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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法務部鬧笑話 同婚釋憲誤用「假學說」替專法背書

黃驛淵 2017年03月31日 19:00:00
至關婚姻平權的同婚釋憲辯論庭24日召開,法務部在書狀中引用學者顏厥安的意見為專法辯護,但《上報》調查發現,該內容早已被模擬憲法法庭公開澄清,是當年為了模擬反方意見而擬的,要各界別再誤用。(設計畫面/圖片來源:陳品佑攝,文字來源:法務部爭點意見書狀)

至關婚姻平權的同婚釋憲辯論庭24日召開,法務部在書狀中引用學者顏厥安的意見為專法辯護,但《上報》調查發現,該內容早已被模擬憲法法庭公開澄清,是當年為了模擬反方意見而擬的,要各界別再誤用。(設計畫面/圖片來源:陳品佑攝,文字來源:法務部爭點意見書狀)

台灣首件同婚釋憲案,法務部長邱太三在言詞辯論庭上一句「考考妣妣」引發爭議。但《上報》調查發現,法務部遞交給大法官的「爭點聲明」書狀也未盡查證之責,錯誤引用虛擬出來的「假學說」替專法辯護,鬧出了大笑話;不但學者顏厥安跳出來澄清,釋憲聲請人祁家威的律師團也準備向大法官提出補充意見書,盼大法官別採信沒有根據的論述。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接受《上報》採訪則回應,是否錯引資料,會請同仁再重新檢視書狀內容。

 

法務部在今年3月17日將釋憲言詞辯論的爭點意見書狀,發函給司法院,上頭還蓋了法務部長邱太三的章。

 

這份書狀替「專法」辯護指出,立法者要採取什麼立法模式來保障同性伴侶的相關權益,不是只有修《民法》這一條路,「應有形成自由」。同時,更引用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2014年在模擬憲法法庭擔任鑑定人的意見指出:學說上亦有認為同性伴侶法可以不受到既有「婚姻」制度觀點的限制,因此並非「隔離但平等」,而是「區分且自由」(distinction and freedom)。

 

法務部發函給司法院的釋憲言詞辯論爭點意見書狀,上頭引用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的意見(右圖紅框處),替專法辯護指出專法並非「隔離但平等」,而是「區分且自由」。(資料取自司法院

 

然而,在法務部發函司法院之前,模擬憲法法庭早就在3月12日公開澄清過,這些內容其實是當年為了模擬反方意見而「反串」的意見,要各界別再誤用。

 

模擬憲法法庭主辦單位指出,當時為了因應第一屆模擬憲法法庭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因此才商請顏厥安,「預為推想準備反方的鑑定意見」。

 

主辦單位並澄清表示,顏厥安是同性婚姻的堅定支持者,也反對異性婚姻霸權,並認為在有婚姻法律制度的前提下,任何否定或歧視同志婚姻的立法皆屬違憲,因此「請各界勿繼續以顏教授本人意見之名引用該份意見書」。

 

 

模擬憲法法庭主辦單位指出,當時為了因應第一屆模擬憲法法庭諸多不確定的因素,因此才商請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推想反對方意見,而顏厥安(小圖,翻攝自顏厥安臉書)也接受《上報》採訪澄清「這不是我的意見」。圖為第三屆模擬憲法法庭。(攝影:李昆翰)

 

沒想到,這份被視為「反串」、且經模擬憲法法庭公開澄清的鑑定意見,竟被法務部照抄、誤用,令一些法界人士看了傻眼。因顏厥安的意見,是法務部在論證「專法並非隔離之歧視」章節時的重要引述來源,此讓挺同婚方律師抨擊,不論無心或刻意,法務部的專業性都令人質疑。

 

這不是我的意見,是模擬的,我也澄清過了!」顏厥安接受《上報》採訪說,法務部的引用有點隨便,當時模擬憲法法庭因為反方拒絕出席,所以他才以鑑定人身分去「模擬」反方可能的說法,這根本不是他個人的主張,據他所知也沒有所謂「區分且自由」這種學說;這幾天他得知法務部竟繼續引用這份資料,正考慮要不要告訴司法院,要求他們修改錯誤內容。

 

祁家威委任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也批評,整件事非常荒謬,因顏厥安當年只是「虛擬」反方的主張,而真實狀況是,「區分且自由」根本不是一個學說、也沒人這樣主張,法務部卻「假戲真做」,把不存在的東西當做真正的學說「拿來法庭獻寶」,除引據失當,顯見法務部對釋憲的法律意見,嚴謹度及專業性都不足,「連反串的意見都拿來用!」

 

對於法務部同婚釋憲誤引資訊鬧出笑話,釋憲聲請人祁家威(左)的律師團也準備向大法官提出補充意見書,盼大法官別採信沒有根據的論述。右為祁家威委任律師許秀雯。(攝影:陳品佑)

 

「這種事情已經不是第一次!」許秀雯表示,關於同婚釋憲的看法,法務部過去也曾發生誤讀學術資料的烏龍。

 

她指出,2015年10月30日,當時法務部針對釋憲案曾擬一份研析意見,並引用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的文章「性別平等之內涵與定位:兩公約與憲法之比較」。然而,張文貞的文章明明在結論指出:「兩公約已將『性』或『其他身分』的概念,進一步延伸至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本文主張我國《憲法》與相關解釋應參考兩公約,做類似的概念延伸」,但法務部卻只擷取部分,來論證《憲法》中所提及的「男女」或「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根本就是斷章取義」。

 

許秀雯指出,法務部過去也曾誤用學者資訊,如擷取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部分文章,來論證《憲法》中所提及的「男女」或「性別」不包括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紅框處),但張的文章結論是主張《憲法》與相關解釋應參考兩公約,將「性」或「其他身分」的概念,進一步延伸至性傾向以及性別認同。(許秀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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