逃大陸,106年6月偷渡返台被捕。4年來,他所涉及的非法持有槍彈案,經桃園地院判刑7年6月,併科30萬元新台幣之後,全案即陷入二、三審的「兵乓球對抗賽」─高院一再以典型的割裂觀察證據方式改判何盛松無罪,最高法院也十分堅持的一再指摘發回更審,目前,全案正由高院更二審審判中。

 

本案值得關注的是:假若高院更二審再判何盛松無罪,依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即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無罪定讞,因此,這場二、三審的「兵乓球對抗賽」,究竟誰是最後的贏家?高院更二審未來將如何判決?有待觀察,且拭目以待。

 

(本案)緣於92年9月23日警方搜索桃園市中壢區何盛松的居住處,扣得制式手槍3支、彈匣6個及子彈93顆。當時,何盛松的「小弟」、也是其公司員工陳仲興,住在何盛松租住處3樓。警方即是在陳仲興的房間內查獲扣案槍彈,因陳仲興自承槍彈是他所藏置,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乃依非法持有槍彈罪嫌將陳仲興提起公訴,桃園地院93年1月16日亦依起訴罪名判處陳仲興7年6月,併科30萬元新台幣,因檢察官與陳仲興均未上訴定讞。

 

槍砲前科累累的天道盟仁義會大哥何盛松,素有桃園地區「黑道皇帝」之稱。(圖片擷取自Youtube/三立新聞)

 

壹:典型的「大哥犯事,小弟頂罪」模式

 

後來,警方在扣案彈匣中採得一枚右姆指指紋,經比對確認是何盛松所留存,檢察官乃於93年間將何盛松依(與陳仲興)共同非法持有手槍罪嫌提起公訴,何盛松因而棄保潛逃大陸。

 

從以上過程可以看出,(本案)顯然是典型的「大哥犯事,小弟扛責」模式,假若警方未採得指紋證據,(本案)極可能在陳仲興一審論罪之後即定讞,何盛松潛逃大陸,以及後續的高院一再離譜無罪論證,也不會浮上檯面。

 

關於「大哥犯事,小弟扛責」模式,偵審實務案例頗多,不過,就(本案)而言,並非審判焦點,因此,筆者無意置喙。筆者更加關注、更有興趣評述的是高院上訴審及更一審的離譜無罪論證。

 

貳:典型的割裂觀察證據方式之離譜無罪論證

 

高院上訴審的審判長是張惠立,受命法官是劉兆菊,更一審的審判長是許泰誠,受命法官是黎惠萍,無罪的關鍵,首先,是一連串的割裂觀察證據,將卷內檢察官所舉的補強證據(情況證據)逐一個個擊破,然後,即是採信何盛松所辯:「彈匣上的指紋可能是他「誤觸」所致;最後,再得出「被告何盛松並未持有扣案之槍彈,亦未將扣案之槍彈交付陳仲興持有保管,指紋不足以論罪。」的結論。

 

108年10月24日,高院審判長張惠立改判何盛松無罪(參見107年上訴字第3729號判決)後,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於109年2月13日即嚴詞指摘無罪判決諸多論證違誤,將全案發回更審(參先108年度台上字第4344號判決)。

 

從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的發回要旨中,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最高法院對高院上訴審的無罪論證很不以為然,相反的,十分肯定檢察官所舉的補強證據。例如:

 

補強證據1、陳仲興的偵查中證詞:「扣案槍彈是在查獲地點3樓之居處查獲,在此之前我是將扣案槍彈全部放在黑色包包內,藏放在1樓的倉庫,其上再以防彈衣及雜物蓋住,除非因為好奇將包包拉鏈拉開才有可能接觸槍枝,不可能是因為純粹尋物而碰觸槍枝。」。

 

陳仲興於桃園地院審理也證稱:3支槍放在1個包包內,將拉鍊打開才會知道包包裡面是什麼東西,找東西不會摸到彈匣。

 

補強證據3、現埸查獲警員馬梓傑、陳永華、鄧泉鐘於桃園地院審理時先後證述:放置在衣櫃內用以藏放扣案槍彈之皮包有封住,打開拉鍊才會看到扣案槍彈。

 

補強證據4、依陳仲興的偵查中證詞及卷附照片,查扣時每個彈匣均裝滿子彈且插入槍身,而警方採得的指紋是在握起彈匣之側面處。

 

補強證據5、警方查獲槍彈的整梀樓層,都是何盛松所租用,扣案槍彈查獲處所放置的物品,尚有何盛松與其妻鐘月琴及其所經營立即清潔公司之金融存摺等重要文件,而陳仲興又是被告所帶領的「小弟」兼員工。

 

綜合以上補強證據,來審酌(本案)的主要證據─指紋,何盛松的指紋還有可能是「誤觸」嗎?憑常識判斷也知道顯然不可能!

 

可是,對於以上補強證據,高院上訴審的審判長張惠立還是以割裂觀察證據方式,將以上補強證據,及情況證據(例如何盛松曾有多次擁槍自重槍砲前科的品格證據)逐一個個擊破。

 

另外,還以臆測之詞認定:被告有支配管領力之範圍,是他所承租的一樓供經營立即清潔公司的營業據點,至於曾藏放槍彈的一樓倉庫及陳仲興居住的3樓,被告何盛松縱有地緣關係,也難認有管領或支配控制權。

 

然後,即是採信何盛松所辯:彈匣上的指紋可能是他「誤觸」所致。

 

最後,再得出「被告何盛松並未持有扣案之槍彈,亦未將扣案之槍彈交付陳仲興持有保管,指紋不足以論罪。」的結論。

 

高院上訴審的論證方式,最高法院審判長郭毓洲的指摘用語是「尚嫌速斷」,筆者認為,這不就是典型的割裂觀察證據嗎?最高法院的指摘實在是太委婉了!不過,最高法院雖然沒有直接要求高院更審時應判被告何盛松有罪,但其寓意已是昭然若揭了。

 

可是,或許正因為最高法院的發回指摘用語太委婉了,高院更一審審判長許泰誠於109年5月26日判決時,還是不理會最高法院的指摘(筆者很難想像高院庭長、法官看不懂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幾乎是老調重彈的,仍以割裂觀察證據方式,罔顧對何盛松不利的補強證據,採信被告何盛松的「誤觸」辯詞,改判何盛松無罪。(參見109年重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

 

而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於今年7月29日判決的第二次發回指摘意旨(參見109年台上第3438號判決),也幾乎是重申第一次發回的意旨,只不過所引據的補強證據及指摘用語稍有不同,最後,甚至以綜合勾稽證據觀察方式,直接否定被告何盛松的「誤觸」彈匣的可能性,雖然沒有直接要求高院更審時應判被告何盛松有罪,但其寓意也是昭然若揭。

 

高院更一審審判長許泰誠的誤判態樣與上訴審幾乎如出一轍,筆者不再贅述。以下僅引述最高法院審判長李錦樑的第二次發回指摘意旨中的綜合勾稽觀察證據結論:

 

「(以上補強證據)倘若皆屬無訛,可見扣案槍彈係先後放置在倉庫裡箱子內,並蓄意在其上堆置衣物加以掩飾,有賴費力找尋始會發現,以及放置在房間裡衣櫃內經拉上拉鍊之皮包內,必須打開衣櫃、拉開拉鍊及翻開皮包,始能看到。又警方係在上開位置之彈匣上隱密處採得被告右手之指紋,應非被告輕易所得觸及。…」

 

參:是如此採證很怪?審判邏輯很差?還是故意放水?

 

李錦樑以上的結論,似乎已經幫高院更二審寫好判決論證結論了,只不知,目前審判中的高院更二審是繼續不理會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堅持要改判何盛松無罪?還是依最高法院的發回意旨,判決何盛松有罪?這些都有待觀察,筆者無意、也無法揣測,且拭目以待。

 

最後,筆者要強調的是:高院上訴審及更一審判決犯下如此離譜的審判邏輯,顯然並非最高法院某位曾檢閱過(本案)卷證的資深法官所形容的:「如此採證很怪!」而已,筆者雖無充分事證足以質疑高院一再改判何盛松無罪是有意為之,不過,透過(本案)的評述,筆者深深體會到,司法公信力長年低迷不振,輿論一再抨擊司法審判不符合人民期待的公平正義,甚至譏諷法官操守不良,收賄有行情表,這些或有風聞言事、誇大揣測之虞,但也並非全然空穴來風,委實良有以也。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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