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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一例一休如何「插旗攻台灣」

林青弘 2017年04月28日 07:00:00
從《插旗攻城市》的影片內容,舉凡社會典章制度的成功,不乏社會大眾已經內化支持的價值信念,以及國家資源投入的堅定承諾。(圖片取自youtube)

從《插旗攻城市》的影片內容,舉凡社會典章制度的成功,不乏社會大眾已經內化支持的價值信念,以及國家資源投入的堅定承諾。(圖片取自youtube)

台灣去年9月上映了美國奧斯卡金像獎紀錄片導演麥可摩爾(Michael Moore)所拍攝的《插旗攻城市》(Where to Invade Next),這位覺醒的中年大叔,以自己的觀點發覺和尋找讓美國再度偉大的竅門與途徑。他帶著美國星條旗拜訪法國、芬蘭、斯洛維尼亞、德國、突尼西亞、葡萄牙、冰島、挪威、義大利,到處學習也同時到處插旗「入侵」。
 

這位「覺中」導演,在法國學校發現猶如享受法國大餐式的精緻營養午餐,吃飽還不夠,更要從學校用餐落實與體驗法國的飲食文化;在義大利看見雇主用力給勞工有薪年假,強大工會與快樂企業主共生共榮,實現開心的工作環境與開心的勞工共創競爭有力的企業經營;芬蘭的教育成效相對於台灣補教普遍,是項奇蹟,也是學習成效重質不重時數與考試的驗證;突尼西亞自1973年就已經墮胎合法化,女性取得身體自主權,促進兩性平權與法律制度的保障。


冰島選出全球第一位女性領袖,金融風暴期間,只有女性創辦的金融機構繼續維持獲利,至少三位女性董事可以確保企業穩健與永續經營,冰島檢察官顛覆陋習,對於金融家貪婪不法行為予以嚴懲嚴辦,改變金融業無視法律規範的囂張狂妄;葡萄牙將毒品施用除罪化與囚犯享有投票權、挪威廢死與人性化的服刑處遇、斯洛維尼亞的免費教育等等,對照台灣現狀,這些制度不僅是觀念上的衝突,更是價值體系的徹底衝撞。


從《插旗攻城市》的影片內容,舉凡社會典章制度的成功,不乏社會大眾已經內化支持的價值信念,以及國家資源投入的堅定承諾。「週休二日」以「一例一休」方式落實與推行,這也是關係產業轉型升級、勞工權益進步的重要變革。如此制度變革是否能夠成功與普及,需要社會大眾在價值信念上的支持,更需要政府堅定承諾,投入必要資源推廣與施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法定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動部認為部分企業仍會將每週40小時的正常工時分配於每週的第6日,致使週休二日不能落實。為了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以及落實週休二日,蔡政府推動《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於2016年12月6日三讀通過修正。
 

上開《勞基法》修正,蔡政府認為政策目的在於:(一)兼顧勞資雙方需求,保留難免有休息日出勤之可能性(二)「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及「工時安排總量管制」之配套方案,有助落實勞工「週休二日」(三)增加勞工特別休假,同時保障初入職場資淺及資深勞工特別休假權益(四)設置「1955」檢舉專線,全面加強勞動檢查(參見行政院網頁「政策與計畫」項下「熱門議題」之「落實勞工『週休二日』」)。
 

勞動部對於《勞基法》上開修正,也提出說明:

 

(一)明定勞工每7日應有之2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另一日為休息日,並規範休息日工作時間應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二)增訂休息日出勤工資計算標準,休息日出勤工資,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第3小時起另再加給1又2/3以上。工作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超過4小時至8小時,以8小時計算:超過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三)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有關規範辦理,讓國定假日達成全國一致標準。

(四)提升勞工特別休假日數,同時保障初入職場資淺勞工及資深勞工。

(五)輪班制勞工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前開規定之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六)增訂「吹哨者條款」,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於 60 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申訴勞工,並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七)對於違反工資、工時等相關條文,提高罰鍰金額上限至100萬元。另為強化雇主責任,增訂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上開《勞基法》修正自2016年12月21日公布施行後,不同媒體民意調查結果,反映了不同問題面向。TVBS民調中心在今年2月17日至22日、4月6日至11日進行電話訪問,前者拒訪率15.1%,後者拒訪率則為16.4%,均在2成以下;抽樣誤差前者為3.1%,後者則為3.2%,有效樣本數前者為996位,後者則為924位。
 

我們若以TVBS民調中心上開兩次民調結果來比較,以下結果值得蔡政府特別關注:

 

一、物價上漲感受明顯,較多民眾歸因於一例一休

 

前於2月調查時,77%民眾認為「最近物價上漲嚴重」,其中有40%民眾認為一例一休增加人事成本,是物價上漲的主要因素;4月調查時,則有74%民眾認為「最近物價上漲嚴重」,其中有56%民眾認為一例一休造成物價上漲。物價上漲問題與週休二日發生正向關聯,政府推行一例一休,民眾已有意識認知上的衝突與價值判斷上的矛盾。
 

二、對政府不滿意度仍偏高,政策價值未浮現

兩次調查結果顯示各有47%與44%民眾不滿意一例一休制度,僅有17%民眾仍然表示滿意,沒有意見的民眾比率由36%增為39%,表示政策價值未被全面肯定。勞動部的座談會與說明會,是否對症下藥、解決民眾不滿,成效容有質疑。
 

三、加班工時沒有明顯改變,休息日以價制量有效

 

一例一休實施後,認為薪水未受影響者分別為70%與69%,休假天數沒有變化者,各為68%及71%,唯有加班時間不變的比率,從65%上升為76%,明顯增加。此結果證明一例一休實施後,既有加班工時已可滿足勞雇需求,雇主沒有利用休息日加班的必要性,「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及「工時安排總量管制」之配套方案,對於加班時數的抑制已有明顯效果。
 

由於工作量與業務成長、景氣好壞有正向相關,如果雇主不能適用彈性工時,在每個月加班時數46小時為上限的情況下,先是利用平常上班日每天加班4小時(每日工時上限為12小時),再有不足,顯然必須利用休息日加班,但考量休息日1天加班8小時的額外成本(時薪150元計算:加班費1900元)比平常上班日2天各加班4小時(時薪150元計算:加班費2天共1800元)所增加費用差異不大,主因來自於休息日不上班也要給薪,但是平常日8小時正常工時以後的加班,只需要時薪加計加班費,論時計酬比起有薪給假再加算加班費,顯然比較節省人事成本。
 

此外,每週5日正常上班,即便每日加班時數到達上限4小時,以22個正常工作日來算,最多可以加班88小時。如此更可以證明雇主無須利用休息日加班之必要,政府只須檢討在「週休二日」可以強制實施的狀況下,每個月的延長工時上限46小時是否需要放寬。工商團體曾在日前與勞動部林部長座談時,提出延長工時上限放寬至每個月54或60小時,在「週休二日」強制實施與「工資成本以價制量」的雙配套下,不應修正休息日「以價制量」的現行制度,應該以延長工時上限之放寬作為檢討方向。
 

既然政府與企業主可以確保「週休二日」落實推行,勞工在每週可以確定休假二日,身心疲累可以獲得休息調整,則正常上班日之加班時數即可適度放寬。每個月延長工時的上限,以適當比例考量放寬,由勞雇雙方合意加班時數與加班需求,即使放寬至60小時,以22個正常工作日來換算,每日平均加班時數不及3小時,是可合理接受。
 

至於特休假本質上為企業雇主給予勞工的特別有薪假期,不受「週休二日」之拘束,其休假所衍生的排班等人事成本,應由雇主悉數吸收,方符特別休假之立法宗旨。是以「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指定為原則」、「雇主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及「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雇主應給付工資」、「雇主應於工資清冊記載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等行政規定或函釋指導,並未逸脫《勞基法》修正目的。雇主若有調派人力困難,可經由勞工同意暫停特休假之實施或改定特休期日,即可解決人力調度問題,修法顯無必要性。
 

綜合而論,勞動部應該加強「週休二日」的價值感與存在必要性,在物價上漲連結「一例一休」的民眾感受上,應該舉證釋明兩者毫無必然正向關聯,部分行業調整價格即便與一例一休有關,也應說服民眾接受合理的漲價趨勢。
 

除了考量彈性工時是否擴大適用於其他業別,政府應優先排定修法者,即為每個月延長工時之上限,是否大幅放寬為60小時。只要政府與雇主能夠同時保證「週休二日」切實執行,延長工時之放寬,不啻為調和企業產能與勞工加班權益的緩衝機制。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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