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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甚麼是總統的謙卑?

許玉秀 2016年08月01日 06:16:00
民間團體多認為,這次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是踏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攝影:蕭芃凱)

民間團體多認為,這次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是踏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攝影:蕭芃凱)

司法改革從羞辱前大法官開始?

 

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事件,從一開始的媒體報導,就是用再任大法官有違憲之虞羞辱前大法官。已經半個月過去了,到現在還在羞辱前大法官,而且還擴大範圍,甚至擴及於前大法官的家人

 

如果所有和兩位前大法官相關的訊息都是真的,就是總統一再要兩位前大法官替她所提名不適任的人選背書。而且還在媒體一再放話,說這兩位前大法官多麼不符合資格。最後似乎還一副你想求官就拿條件來換的口氣。

 

前大法官是誰的障礙?

 

從520的司改宣示之後,司改作業的籌備就是一個大黑箱,關心司改前途的人,總在口耳相傳地傳遞焦慮,不知道方向,不知道誰是有資格表達意見、提供資訊的人。

 

直到司法院正副院長提名名單出現,才平地一聲雷,原來司改不需要公開透明、不需要光明磊落地進行。而且似乎打從一開始,就決定用突襲的方式突圍,用媒體傳播耳語,以羞辱前大法官的方式進行。這些前大法官是司改的障礙嗎?還是哪一些人謀取權位的障礙?

 

為何不公開辯論憲法問題?

 

許許多多汲汲營營於被提名的各路消息,早在半年前就絡繹於途,半年的時間還不夠用於釐清爭議?其實真有心,半個月也綽綽有餘,大法官的辦案效率如果正常,進入審查會之後,半個月已經可以完成一號解釋。

 

所謂再任與連任的爭議,關係憲法的理解和適用,不應該是處理提名事宜打從一開始就要釐清的嗎?不論是針對憲政體制的建立和發展,還是為國家建立人才庫,不都是頂重要的事嗎?為什麼一直到現在,還在用耳語、謠傳處理。

 

因為如此一來,前大法官才能成為容易掃除的障礙?

 

黑箱掩蓋了許多誤導

 

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的任命,既然是司法改革行動的第一步,表示司法改革必須從憲政體制的檢討、憲法價值的闡明開始。任何有關違憲爭議的事,都應該讓社會各界公開討論。任何憲法相關問題的澄清,都關係國家安身立命的根基能否穩固,豈容偷懶跳過?

 

如果自始資格就不符合,總統考慮前大法官做甚麼?這正好牽涉另一個至今沒有被公開釐清的問題。

 

不知道誰給總統府發言人的資訊,叫做曾任大法官不算有實務經驗。不過這的確至少是某些普通法院法官的看法。

 

猶記得在任時,有那麼一回提到自己也已經進入實務界,當場有位資深的最高法院法官回應,他們已經在法院工作3、40年才算身處實務界,只到大法官工作8年,還不算。

 

現在說說心裡的話吧!如果在法院工作3、40年,累積的不過是司法改革的材料,這樣的實務界,價值何在?是在示範錯誤,犧牲小我嗎

 

憲法審判的經驗

 

對人選決定過程完全狀況外的前大法官,為什麼雖然被動,卻有機會成為被羞辱的對象,才是應該討論的核心問題。如果不是司法改革迫切需要前任大法官相助,前任大法官應該不必淌這趟混水。

 

一些公民意見傳遞對憲政體制的關切、對釋憲實務的不滿意,可以說明為什麼前大法官會捲入這一場是非。這一場受到高度期待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一場憲法價值有待扭正並落實的改革,而正好前大法官8年憲法裁判的實務貢獻,受到正面的肯定,而且8年的貢獻可能受到相當16年或2、30年的評價,才會被期待複製過去的經驗。

 

嘗試解譯民間意見的重點:這個國家真的不是沒有人才,可以找到不是應該被改革,而是可以領導改革的形象,而且最重要的是,讓應該被改革的對象領導改革,是向應該被轉型的不正義妥協,已經踏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至於讓真正有改革形象的人,替不適任的人背書,又豈止是荒唐!

 

溝通再溝通  還得看怎麼溝通

 

沒有廣開言路,自然溝通不足溝通不足,掩蓋了許多誤導。

 

除了實務界的資格是誤導之外,還有許多可以相互評比的條件、資訊,例如擔任大法官的年齡(柯林頓婉拒歐巴馬任命的理由很可以參考)、職場經歷的倫理、是否真的有所謂體系內部的反彈、所謂反彈的具體理由,以及職業法官為什麼不容易成為司法院正副首長,結構性的因素何在?是不是因為長期處在凍結憲法、全面以特定意識形態取代憲法的環境裡,成為長期的憲盲所致?因為是憲盲,所以容易接受違憲的法律知識、使用違憲的法律知識等等,都同時是司法改革前置作業的內容,可以指引司法改革的方向,卻完全沒有受到客觀的討論和檢驗。

 

總之,似乎以為只要和小圈圈有交情的人坐上位置,司改列車就可以自動順利啟動。

 

謙卑請從過則毋憚改做起

 

曾經與三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共事的經驗,不是很多人有的吧?至少總統沒有!總統身邊的策士也沒有!至於觀察能力如何,是可以客觀檢驗的。

 

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才敢於提出建言:謙卑請從過則毋憚改開始,而且是徹底改過,事情不要做半套,更不要亂套。

   

至於那種可以為誰做證的言論,如果連自己都擔保不了,這種證言在法庭上的效果如何,很清楚吧!

 

※作者為前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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