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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大法官解釋...拖了18年未落實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老調重彈

盧禮賓 2017年05月23日 09:30:00

司改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圖左)表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於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就提出,目標是對的,但因故未能具體落實。(攝影李隆揆)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22日第一次增開會議,通過司法院所提研擬方案,請司法院在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成後5年內,先完成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為頂點的小型金字塔型組織,最終達成530號解釋的司法院審判機關化願景。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作成決議「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行政一元化」,迄今已18年了。卻因故未能落實,即便2001年大法官作成釋字第530號解釋,應自解釋公布2年內檢討修正《司法院組織法》等,以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的制憲本旨,依然如故。


司改第二分組召集人林子儀表示,該分組第一次增開會議,就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行政一元化及設立專業法院等議題,通過多項決議。


林子儀指出,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於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就提出,目標是對的,但因故未能具體落實。


司法院釋字第530號解釋,《憲法》第77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但司法院除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


大法官解釋,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的制憲本旨,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 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以符憲政體制。但自2001年10月解釋公布,迄今司法院仍未落實審判機關化。


分組會議討論司法院研擬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方案後,請司法院於訴訟程序金字塔化完成後5年內,完成以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終審法院為頂點的金字塔型組織,即於員額、案件及程序上,形成數個小金字塔組織型態,最終並達成釋字第530號解釋的願景。


至於司法行政一元化,由於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意見分歧,分組會議決議,在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目標前,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有關提出法律案的會銜程序,以能達成院、部事先充分溝通的目標。


在設立專業法院方面,分組會議認為商業法院之設立,可使商業紛爭的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等要求,司法院應推動設立,並就其管轄事件之範圍如何?(例如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智慧財產權法等)是否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非訟事件?以及應否限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應達一定數額以上?是否為專屬管轄?採行二審或三審終審制?以及法官專業人數與專家證人制度的採行等事項,研擬相關配套。


另為便利勞工利用法院制度保障其權益,司法院應研擬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並採有利於勞工的裁判費計算方式、調整法院一般管轄規定,便利勞工提起訴訟、合理調整舉證責任分配、強化法官專業能力及當事人自治解決紛爭功能等原則。司法院並應積極評估設立勞動法院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官學院應增加勞工權益及勞工運動相關課程。


稅務案件之審理,應落實2017年12月即將施行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設置稅務法庭,強化法官審理稅務案件的專業能力,並研究採行稅務專家諮詢、稅務事件之和解或調解等程序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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