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昨公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釋」,明定在釣魚台周邊等「中國管轄海域」,不得進行非法的捕撈活動。 翻攝自The Huffington Post網站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海案件司法解釋,明確中國海上司法管轄權,內容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新華社周二(8月2日)援引司法解釋稱,中國管轄海域不僅包括內水、領海,還包括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其他海域。
司法解釋規定,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中國管轄海域實施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且,非法進入中國領海可判刑,非法捕撈定罪標準也有提高。
外國船進領海 陸新規究刑責: 因應南海仲裁、完善法律規定,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關於審理發生在中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非法進入中國領海,具有經驅趕拒不離開等犯罪等情形的,將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https://t.co/e8nrn3s8jm
— 中國民報 (@chinaminbao) 2016年8月2日
「各地海事法院近年來審理了多起發生在中國管轄海域的海事案件,人民法院對釣魚島、黃岩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及其附近海域的司法管轄從未間斷。」新華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稱。
司法解釋稱,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後又非法進入,在中國管轄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中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國在南海宣稱擁有的管轄權範圍。
司法解釋還對無證捕撈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對涉漁「三無」(無船名船號、無漁船證書、無船籍港)船舶可否採取強制措施等問題作出規定;並通過規定不支持無證捕撈者因船舶碰撞、海洋污染等造成的收入損失,引導漁民合法經營;通過對域外行政執法證據的採信標準作出規定,促進海洋事務司法協助和國際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分為兩部分,內容解釋涵蓋刑事、民事及行政訴訟三個領域,這在最高法近年來出台的司法解釋中極為罕見。第一部分於2015年12月 28日由最高法審委會通過,第二部分於2016年5月9日由最高法審委會通過。司法解釋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中國將對有爭議的“管轄海域”行使司法權 https://t.co/HxkUV8d4i1 pic.twitter.com/7xCLYUoJZW
— RFI 華語 -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 (@RFI_TradCn) 2016年8月2日
最高法負責人對此稱,涉海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涉及領域廣泛,把涉海刑事、行政、民事規定在一個司法解釋中,有助於各級法院綜合理解與適用。
(發稿 陳楊;審校 沈燕/喬豔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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