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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議通過】大法官可審查個案 憲法法庭恐變「超級第四審」

盧禮賓 2017年03月06日 15:30:00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全數通過「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也就是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不過可能產生大量案件壅塞憲法法院,嚴重癱瘓大法官釋憲重要職能等問題。圖為召集人兼主席林子儀。(攝影:盧禮賓)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今全數通過「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也就是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不過可能產生大量案件壅塞憲法法院,嚴重癱瘓大法官釋憲重要職能等問題。圖為召集人兼主席林子儀。(攝影:盧禮賓)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6日召開第二次會議,針對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進行投票表決,出席的19名委員,除召集人兼主席林子儀外,18名委員全數通過,也就是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大法官會議會不會淪為「超級第四審」,還要看司法院提出的配套措施,以及後續會議討論結果,有待觀察。


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在會後記者會表示,今天會議中就是否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委員進行了熱烈討論,包括其中利弊得失,可能產生的問題等,反覆交換意見,並經表決達成初步結論。


他表示,出席的有19名委員,扣除召集人兼主席不發言表示意見及表決,參與表決的18人,一致同意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其中包括籌備委員、司法院長許宗力、分組委員、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都贊成。

 

司法院長許宗力(上圖)、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下圖)都贊成建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攝影:盧禮賓)


林子儀說,至於相關配套措施,委員也花很多時間討論,因時間關係,沒有結論,已請司法院研擬相關配套措施,在下次會議提出討論,希望會有結論。


現行大法官會議可以審查法律、行政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等是否違憲,但不能審查個案判決的法律見解,未來這項制度如果納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包括確定判決的法律見解也能審查如果定讞判決的法律見解有違憲之虞,訴訟當事人可聲請大法官審查,大法官認為判決法律見解違憲,可發回最終審法院重新審理,讓訴訟當事人權益進一步受《憲法》保障。 

 

案件負荷太重了 德國學界、實務上都喊停 


不過,司法院在2015年6月17日回應民間司改會「人民要『憲法訴願』制度記者會」曾指出,「論者倡議的德國裁判憲法訴願,是植基於二次大戰前德國一黨專政的歷史因素,在該國運作多年後,今日實務上已呈現案件負荷沉重、與專業法院間迭生權限衝突的紛擾等窘境,該國實務、學界均已提出廢止或改革呼聲。 


觀諸我國實務狀況,每年窮盡訴訟程序的裁判確定案件幾近上萬件,倘若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可預料憲法法庭將被指為「超級第四審」,而破壞原有審級救濟體系及原已穩定的司法內部分工。大量案件壅塞憲法法院,將嚴重癱瘓大法官釋憲的重要職能。

 

若「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施行,相關配套須審慎思考,否則將使現行15名大法官負荷增加,破壞原有審級救濟體系及原已穩定的司法內部分工。(翻攝自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因此,如果此制度施行,司法院原先擔憂的狀況會不會發生,15名大法官負荷增加,以至於聲請大法官審查的門檻、條件、是否溯及既往等,都要配套措施和明確規範,可謂茲事體大,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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