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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立委環團合力提刪「霸王條款」 採礦須經1公里內居民同意

黃驛淵 2017年03月10日 11:30:00
環團批評,花蓮秀林鄉富世村的亞泥礦場離原住民部落不到500公尺,當初申請礦權卻不需居民同意。立委及環團現在提案修法,除刪除「霸王條款」,還規定申請礦權的業者,若礦區周邊1公里內有建物或聚落,須先取得超過4分之3住戶同意。(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提供)

環團批評,花蓮秀林鄉富世村的亞泥礦場離原住民部落不到500公尺,當初申請礦權卻不需居民同意。立委及環團現在提案修法,除刪除「霸王條款」,還規定申請礦權的業者,若礦區周邊1公里內有建物或聚落,須先取得超過4分之3住戶同意。(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提供)

環保署長李應元上任後宣布全面禁止國家公園採礦,但礦權今年底將屆期的亞泥花蓮廠,展延問題至今懸未定案。環保團體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等人合作,決定趁勢翻修《礦業法》,完整提案版本出爐!根據草案,未來採礦權到期、申請展延核准後,必須重做環評;另刪除「霸王條款」,礦區申請須讓周邊住戶知情、參與,探礦、採礦也須取得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

 

提案並主張,基於安全及住戶健康,若業者申請的礦區位置,緊鄰聚落、或供人使用的建物,那就必須先取得礦區1公里內、「超過4分之3的居民(指地主、屋主等)同意」,才可申請設定礦權,否則不予核准。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舉例,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的亞泥礦場僅離原住民部落不到500公尺,當初申請礦權卻不需居民同意,因此條款也可稱作是「亞泥條款」。

 

延伸閱讀:【獨家】傅崐萁夫婦聯手鬆綁採礦限制 遭批「萬年帝王條款」

 

 

由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惜根台灣協會,與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尤美女、高志鵬等24人合作提出的《礦業法》修正草案,近日已完成連署送進立法院待審,包括在野的時代力量洪慈庸、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 Iyun Pacidal)、林昶佐也參與連署。因本會期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也在提案人之列,《礦業法》修法有機會排案審查。

 

除林淑芬版,目前提案修《礦業法》的尚有國民黨立委孔文吉、徐志榮、徐榛蔚、鄭天財,民進黨則有前立委徐國勇、立委周春米提案,加上行政院版本,至少已有8個版本。比較各提案,多數聚焦在採礦權年限及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等條文修法,林淑芬版則大幅翻修各條文。

 

立委林淑芬等人打算翻修《礦業法》,除要求申請展延的礦場需重做環評,同時也納入周邊居民的參與權、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攝影:李昆翰)

 

林淑芬等人所提的修法版本主張,刪除採礦的「霸王條款」。

 

林淑芬表示,目前依規定採礦權一設定就是20年,到期雖須要提出展延申請,卻不須重新核定「礦業用地」(指實際探礦、採礦的地方),等於免做環評;但土地經10多年採礦後,環境早已變化,即便是在同一土地繼續採礦,也應重新評估環境並擬定如何施工及復育。

 

潘正正也說,這部《礦業法》是民國19年在中國制定的,即便過程有過翻修也是基於組織改造的需求,卻未因應近年公告的地質敏感區、《溼地保育法》等相關環境法規修正。全台目前有246個陸地礦區,總面積4萬8953公頃,等於是1.8個台北市;這當中又有195個是現役的「礦業用地」,但做過環評的卻只有25個(其中有3個進過區委會),僅14%

 

因此,此次修法新增條文規定,一旦申請礦業權展限核准後,就必須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礦業用地的核定;換言之,每次礦權展延後,都必須要重新跑環評程序。

 

環團指出,亞泥花蓮新城山礦場的礦權今年11月22日到期,但此礦場從未進行環評審查,也從未真正落實《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取得同意權,從未取得當地太魯閣族部落同意就繼續採礦達40多年,更惡質的還強占族人原保地。(翻攝自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臉書)

 

提案也刪除「原則允許、例外否准」規定。現行礦業法第31條規定,礦權申請展延,「『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也就是說,除了條文中表列的事項,「原則上」都會准許礦權展延,甚至展限的申請案遭駁回,還有補償條款;林淑芬版提案將修掉這些不合理規定。

 

「這儼然是在強暴地主!」被潘正正形容是「強暴條款」的,則是《礦業法》第47條。依規定,業者取得礦權後,必須用買或租的方式取得土地,但若地主拒絕買賣租用時,法律卻允許業者把租金或地價、補償費先「提存」放在法院,就可「先行使用」土地。花蓮的太魯閣族人20年來更因此條款奔波抗議、打訴訟,目的就是反對亞泥在原住民保留地上挖礦。

 

因此立委及環團主張修訂條文:若礦業權者「未依協議、調處或民事確定判決取得土地使用權前,不得使用他人之土地。」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認為,《礦業法》第47條的規定極不合理,根本就是強暴地主的條款,應該儘速修正。(翻攝自地球公民基金會臉書)

 

此外,既有條文對「礦業用地」的定義只限「經核定可供礦業實際使用之『地面』」,只有坑口及地面設施,才算礦業用地,形成漏洞;提案把「地面」修成「土地」,未來無論是地面、地下或地上,都必須屬於礦業用地。

 

修法也主張,申請礦權展延必須繳交「關礦計畫」及「經濟效益評估」。潘正正說,申請者應提出環境回復、經濟效益評估、居民生計、未來關廠後如何轉型等計畫,確保礦場即便關閉後,土地也能永續發展。同時,礦權申請須讓利害關係人知情參與、礦業用地須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的諮商同意;另要求比照環評書件系統,在網路上公開揭露礦區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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