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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法》建人權防線 將明訂法律程序

仇佩芬 2017年03月14日 21:00:00
根據《保防法》設計,民間的反滲透及反情報工作,將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圖為內政部部長葉俊榮主持「106 年第一次署務會議」。(攝影:葉信菉)

根據《保防法》設計,民間的反滲透及反情報工作,將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圖為內政部部長葉俊榮主持「106 年第一次署務會議」。(攝影:葉信菉)

政府擬制訂《保防工作法》草案,引發各界對執法機關重啟個人進行政治偵防的疑慮。行政高層指出,正因為在保防工作尚未法制化,調查局一直以來僅依據行政命令執行相關工作,使人權保障可能缺漏,因此《保防法》草案立法有現實上的需要;未來《保防工作法》將參考大法官針對《警察勤務條例》臨檢勤務做出的第535號解釋文精神,明確訂定保防工作的執行程序和門檻,以確保反滲透及反情報工作不會侵犯民眾人權

 

3部會各司其責:

國防、軍事類由國防部負責,民間保防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國內各級機關則由法務部負責。

 

政府推動《保防工作法》立法,引發社會不同聲音;基於保防工作可能涉及對個人及民間機構的政治偵防,輿論以疑慮甚至反對聲音居多。負責研擬草案的法務部強調,《保防法》立法意在補強反滲透及反情報工作,以強化國家安全,有其現實上的需要。

 

根據《保防法》的設計,國家反滲透及反情報工作由各專責機關分工,國防、軍事類由國防部負責民間保防由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而國內各級機關則由法務部負責

 

目前針對國家安全中的反滲透、反情報等工作,是以《國家安全法》為基本法,有了《保防法》後,國防部將可自己主導這類工作。圖為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攝影:李隆揆)

 

行政高層指出,目前針對國家安全中的反滲透、反情報等工作,以《國家安全法》為基本法;適用於政府機關的《國家機密保護法》,僅定義何為機密,卻沒有訂定機密外洩的防範之道;而以國安局為主管機關的《情報工作法》雖然針對情報機關的情蒐工作訂有相關規範,但對於監聽等通訊資訊蒐集,在第7條明確規定「相關工作必須以專法定之」,就是為了在反情報工作中,確保人權的保障。

 

然而自《情報工作法》生效至今,「專法」遲遲沒有訂出,這名行政高層指出,目前調查局所依據的僅有《保防工作作業要點》,僅屬行政命令層級,這樣的法律缺口讓反情報工作缺少法律依據,也形成人權保障漏洞。

 

舊法才有人權保障漏洞:

新法將明訂法律流程、救濟手段與執行程序等。

 

行政高層指出,為了避免保防工作可能侵犯人權,法務部將參考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的精神,來設置保防工作的執行門檻。大法官第535號解釋文,主張《警察勤務條例》未以法律明確規範臨檢勤務的執行程序,因此認定為違憲。這名高層指出,未來在《保防法》的設計上,將明訂執行的法律流程、救濟手段,使保防工作的執行程序以法律明確化、透明化,以求在過程中確保不侵犯人權。

 

一名政大畢業的中國籍學生周泓旭(小圖,翻攝自周泓旭臉書),因涉嫌來台做情蒐等工作,9日深夜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國家安全法》聲請羈押,10日上午台北地院將他收押禁見。這類案件發生後的追蹤查核、犯罪情節掌握,都需由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調查 。(攝影:盧禮賓)

 

而在反滲透及反情報工作對《保防法》的實際需求方面,行政高層指出,自從2009年開放中國民眾來台觀光後,兩岸人員交流的數量出現驚人成長,僅是2015年,我國出境人次就高達1300多萬,其中很大一部分前往中國、香港及澳門,還有高達4、500萬的學生及交流人員;對於如此龐大的人員交流,調查局的保防工作法律依據僅是一項行政命令,不但難以落實國家安全保護,更遑論保障民眾權利,可見《保防法》「在現實和法制上都有需求」。

 

行政高層以近日爆發的陸生共諜案為例說,案發後的追蹤查核、犯罪情節的掌握,都需要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調查;除了政府機關,民間機法人的保防工作同樣需要法制化,例如國防部建設軍港時承包的民間營建業者,不久前傳出民間電信業者使用中資公司的基地台或核心設備,甚至未來參與國機或國艦國造的民間企業等,都涉及民間法人是否可能洩漏機密的疑慮,民間法人不可能有能力進行查核,這樣的國安漏洞就必須由《保防法》明定專責機關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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