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陪審哪裡有違憲?

蔡志宏 2017年02月25日 07:00:00
陪審制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紀初的法蘭克帝國,一種為了確認國王的權利而由地方重要人物提供證言的制度。(維基百科)

陪審制的起源至少可以追溯到公元9世紀初的法蘭克帝國,一種為了確認國王的權利而由地方重要人物提供證言的制度。(維基百科)

為何陪審違憲?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日前在法官論壇親自回應法官問題,其中提到陪審制有嚴重違憲之嫌,除非修憲明白規定人民有請求陪審的權利。對於許大院長如此坦率地表達陪審違憲之見,我作為一位長期關心陪審制度本土發展,與實際感受審判前線困境的法官,在肯定其誠懇直白之餘,也對於我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改革發展感到憂心。

 

何以我國在政治民主化已經蓬勃成熟發展後,對於司法民主化之變革,卻是如此躊躇不前、前顧後盼?基於國民主權原理,有國家的人民可以透過選舉,決定選出主張退出TPP的總統;也有國家的人民可以透過公投,決定退出歐盟。這些決定不但影響每一位投票的國民自己,也影響不投票的別人,甚至影響好幾個世代的子孫,但因為主權在民,所以都可以由人民決定。既然如此,為何我國憲法會不准人民經由適當的制度安排,也在司法個案上,運用生活經驗與智慧,與職業法官分工合作做出妥適的裁判?職業法官果真如此英明神勇,以致必須獨攬事實認定、法律解釋之權,才能認為合憲?對於陪審違憲之說,且容我逐一辯駁如下。

 

檢察官舉證就是有罪理由

 

首先,陪審違憲論者認為陪審判決不附理由,所以不合乎正當程序要求。沒錯,沒有理由就定罪處罰被告,這不但違憲,也違反常識,當然不應該如此。因為被告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處罰就沒有意義,也沒有正當基礎。但是陪審是沒有理由就將被告定罪嗎?顯然不是!經過陪審審判定罪的被告,都經過檢察官起訴並在法庭上逐一詰問證人、展示證據,被告的辯護人不但可以事先透過證據開示,掌握起訴被告所憑的證據,也可以當庭透過反詰問、提出相反證據,為被告伸冤辯護。最後陪審團判被告有罪,不就是因為陪審團採信檢察官的舉證,足以無合理懷疑地將被告定罪?怎會認為陪審判決沒有理由呢?當然,被告可能對於陪審團採信檢察官舉證,感到無法信服,但在職業法官審判也是如此啊!對於理由不能信服,與沒有理由,是兩回事,怎能混為一談呢?

 

被告應有權要求陪審

 

接著,陪審違憲論可能會說:陪審判決只有最後判決結果,沒有逐一說明到底是如何採信檢察官舉證,或者何以不採信辯方舉證,所以不算有理由。但這純粹是一種對於理由說明型式的偏好,甚至於是偏見而已。逐一說明採信與不採信的理由又如何?這樣被告就能夠信服了嗎?如果因為有這樣理由的說明,被告因此甘服,天下因此太平,今天還會有討論人民參與審判的必要嗎?就是因為社會不能滿足只由職業法官自己說明理由,就要定人生死,所以才要有人民參與審判,不是嗎?

 

更何況,職業法官獨攬個案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兼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判斷之權,表面上給了理由,但實際上究竟法官有無因為法律闡釋困難,所以遁入事實認定(例如:不願意直接面對死刑違憲與否的法律問題,卻總要從事實上查有無教化可能),或者明明判定沒有證據能力,但最後仍然受到影響(因為職業法官必須先接觸兩造所提出的證據,才能決定有沒有證據能力;相對的,法官裁定沒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就不能提出法庭,陪審團就不會接觸),根本無法從表面上的理由得知!

 

延伸閱讀-李念祖專欄:刑事訴訟採取陪審制的法理意義

 

被告基於憲法上所保障的程序選擇權、程序主體地位,選擇將事實認定交給陪審團,法律解釋交給職業法官,以確保自己能夠受到自己所認同的公平審判,難道只因為陪審團沒有給出一份形式上的判決理由,就要禁止嗎?就要將這樣的制度立法,宣告違憲嗎?

 

陪審團也可以給理由

 

最後,堅信有罪判決必須有理由才符合正當程序的人,可能認為無論如何,都要有一份書面理由才可以。好吧!如果真的這樣。就讓陪審團在判決後出具一份理由說明書,這只不過是技術問題,也不是甚麼難事。根據可得文獻的記載,西班牙採行的陪審制就是採取這種模式(請參見Mar Jimeno-Bulnes, Jury Selection and Jury Trial in Spain: Between Theory and Practice, 86 Chi.-Kent. L. Rev. 585 (2011))。

 

其實有無理由並不是重點,更應該關心的是,對於陪審判決結果是否能有適當的糾錯救濟機制,這才是正當程序的核心所在,不是嗎?否則空有理由,理由都錯,那又有何用?這一點在主要採行陪審制的國家,應該都有相關設計,可供被告尋求救濟,例如:根據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29條規定,被告可以證據不足支持定罪(The evidence is insufficient to sustain a conviction),請求法官逕為無罪判決(Motion for a Judgment of Acquittal);加拿大刑法典在675.(1).(ii)節中,也規定被告在上級審給予上訴許可,或原審法官認其上訴適當之情況下,可以事實問題上訴。換句話說,一位在陪審制下遭有罪定讞者,都是經陪審團與職業法官雙重認定證據足以支持定罪、無事實問題之被告,這樣在正當程序保障上,真的有輸給全部都由職業法官寫理由的定罪程序嗎?

 

抉擇陪審的關鍵

 

陪審真正的挑戰,不在違憲,而在它完全翻轉了傳統由職業法官主導訴訟,以判決理由讓案件定讞的訴訟模式。所以陪審需要更多資源,讓兩造可以立於公平的地位在法庭追求事實真相;需要法官用更多時間去解釋說明法律規定,好讓陪審團可以了解涉案的法律,並忠於法律做出判決;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讓真正需要陪審的案件才能進入陪審程序。希望參與司法國是會議的各位賢達,都能夠明瞭這許多的人民需要,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做出睿智的抉擇!

 

※作者為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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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陪審制 許宗力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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