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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法院持續歧視同志 7家庭申請收養子女4個遭駁回

黃驛淵 2017年06月23日 09:18:00
儘管大法官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婚違憲,同志在法律上仍處於被歧視的處境,就像女同志家庭喬婷、家敏申請繼親收養,去年底開始打訴訟,至今還未能和自己的孩子成為「法律上的一家人」。圖為同志家庭喬婷、家敏生活照。(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提供)

儘管大法官已宣告《民法》未保障同婚違憲,同志在法律上仍處於被歧視的處境,就像女同志家庭喬婷、家敏申請繼親收養,去年底開始打訴訟,至今還未能和自己的孩子成為「法律上的一家人」。圖為同志家庭喬婷、家敏生活照。(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提供)

儘管大法官釋憲宣告《民法》禁止同性婚姻違憲,2年內若未完成修法就自動生效,然而,等待修法的空窗期,台灣有超過百個同志家庭的權益持續無法受法律保障。《上報》追蹤發現,7對正向法院申請「繼親收養」的女同志伴侶,去年底打訴訟至今,已有4對遭法院以「同志伴侶不是夫妻」、「《民法》尚未修法」為由駁回;其中1對更連續被駁回2次,正提出最後一次抗告。

 

修法牛步,加上法院無視這些同志家庭,讓實質上已有雙親照顧的孩子,只能維持法律上的「單親」處境,相關權利義務繼續被剝奪。

 

協助同志家庭打訴訟的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同家會)理事長王晴怡批評,遭駁回的4對已提出抗告,其餘3對繼續等待審理,若收養案一再遭駁回、而立法院同婚修法進度又持續停滯的話,「難道要再提釋憲才能解決?」

 

法官不能理解同志家庭處境 審到一半才發現兩個都是女生

 

她並質疑第一線法官至今仍無法同理同志家庭的處境。她透露,有法官開庭審理其中一對女同志的收養案,審理到一半才發現她們兩個都是女生,還一副很驚訝的樣子,顯然法官對案件內容根本不了解。

 

王晴怡說,釋字748號雖賦予同性結婚權利、並設2年修法期限,但這些家庭卻每天都在經歷生活的迫切需求,希望法官能依釋憲意旨,重新正視、看見他們的真實處境;而避免第一線法官遭為難,立法院則應儘速通過《民法》修正案,賦予同志與異性戀一樣的收養權,不該再用任何藉口拖延修法。

 

不能替孩子開戶、辦護照、主要扶養者卻不能報稅......,同志家庭每天都在經歷生活的迫切需求,法官應該看見他們的真實處境。(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提供)

 

所謂「繼親收養」,指的是透過法律上的收養程序,讓自己與配偶的親生小孩建立親權,成為孩子的「繼父或繼母」。過去許多再婚的異性戀,都是透過「繼親收養」來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建立親權。

 

因台灣《人工生殖法》目前只開放不孕症等異性戀夫妻,同性伴侶若想要有孩子,除了收養,只能靠自行滴精,或出國找合法人工生殖的國家產子。然而,當孩子誕生後,雖然是由同性伴侶兩人共同撫養,但依法卻只能與其中一人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根據同家會統計,這樣的同志家庭超過百個,而只能擁有「一半」親權的小孩也超過百人。

 

不想再讓孩子繼續單親 7對同志一狀告上法庭 

 

於是,台灣有7對女同志,去年底在同家會協助下,陸續在台北、桃園、台南等地方法院遞狀紙,希望類推適用異性戀「繼親收養」,讓同志配偶也可用「繼父、繼母」身分,建立親子關係,讓孩子不再是法律上的「單親」。

 

但法院並不領情。王晴怡指出,7件收養案至今已有4件遭駁回,理由不外乎有兩類,一是認為同性伴侶「不是夫妻」,另則搬出《民法》尚未修法、同婚尚未合法等當理由,反對同性伴侶「類推適用」繼親收養。

 

同性伴侶若想要有孩子,除了收養,只能靠自行滴精或出國找合法人工生殖的國家產子,但當孩子出生後,依法只能與其中一人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圖為女同志家庭潔莉、兔子生活照。(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提供)

 

我每天跟小孩一起生活 為什麼還要媒合機構評估報告?

 

首先,法院要他們取得「收出養媒合機構」的評估報告及媒合證明。然而,收出養媒合機構主要是媒合「陌生人」與孩子的收養關係,且禁止「指定收養」(也就是不能指定要收養哪個小孩)。同家會批評,荒謬的是,這些申請收養的同志伴侶,明明與孩子多年住在一起、生活在一起,法院卻視他們為「陌生人」,還要他們去找媒合機構評估,此不但是因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更與現行「禁止指定收養」的精神違背。

 

王晴怡說,法官駁回的理由還提到,法律若有漏洞,依平等原則可類推適用;但「現行《民法》關於婚姻之定義並未納入同性婚姻,是否應修法納入仍有重大爭議」,又稱「此乃社會公知之事實」,認為民法未修法是「立法政策上之考量,並非法律漏洞」,所以不讓同志伴侶類推適用異性戀的繼親收養。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相關繼親收養案也一直遭批「大小眼」;除現行《民法》未明文保障同志伴侶收養權,性傾向更是法院判決的關鍵。

 

異性戀收養「核准率很高」 憑什麼同性就不能過?

 

王晴怡調查發現,過去法院在判決異性戀家庭的繼父母收養案,「核准率很高」且「駁回者為少數」。她2013年統計台北、新北、士林、宜蘭、基隆5間地方法院家事庭、共47件裁判,結果只有5件遭駁回;反之,同志家庭的雙親明明與孩子生活多年、也具撫養事實,但屢遭駁回,理由卻不是從孩子最佳利益出發,而多以「不是夫妻」、「同婚修法尚未通過」等這類立法缺漏當理由。

 

早年的法院駁回同志收養更明顯是因性傾向。

 

2007年8月,桃園出現我國第一件同志伴侶收養的聲請案,一對女同志伴侶向桃園地方法院提出收養一名女嬰但遭駁回,判決書指出,社工員評估收養人(指提出申請的女同志)外在條件雖符合收養條件資格,但若通過收養案,「可能將會面臨對性別角色及稱謂定義上的混亂,對於被收養人或多或少均會造成困擾及衝擊」;另也擔心,孩子「日後在學校及同儕間,若其性別認同、性相扮演、角色定位及社會性處境益於一般多數人,可預期的將承受極大的壓力」。

 

時隔7年,2014年女同志伴侶大龜、周周提出的「繼親收養」案,同樣也遭士林地院駁回,理由是,「《民法》所謂『夫妻』係指一男一女」、「婚姻關係係由一男一女組成」,以及「多元成家方案尚未能凝聚共識」、「收養將對兒童造成負面影響」等。

 

同志家庭的雙親申請收養孩子但屢遭駁回,理由多因與性傾向有關,同家會呼籲,孩子的親權不能等,別讓同志成為孩子法律上的陌生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提供)

 

這些未能建立完整親權的孩子及同志伴侶,被剝奪的權利有哪些?

 

王晴怡舉例,因與孩子是法律上的陌生人,他們無法替孩子在郵局、銀行開戶;即便是家中主要的撫養者,到了報稅季節,卻無法申報撫養扣除額。

 

她也說,像是女同志大龜,因無法與女友周周所生的小孩建立親權,所以只能透過「委託監護」的方式,暫時處理「不完整」且部分的監護權;沒想到,周周要到外交部幫孩子辦護照,承辦人員卻以「監護權已經委託出去了」,不讓孩子的親生母親替他辦理護照,此案便清楚凸顯了現行法律及制度對於同志家庭的不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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