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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扶養費怪象 失職父母、弱勢孩子都想輸了官司

盧禮賓 2017年05月09日 09:20:00
失職父母親若在晚年被安置在公費安養機構,縣市政府社會局為了認定該長者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會要求他們上法院訴訟,讓社會福利爭議延燒到法院,變成難解的家事案件。圖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例。(資料照片)

失職父母親若在晚年被安置在公費安養機構,縣市政府社會局為了認定該長者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會要求他們上法院訴訟,讓社會福利爭議延燒到法院,變成難解的家事案件。圖為示意圖,非本文所指案例。(資料照片)

失職父母親向法院提訴聲請成年子女給付扶養費的家事案件,逐年增加,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統計,從2013年開始,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案件超越離婚訴訟案件,越居家事法庭案件數量第一名,2016年高達2911案,造成法院負擔,更突顯《老人福利法》、《社會救助法》、《民法》關於國家照顧老人、子女扶養義務的傳統思維衍生的社會問題。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指出,長輩爭取扶養人出面扶養,通常是因為無力繳交長照機構的照顧費用。以《老人福利法》第41條的爭議為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安置者,得通知直系血親卑親屬償還費用;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縣市政府社會局為了認定被公費安置的長者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會要求被安置安養機構而無力繳費的長輩,上法院訴訟,取得民事訴訟判決書,確認扶養義務人和被扶養人的關係確實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的免除扶養責任要件,才予以排除扶養責任,讓長輩成為低收入戶進行公費安置,造成法院類似訴訟案大幅增加,讓社會福利爭議延燒到法院。


孫一信表示,給付扶養費訴訟成為一個有違訴訟常理,原告長者和被告子女雙方都希望法院判輸的家事案件。目前實務上,老人為免費入住安養(養護)機構,老人提履行扶養義務訴訟,故意打輸,被告子女也不願負扶養義務,就可以公費安置入住。 

 

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祕書長孫一信指出,給付扶養費訴訟成為一個有違訴訟常理,即原告長者和被告子女雙方都希望法院判輸的家事案件。(攝影:葉信菉)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北部專職律師中心主任周漢威律師指出,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如果主管機關有擔當,訪視評估就可以得知長者與子女之間破碎的親子關係,將負扶養義務的子女,排除列入應計算人人口,不見得一定要當事人提訴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長趙樹堂表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針對有立即危險的老人先行保護安置,再通知老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有扶養義務者,追償費用。實務上社工都會在第一時間確認有沒有扶養義務人,積極連絡家屬,有的一找就找到,有的花很長時間才找到,情非得已。


他表示,《社會救助法》對低收入戶的認定,與《民法》對扶養義務的規範,是兩回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必須由法院裁定,行政機關在認定上才有依據,行政機關無職權直接判定。


不過,周漢威也指出,免除扶養義務背後牽涉的法律問題很多。如果依《民法》第1118條之1,父母在子女小時候有疏於照顧、虐待或身心重大侵害,子女就不用負扶養義務,所以依立法意旨,法院判決應該只是確認這樣的法律事實存在。可是實務上法官在訴訟上免除扶養義務的判決的性質認定為「形成判決」,扶養義務需等裁定確定時才改變原本法律規定扶養關係。


也就是說,一個不肖父親向子女要扶養費,或子女提訴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是在法院判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後才發生效力,無溯及既往。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前,相關安養費用,子女都要償付。

 

安置1、2年才聯繫上子女 已積欠數百萬費用


因此衍生最大的問題就是,被父母虐待、棄養的子女,通常不會在成年時的第一時間對父親起訴請求免除扶養義務,通常是等到有一天父親被政府緊急安置了,政府機關又沒有在安置第一時間幫父親對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安置一、兩年後才與子女取得連繫,卻已積欠數百萬元的龐大安置費用,此時就算打官司免除扶養義務,之前發生的安養費還是要付,變成子女的困境。這是目前法律上最大的問題。


他表示,一方面《民法》雖然修訂讓子女免負長輩扶養義務,可是另一方面判決效力的解釋上卻只能向後生效,造成「兩邊打架」


周漢威表示,傳統觀念「養兒防老」,如果父母確實與子女有「同居共財」的關係,要求成年子女負擔父母的扶養費用,當然沒有問題,如果成年子女有《民法》1118條之1的事實,而且與父母早就處於生活不互相照顧的狀況,若要計入家庭計算人人口,要求子女負扶養義務解釋上就不合理。


況且以現在許多台灣年輕人一出校門就背負學貸,薪資所得低,照顧一家人,壓力已經夠大,哪有餘力奉養父母?考量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的本質,國家是否應考量修正社會救助法家庭應計人口的標準′是否應符合未來社會發展的趨勢,重新畫一條線,否則只是把國家原本就要負的責任遞延,卻造成更多社會、法律資源的耗費。


他說,扶養費是帶有很大情感成分的開銷,若子女不願扶養失職的父母,就算法律判決他要付扶養費,當他不願意履行,設法規避法律上的義務,到最後變成爛攤子,老人依然就在那裡,政府不可能不安置,反而花更多的國家資源在無實益的訴訟上。


周漢威表示,《社會救助法》的家庭計算人口的範圍是否應該檢討?尤其出嫁的女兒或成家的兒子若還有下一代需要扶養,客觀上有扶養長輩的困難,《社會救助法》要不要把這些人算進家庭人口?若政府因為不想讓社福預算膨脹,在社會救助的體系裡仍然把「如果下一代不養你,國家才照顧你」的扶養觀念,作為給予社會救助的前提,就會衍生很多問題。「國家是不是要勇敢一點,只要發現人民須要照顧,就應該給予必要照顧?」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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