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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共謀罪》的背後──日本別走民主的回頭路

冼翰宇 2017年06月10日 07:00:00
《共謀罪》不但擴大了搜查的權限,更是一個加強監視社會的「缺陷法案」。(湯森路透)

《共謀罪》不但擴大了搜查的權限,更是一個加強監視社會的「缺陷法案」。(湯森路透)

上月二十三日,與台灣關係逐漸升溫的鄰國日本,以保守派(自由民主黨、公明黨、日本維新會)為主的眾議院院會表決通過了一項在日本引起相當爭議但幾乎沒有見諸台灣媒體的法案——俗稱「共謀罪」的《組織犯罪處罰法修正案》。此法提交參議院審議後預計將可於本月18日截止的本屆國會通過立法。

 

執政的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當局宣稱有了此法的「保障」,恐怖組織等在組織犯罪的「計劃階段」——換言之不論有無付諸行動——被查出涉嫌即可予以處罰。儘管在野的民進黨、共產黨、自由黨和社會民主黨等四黨強力反對,主張此法案是侵犯人民內心自由的惡法,不但擴大了搜查的權限,更是一個加強監視社會的「缺陷法案」,但取得國會過半席次的保守派執政黨仍然勢在必得。

 

針對這個新法案,執政的自民黨政府與在野陣營的爭執點主要有五個:

 

第一、新設的罪名。

政府方面稱這次通過的是一個新設「恐怖攻擊準備罪」的《組織犯罪處罰法修正案》,「共謀罪」是一個錯誤的說法。然而這並不是「共謀罪」相關法案的第一次提案,從二〇〇三年起就一共向國會提出過三次——本次為第四次——但都沒有通過。這次的法案內容和過去提案的法案內容如出一徹,政府難道就能如此矇混過去?

 

第二、締結條約的條件。

政府祭出反恐對策,強調法案必須成立,才能簽訂《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TOC)》,甚至還令人匪夷所思地說出,「沒有共謀罪法案,就沒有辦法舉辦二〇二〇東京奧運」。但實際上日本國內現行的法律即足以滿足簽訂該公約的條件了,而且也早就申請到了二〇二〇東京奧運的主辦權。

 

第三、適用的對象。

政府宣稱該法案的適法對象僅限於「組織性犯罪集團」,一般民眾不在適用範圍內。但許多人就質疑,立場與政府相左的市民團體或勞工、學生組織不也符合法案的適用對象嗎?

 

第四、逮捕的條件。

政府表示,並不是說只要有「犯罪的計畫(合意)」,還要有「準備行為」才會構成犯罪條件。這些條件的認定難以界定,難講只要有交談的行為即有可能踩到紅線。

 

第五、可能被認定涉嫌的對象。

政府方面說只要嫌犯被判處四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被認定違反此新法案,但這樣的說法卻實在地給了安倍內閣一記耳光,畢竟嫌犯是否符合「被判處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條件,與其是否為恐怖攻擊者或是組織犯罪著實畫不上等號。

 

在全球聞「恐怖主義」喪膽的當下,世界各國確實都有「刑罰前置化」的趨勢。唯日本甫出眾議院的「共謀罪」法案,一口氣將五大類別,一共二七七個犯罪行為的刑罰前置化,不免使人質疑這究竟是要反恐還是純粹打壓不同意見者。畢竟在過去的台灣,我們歷經過〈刑法一〇〇條〉對人權的侵害,只要有「意圖」——當然更多的是「被」意圖——即為犯罪,而後在一九九二年進行了修正。

 

二十五年後的今天,號稱一切依法治國的中國,用「顛覆國家政權罪」,持續打擊當局眼裡所容不下的異議人士,甚至第一次適用於非其國民的台灣人——李明哲的身上。「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地,不管有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只要被檢察機關認定「意圖」進行組織、策劃、實施的行為,罪名就可以成立。

 

此法通過後,日本的檢察機關是否會像過去威權的台灣或是當今的中國一般猖狂我們無從預知,但凡只要有那麼一點的可能,我們都希望日本不要在民主的路上走回頭路。

 

※作者為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學生

 

關鍵字: 日本 共謀罪 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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