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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地下挖礦我不知? 環團籲修改《礦業法》

上報快訊 2017年02月22日 17:34:00
利英工礦當初變更開採方法,22日決議要重啟環評。此外環團也呼籲,應盡速修改《礦業法》,以免合法占用他人土地。(翻攝自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臉書)

利英工礦當初變更開採方法,22日決議要重啟環評。此外環團也呼籲,應盡速修改《礦業法》,以免合法占用他人土地。(翻攝自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臉書)

環保署環評大會22日下午審查利英工礦的礦業用地環差案,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利英工礦當初變更開採方法,應該重啟環評。此外,依現行《礦業法》可合法占用他人土地,也讓環團呼籲,應盡速修法。

 

利英工礦位於花蓮秀林鄉,特別之處在於它是少數曾經通過環評的礦場中,唯一原以露天開採,轉而申請為地下室柱法開採。利英於1971年取得礦權,1999年通過環評,2012年因經濟部公告利英露天開採的範圍已謦,2014年利英隧改以「室柱法」開採,但直到2015年7月,經濟部才以「變更內容對照表」向環署送件,但遭到環保署否決,2016年利英改送環差報告給環保署審查,2017年1月環差專案小組審查建議要求重啟環評。

 

利英工礦大事紀。(翻攝自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案小組認為開採方式變更會增加使用炸藥爆破及地下坑道開挖等行為,將導致採礦垂直衝擊範圍擴大、生態衝擊等環境項目影響衝擊的高度差異,因此建議利英重做環評。

 

環評委員22日決議,將依專案小組建議,利英工礦要針對此次開發重做環評,利英也不排除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地球公民基金會批評,利英後續作法對環境影響已顯著不同,卻規避「環境影響評估」,以「環境差異分析」變更辦理,認為礦務局包庇之虞,且應把地下或坑道採掘的使用範圍,視為進行礦業用地核定的範圍。

 

此外,地球公民基金會也對現行的《礦業法》提出許多改進之處,專員潘正正指出,依現行礦業法,只有礦業用地核定時才會徵詢土地所有權人意見,而按目前的修正草案,只有當礦業用地位在特定區位或面積超過一定門檻時,才需要進行環評或土地開發許可審查,侵害土地所有權人權利。

 

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也表示,這次提出原住民族於原住民地區採礦除罪化的修正條文,固然值肯定,卻只能消極為原住民採取礦石的行為除罪化,重申只要是在原住民族土地的範圍內,都應讓族人有主動參與程序的機會。

 

 

立法委員林淑芬強調,礦業法自1930年立法以來雖然經歷了16次修法,但都還是因應大中國地大物博的思維,一昧促進資源開發利用的低度管制、只重礦業者權利的制度框架,早已不適用於環境敏感、地質脆弱的台灣,要求盡速修改《礦業法》。(吳美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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