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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亞泥】綠委急著臨時會大修《礦業法》 政院想下會期再送

蔡慧貞 2017年06月25日 15:20:00
政院和立院民進黨團對於《礦業法》修法進度不同調,行政院長林全公開表示,相關修法會在下會期送進立法院,但民進黨團認為蔡政府應該儘快回應民意,綠委積極爭取在立院第二次臨時會排入審查。(攝影:陳品佑)

政院和立院民進黨團對於《礦業法》修法進度不同調,行政院長林全公開表示,相關修法會在下會期送進立法院,但民進黨團認為蔡政府應該儘快回應民意,綠委積極爭取在立院第二次臨時會排入審查。(攝影:陳品佑)

環保團體和亞泥礦場的受害居民25日走上街頭,赴行政院抗議陳情,要求立即修正《礦業法》,撤銷亞泥非法展限,面對21萬連署書的人民怒火,府院高層均不敢輕忽,總統蔡英文24日藉出席「看見齊柏林」紀念展承諾會保育國土,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連續在21日、23日邀集經濟部、環保署等相關部會研商、整合《礦業法》《環評法》修法方向,確定了「政策環評」、「展限環評」和「補做環評」三部分修法。

 

林錫耀表示,《礦業法》一定大修,被環團和立委視為「霸王條款」的第31條和47條一定會處理。不過,政院也確定了環評時不停工的基本態度。

 

急什麼 不要程序正義了嗎

 

不過,為了處理亞泥展延案,政院和立院民進黨團對於修法進度顯然不同調。行政院長林全公開表示,《礦業法》等相關修法會在下會期送進立法院,目前政院、經濟部和礦務局亦是依此進程研擬修正草案,但對於政院慢半拍的態度,立院民進黨團並不以為然。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連日與總召柯建銘溝通,他認為蔡政府應該儘快回應民意,高志鵬表示,應該在亞泥11月22日新城山礦場原到期日前處理好修法問題,讓亞泥在礦權到期日前進入「補做環評」程序,他積極爭取在立院第二次臨時會排入礦業法審查。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右二)連日與立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溝通,他認為蔡政府應該儘快回應民意。圖為今年3月高志鵬參與「控訴礦務局當台泥打手」記者會。(攝影:陳品佑)

 

高志鵬表示,第二次臨時會原本就要召開財政委員會審前瞻計畫的特別預算,因此財委會在臨時會開會期間,其他委員會也應可以排案審查,立法院過去已針對《礦業法》舉辦過公聽會,礦業法的相關修正草案目前在立院共有12個版本,行政院可以趕快提修正草案到立院,一起進行委員會初審,不然可以由立委幫忙提修正動議方式補入審查。

 

政院高層則認為,根本不需急於一時,「他們不是很重視程序正義?提出修正草案預告2個月,讓大家好好討論啊!」下會期再送就可以了。

 

找麻煩 經濟部自審當然無錯

 

高志鵬對於政院亡羊補牢處理亞泥礦權展延案的諸多作法十分不滿,他覺得行政院真的是「豬頭」、「自找麻煩」,既然已經決定要處理亞泥案了,行政院長林全幹嘛還要由經濟部自己來重新檢視核准程序?經濟部自己查自己當然沒有事,亞泥礦權展延案的爭議在於亞泥礦權在11月22日才到期,經濟部礦務局為什麼要急著在政府正要修《礦業法》加入環評機制,且亞泥還有大半年才到期時,就急著給出長達20年的展延?

 

所以,亞泥案的調查當然應由上位機關行政院來進行,而不是經濟部自查,否則礦務局給了礦權,行政院還是可以檢視礦務局在審查時,有關礦場用地是否有完整考量,礦務局給亞泥20年展限是否有瑕疵,結果政院把「免死金牌」交給了經濟部,經濟部再次打了包票,如今只是讓亞泥案更難解決而已。

 

亞泥花蓮礦權案曾爆發適法爭議,經濟部與環保署兩部會僵持不下。政委張景森與水泥業達成共識,採礦要納入政策環評,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則表示,政策環評並非反對任何經濟活動,而是系統性盤點國內水泥需求量。(合成畫面/葉信菉攝、取自詹順貴臉書、公視PNN議題中心、Google地景圖)


政院已確定此次《礦業法》一定會大修,不過,蔡政府在處理礦業法時亦難掩尷尬,因為礦業法會出現31條和47條「霸王條款」,是在2003年修法通過,正是拜扁政府之賜

 

政院高層坦言,當年扁政府時代,正是全力拚經濟時候,考量水泥業的礦場開發投資需要投入大批的人力、經費和機具,為使企業投資穩定,因此修出了第31條「原則核准,例外駁回」,視「礦業權展限」非屬「新設定」,且無法展限還可以申請補償的「保障業者」條款。

 

還有第47條,礦業公司若想在私人土地開礦與地主調處不成,業者只要提存租金或地價,就可以使用土地的「侵占土地」條款,但隨著時代變遷,環保意識抬頭,此時民眾視水泥業開發對環境嚴重的破壞如洪水猛獸,當年對業者諸多保護的法令成了「昨是今非」,蔡政府只能收拾扁政府時代的爛攤子了。

 

相牴觸 保礦權展延不顧原民意願

 

其實,檢視2003年底修正後的礦業法條文和修正前的法律條文,此次引發爭議的礦業法第31條,在修法前的原條文中,僅中性陳述礦權展限之申請報主管機關准駁,而未有2003年底修正後強制性的「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得駁回」,亦且也是在那次修正案才加入了「補償業者」機制

 

至於現行礦業法第47條,則明顯和《原基法》第21條相牴觸,原民會主張,原基法第21條,「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但依47條業主可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並向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就可逕行使用該土地,亦即若業主依原基法第21條諮商,結果當地原住民不同意,礦業權者仍得依礦業法先行使用該土地,該條文明顯和原基法第21條欲保障原住民族事前知情同意權的立法意旨扞格。

 

現行礦業法第47條,明顯和《原基法》第21條相牴觸,此次礦業法的大修,將回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決的精神,視礦業權的展限係屬於一個新權利的賦予,且刪除「補償業主」規定,礦業法第47條則需兼顧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攝影:李隆揆)

 

政院高層強調,此次礦業法的大修,將回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決的精神,視礦業權的展限係屬於一個新權利的賦予,沒有既得權保護的問題,所以礦業法第31條將回復僅中性規定礦權展限申請,由主管機關准駁,且刪除「補償業主」規定,至於礦業法第47條則需兼顧原基法第21條規定。

 

因此,不僅礦業法要大修,環評法相關規定也要調整,政院確定了水泥業需「政策環評」的基本方向,該部分由環保署修法;另還有「展限環評」,目前已提出申請礦權展限的42案需適用,該部分亦由環保署配合修法,環保署需採「分級」處理,以礦場大小規模和採礦量分級,一定規模者要做環評,其他做環境調查;還有「補做環評」者,該部分主要針對亞泥展限案,但還有多少案件需補做,還需進一步統計,如何補做環評,相關規定將修訂在礦業法。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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