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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昭如專欄:還是不平等—美國同婚合法化的兩年後

陳昭如 2017年06月26日 00:02:00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之後,各種反挫尾隨勝訴而來,也仍是現在進行式。(美聯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之後,各種反挫尾隨勝訴而來,也仍是現在進行式。(美聯社)

兩年前的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Obergefell v. Hodges (2015)一案宣告憲法第十四增補條款的平等保障要求各州必須承認同性婚姻(包括在各州內可結成同性婚姻,並應承認在其他州成立的同性婚姻),因為結婚權是關乎個人自主、兩人之間親密結合的基本自由,法律所承認的婚姻捍衛家庭與孩童,構成社會秩序的基石,而拒絕賦予同性伴侶婚姻的法律保障就是違反平等。也正是宣布該判決兩年前的同一天(2013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Windsor (2013)一案宣告聯邦的防衛婚姻法(the Defense of Marriage Act)將婚姻限定為一男一女違反憲法第五增補條款的平等保障,要求聯邦政府必須承認同性婚姻,但以保障州權為由,允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承認同性婚姻。

 

大法官態度變化是美國社會的縮影

 

不過短短兩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從要求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但尊重各州自主,轉變為要求各州都必須承認同性婚姻,而且在此之間並無任何大法官的人事異動。美國大法官在同婚議題上的態度變化,可以說是美國社會的縮影。法律史學者Michael Klarman在2012年出版的《從衣櫃到聖壇:法院,反挫與爭取同婚之役》(From the Closet to the Altar: Courts, Backlash, and the Struggle for Same-Sex Marriage)一書中分析,雖然一次次的同婚訴訟帶來種種反挫,但訴訟也產生了凸顯議題的效果,從而有助於同婚支持度民調的逐年上升。Klarman預測,聯邦最高法院承認同婚乃是勢不可擋,而且很快就會發生。他的預言在隔年隨即成真,而且同婚的支持度持續上升、反對度逐年下降,已無回頭路。根據蓋洛普民調,同性婚姻支持度從2013年(聯邦最高法院宣告聯邦政府承認同婚)的54%上升到2015年(聯邦最高法院宣告各州必須承認同婚)的60%,在2017年5月,不僅同婚支持度再次攀升到64%,天主教徒支持同婚的比例高達65%,而且新教/基督徒支持同婚的比例更首次過半達到55%。

 

反挫尾隨勝訴而來的現象,也仍是現在進行式。聯邦最高法院於2015年宣判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後,Kentucky州Rowan郡政府的官員Kimberly Jean Davis以宗教理由拒絕同性伴侶結婚登記的事件登上各家媒體頭條,即便因此被收押,她仍堅決抗拒法院命令,不願執行登記。North Carolina州通過法律允許法官拒絕公證同性婚姻。全美各州議會與聯邦國會也都有議員提出反同法案,推動立法允許人們以宗教自由、言論自由等理由拒絕提供同志婚禮或其他服務(例如醫療)。

 

短短兩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從要求聯邦政府承認同性婚姻但尊重各州自主,轉變為要求各州都必須承認同性婚姻。(美聯社)

 

反同律師想與蘋果電腦結婚被拒

 

這些反挫現象中不乏一些鬧劇,鬧劇之一是:一位反同律師Chris Sevier以登記與他的蘋果電腦結婚被拒為由,在數個州提起訴訟,主張拒絕他的結婚登記違反憲法的平等保障,因為既然允許同性別的人結婚,就應該允許人跟電腦結婚。反對同婚的「滑坡論證」(允許同婚就會允許亂倫、多偶、人獸交、人物婚…)十分常見,也經常被用來引發道德恐慌以強化、擴大恐同陣營的支持。

 

甫於去年過世的聯邦最高法院保守派大將Antonin Scalia便曾在宣告德州之性悖軌法(sodomy laws,處罰「非以陰莖插入陰道方式」進行的「不正常」性交)違憲的Lawrence v. Texas(2003)一案提出不同意見書,用滑坡論證提出警告:將性悖軌行為除罪的話,將來就會允許重婚、亂倫、同婚。為了回應Sevier所提起的訴訟,Utah州的檢察長向法院提出一份州政府的答辯書,除了正經八百地論證為何憲法並不保障人與電腦結婚,還很幽默地補了一句:先不管別的,這位律師的電腦未滿十五歲,太年輕了,還不符合Utah州的法定結婚年齡。

 

Utah州檢察長的神回應很搞笑,卻也同時暴露了美國兒童婚姻的現實:在Utah州,只要年滿十五歲就可以結婚!人們常誤以為童婚是所謂「落後國家」才會有的現象,殊不知這在美國其實不罕見,只是常被進步國家的假貌所遮掩。紐約時報日前便曾報導,在Florida州,有一個因強暴懷孕的11歲女孩當年被家人與教會所迫,和強暴她的教會成員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現在她正致力於推動修法提高該州的法定結婚年齡。

 

竟想用婚姻治癒強暴的罪惡與未婚生子問題

 

她的童婚經驗不是特例個案。根據非營利組織Unchained at Last的研究,全美有二十七個州沒有最低結婚年齡,有三個州的結婚年齡是十三歲,有四個州是規定十四歲,在2000至2010年的十年間,全美有超過167000個未成年人結婚。而且,法官經常允許已懷孕的未成年人結婚,有些州議會的議員還以避免增加非婚生子為由,反對提高結婚年齡甚或制定結婚年齡!在這些法官與議員眼中,婚姻可真是萬靈丹:可以治癒強暴的罪惡,也可以解決年輕女孩懷孕的問題。

 

由於童婚大多是小女孩與成年男人的婚姻,受害者主要是女孩。但可千萬別以為「同婚」與「童婚」無關。就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13年要求聯邦承認同性婚姻的Windsor判決中,Anthony M. Kennedy大法官主筆的法院意見書表示,尊重各州對婚姻規範各有不同,所列出的各州差異就包括Vermont州的結婚年齡為十六歲、New Hampshire州為十三歲,卻對如此低的法定結婚年齡不置一詞。在2015年讓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Obergefell一案,同為Kennedy主筆的法院意見書盛讚婚姻是社會的基石(還引用了孔子!),也隻字未提童婚的傷害。

 

因此,在美國,承認同婚並適用異性婚姻的結婚年齡規範,就意味著法律允許「童婚」的「同婚」。雖然,我們可以想見,強暴或非婚生子的理由不見得被用來支持「童婚」的「同婚」,但表面上很自由的過低結婚年齡或毫無年齡下限,實際上不僅無助保障真正的婚姻自主,甚且有損其他的基本人權(例如受教育)。

 

允許同婚、卻不檢討既有婚姻制度的傷害與不平等,所可能面臨的問題還不僅止於此。就在全美同婚合法化兩週年的前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6月12日再次作出攸關性別平等的重要判決:Sessions, Attorney General V. Morales-Santana(2017)。這個判決表面上是性別平等的勝利,因為八位大法官全票通過認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中的男女差別待遇規定違憲(新任大法官Neil Gorsuch未參與本案)。

 

同婚背後婚姻制度的傷害與不平等

 

這個案件當事人是1962年出生於多明尼加共和國、但從十三歲起就住在美國的Luis Ramón Morales-Santana。他的生父是美國公民,但生母不是,在Morales-Santana出生之時,他的父母並未結婚。依據當時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的規定,美國男性在海外的非婚生子如欲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該男性必須於小孩出生前在美國居住十年以上,且其中有五年必須是十四歲之後;但美國女性在海外的非婚生子如欲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該女性僅需於小孩出生前在美國居住一年以上即可。好死不死,Morales-Santana的生父就在滿十九歲前二十天離開美國搬到多明尼加。這二十天改變了Morales-Santana的命運。就差這二十天,他無法取得美國公民身份。身為有數次犯罪紀錄的外國人,他得被驅逐出境。

 

由大名鼎鼎的女性主義大法官Ruth B. Ginsburg主筆的意見書,認定此男女差別待遇的法律違反平等,指出這種男女差別待遇乃是奠基於「非婚生子的父親不在乎小孩」但「非婚生子的母親則被視為天生的守護者」之性別刻板印象,而這是早就被揚棄的舊思維。她並特別引用要求全美承認同婚的Obergefell判決中的意見:新的洞見與社會認識可以揭露過往未受注意、也不被挑戰的不平等。

 

女性主義大法官Ruth B. Ginsburg。(湯森路透)

 

雖然男女差別待遇的法律被宣告違憲,Morales-Santana卻沒有因此免於被驅逐出境的命運。有別於下級審的聯邦巡迴法院選擇適用比較有利的「母親標準」(僅需在美國居住一年以上)而賦予Morales-Santana美國公民身份,Ginsburg給了他一個極為殘酷的答案:Morales-Santana必須適用他出生時法律所規定的「父親標準」(十年)。理由是:非婚生子的「母親標準」是例外規定,一年的居住期間比適用於婚生子女的一般性規定還要短,這會違反國會立法的本意,因此不能採取「母親標準」。在國會修法完成男女相同待遇的修法之前,所有的海外出生子女都應該適用較長的居住期間,而且現行移民與國籍法對於非婚生子生父的五年居住期間規定,也一併適用於非婚生子的生母。於是,而未能獲得美國公民身份的Morales-Santana,只能等待被驅逐出境。

 

我們不難理解Ginsburg大法官的用心良苦:她不希望適用較寬鬆的「母親標準」,理由是想避免強化母職的義務性、母親要負責育兒的性別刻板印象,並且對取得美國國籍採取比較嚴格的管控。她不想要這種給女性的形式上優惠、實質上歧視。於是,她選擇以較嚴格的「父親標準」作為一般標準。她在意見書中不僅一再引用自己身為民權律師時所參與、宣告男女差別待遇法律違憲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例如認定遺產管理人以男性優先的法律違憲的Reed v. Reed(1971)),也引用她成為大法官之後所主筆的性別平等判決(例如認定純男性軍校違憲的United States v. Virginia(1996))。聯邦最高法院曾經在Tuan Anh Nguyen v.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 Service(2001)中認定移民與國籍法中的男女差別待遇合憲,當時Ginsburg大法官是少數,只能提不同意見。

 

婚生推定制度造成不平等

 

這一次,她獲勝了,將男女差別待遇宣告出局!然而,Morales-Santana卻為此付出代價。難道他的階級與種族弱勢必須讓位給性別平等嗎?要性別平等,就得助長排外的大美國主義?其實,不見得如此。美國公民在海外生下的小孩取得美國公民身份的門檻,不一定要設得這麼高。為何要選擇「父親標準」為一般標準,而不是選擇「母親標準」為一般標準、強化父親與子女的連結,以矯正性別刻板印象呢?更何況,為什麼要把小孩分成「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兩類,讓非婚生子承受污名,讓非婚生子的生父可以藉由是否認領小孩而選擇是否要當父親、但非婚生子的生母則必得當母親?這不正是在製造「非婚家庭」(non-marital family)的壓迫嗎?只要進一步檢討婚生推定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就可以瞭解,爭取性別平等需要廢除婚生推定制度,但不需要支持排外主義。

 

美國同婚合法化的兩年後,同婚的社會支持度提升了,但恐同的反撲也接續而來。還是不平等,不只是因為反挫。Utah州檢察長對反同律師與電腦結婚鬧劇的神回應,背後隱藏著美國承認童婚的悲劇。聯邦最高法院宣告男女差別待遇違憲的喜劇,給當事人的結局卻是悲劇。這兩個悲劇說明了,承認同性婚姻是邁向平等的重要一步,但不是全部。唯有全盤檢討婚姻體制並努力改變之,才能充分揭露婚姻「內」「外」的不平等與不自由,邁向更全面的平等與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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