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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尤美女夫迴避釋憲 大法官挺同缺一席 

盧禮賓 2017年03月22日 16:25:00
大法官黃瑞明(上圖),因妻子尤美女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領銜提案人,為避免質疑公正性,黃瑞明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條規定,聲請自行迴避。屆時,將有14位大法官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參與評議。(攝影:李昆翰)

大法官黃瑞明(上圖),因妻子尤美女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領銜提案人,為避免質疑公正性,黃瑞明根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4條規定,聲請自行迴避。屆時,將有14位大法官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參與評議。(攝影:李昆翰)

《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第二章婚姻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到底違不違憲?司法院大法官受理聲請釋憲,備受矚目。目前15位大法官,除黃瑞明自請迴避外,有14位出席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參與評議,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也就是10位法官,可作成違憲或不違憲的解釋,並於兩個月內宣示裁判。

 

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 「兩個月內」宣示裁判

 

大法官為審理台北市政府和祁家威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3月24日在憲法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大法官書記處表示,此案言詞辯論爭點,有下列幾項:一、《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二、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三、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四、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法庭將安排兩個聲請人各陳述10分鐘,關係機關法務部、內政部和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各陳述不逾10鐘,接著聲請人與關係機關交互詢答,或詢問鑑定人。中場休息後,再由大法官提問。預定自上午9時至中午12時20分結束。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人在立法院分別提出有關婚姻平權的「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已順利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資料照片)


在15位大法官中,黃瑞明因為配偶、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尤美女,是立法院初審通過之《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領銜提案人,其中部分條文與本件釋憲標的有關,為避免外界質疑公正性,聲請自行迴避,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同意。


大審法》第24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關於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可決人數,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此次憲法法庭有14位大法官出席,未來須有10位大法官同意,才可作成違憲或不違憲的解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16條規定,經言詞辯論的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且自言詞辯論終結至宣示裁判期日,不得逾二個月。也就是言詞辯論終結,必須在兩個月內宣示裁判結果


此外,憲法法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言詞辯論,不以一次為限。       

【釋憲結果】

一、不違憲:回歸現狀,同婚合法化靠立法機關修法

二、違憲: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種類及方法,但《民法》不會立即失效

 

不具名的司法人士指出,釋憲結果如果不違憲,等於回歸現狀,同婚合法化還是要靠立法機關如果違憲大法官所為解釋,要諭知有關機關執行,並得確定執行的種類及方法,會有很多可能性。但可預期宣告《民法》立即失效的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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