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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人以上籌備會自辦市地重劃違憲 大法官解釋出爐

盧禮賓 2016年07月29日 20:45:00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在記者會上說明大法官就市地重劃案釋憲內容。(攝影:盧禮賓)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在記者會上說明大法官就市地重劃案釋憲內容。(攝影:盧禮賓)

自辦市地重劃不再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說了算,擬辦重劃土地範圍應符合正當程序,主管機關核定重劃範圍和計畫,也要設置適當組織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司法院大法官就「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案」,29日作成釋字第739號解釋,認定內政部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訂定的「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部分條文違憲,相關機關應在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釋憲案聲請人之一胡先生因繼承不動產坐落在「台中鑫新平自辦市地重劃區(後更名為台中中科經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範圍內土地,主張台中市政府核定重劃籌備會成立及核定籌備會所擬具的重劃計畫書的程序違法,循序訴願遭駁回後,訴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再上訴最高行政院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胡先生認確定判決所適用的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2項、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2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

 

此外,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一起撤銷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認該案所適用的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大法官會議解釋,違憲的條文包括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第1項,有關發起人成立籌備會的人數和要件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7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未就該人數與所有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總數的比率加以規範。也未就發起人持有擬辦重劃範圍內所有土地面積的總和,應占擬辦重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比率加以規定。

 

大法官書記處長李玉卿說明,條文內函意即無論擬辦重劃範圍有多少土地所有權人,只要7人以上就可成立籌備會,擬辦重劃範圍容易發生「愛畫多大就畫多大」的流弊,大法官會議認定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有關籌備會的職權及辦理事項,同辦法第9條第3款、第20條第1項規定,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以及第9條第6款,第26條第1項規定,由籌備會為重劃計畫書的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意旨不符,且超出第2項規定的授權目的與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同辦法關於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的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在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的其地土地所有權人。

 

關於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的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的其地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理由作成核定,連同核准的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等,均不符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至於平均地權第58條第3項規定,無違反比例、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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