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禮賓觀點:遊覽車司機之死有隱情?

盧禮賓 2016年08月02日 06:15:00
日前發生的國道火燒車事件,已有跡證指向是人為自焚。(攝影:盧禮賓)

日前發生的國道火燒車事件,已有跡證指向是人為自焚。(攝影:盧禮賓)

民航客機機師掌握全機數百名旅客生命安全,身心狀態對飛航安全的影響,不言可喻,稍有違失,就可能面臨停飛或丟工作;地上跑的大眾交通工具大客車、遊覽車,數十名乘客生命交在司機手裡,但是司機素質、身心狀態、風險管理,顯然沒有受到一定比例的重視。

 

檢警偵辦國道火燒車事件,隨著檢驗出遊覽車上有不尋常的五瓶汽油,蘇姓司機血液、尿液和胃部均發現濃厚酒精反應等跡證,加上有人向媒體爆料,蘇姓司機生前因性侵女導遊案被判5年徒刑確定,使這起火燒車指向人為自焚的可能性,有越來越合理的解釋。檢方則秉持證據原則,對確切原因,未貿然作出研判。

 

令人好奇的是,蘇姓司機與乘客一同罹難,從事故發生後,家屬顯得相當低調,不似陸客家屬,針對火災原因,要求給個交代,也無任何質疑或憤怒,日前出殯,也刻意迴避媒體採訪,迥異一般意外事故罹難者家屬的反應,似有隱情。

 

如同前不久台鐵爆炸案嫌犯,自己厭世,還要拉別人作陪,火燒遊覽車蘇姓司機,疑似自焚的行為和動機,亦有雷同之處。

 

對於大眾交通工具駕駛人,法律僅規範計程車司機不得有重大前科, 一般大客車、遊覽車司機則無限制,明顯不符比例原則。

 

大客車、遊覽車司機掌握數十名乘客的生命安全,光是體力、注意力 、駕駛習慣等,就足以影響行車安全,遑論其心理狀態,如個人素行不良、有重大前科、甚或有重大變故、情緒打擊,更可能置全車乘客於險境,在司機身心健康、素質、駕駛習慣等風險的控管上,更應馬虎不得。

 

民航局和航空公司,對機師的身心健康狀態、作息時間等,有嚴格規範和控管,稍有閃失,機師就可能面臨重罰、停飛或丟工作。大客車 遊覽車司機的專業性雖遠比不上機師,同樣掌握乘客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卻不能等閒視之,業者必須落實該有的風險控管,政府更要周全法律規範,否則小小螺絲出了問題,付出代價的是全民。

 

※作者為本報記者

關鍵字: 遊覽車 陸客 火燒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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