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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過渡期】先讓同志當「家屬」非「配偶」 挺同團體批「跛腳保障」

黃驛淵 2017年06月27日 18:00:00
內政部決定最快7月,先讓同志伴侶到戶所登記成為法定「家屬」,但挺同團體認為,這是「拐彎」、「跛腳」的保障,與實質配偶關係相較仍是差別待遇。(攝影:陳品佑)

內政部決定最快7月,先讓同志伴侶到戶所登記成為法定「家屬」,但挺同團體認為,這是「拐彎」、「跛腳」的保障,與實質配偶關係相較仍是差別待遇。(攝影:陳品佑)

同婚修法前,內政部決定先讓同志伴侶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成為法定「家屬」,最快7月實施。不過,民間團體不領情,認為這是「拐彎」、「跛腳」的保障,與實質的配偶關係相較仍是差別待遇。同婚釋憲案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直批「收效甚微」,因為按釋憲意旨,現在直接開放讓同志伴侶依《民法》辦理登記結婚,根本不會有問題,也才符合真正的平等原則。

 

待遇差很多〉

配偶相關法規498條,順位在家屬之前。

 

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林實芳也說,台灣已有一對吳氏「跨性別配偶」兩人的身分證都是「2」開頭,顯然,即便是同性登記結婚,戶政及報稅系統都不會有技術問題;行政部門若擔心同志沒保障,根本之道應趕緊修法,或透過行政措施,宣布同性伴侶能立即適用跟配偶有關的498項法規,讓他們可直接登記結婚,否則只先成為「家屬」,這是拐彎、跛腳的保障。

 

婚姻平權大平台立法遊說專案經理鄧筑媛則說,行政院各部會近期雖做了一些嘗試,希望先多給同志伴侶一些保障,但法規有關「配偶」的權利義務高達498項,先只成為「家屬」,兩者保障還是差很大;有些權利義務「只有配偶有、家屬沒有」,有的即便兩者都有,但家屬的順位仍硬生生排序在配偶之後

 

同性配偶若遇上職災或者失業問題,失業津貼或扶養眷屬等補助,就無法與配偶相同。(攝影:葉信菉)

 

「同性配偶也會碰到這些問題,可能遭逢職業傷害意外死亡,也可能是家庭支柱,卻非自願離職需要失業補助!」鄧筑媛舉例,像《就業保險法》第19-1條,非自願離職的失業津貼,配偶跟未成年子女可計入受扶養眷屬,提高津貼補助;而《勞基法》第59條,職業傷害後的喪葬費、死亡補償,順位便是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而沒有家屬。

 

遺產難繼承〉

「特留分」不給家屬,年長者等不到2年。

 

許秀雯也說,家屬與配偶權利還是差很多,伴侶盟最近也接到很多諮詢案件,問說「可不可以不要等2年」,因為2年對年輕人來說可能不太久,但很多同志年紀已漸長,身體也未必健康,正思考遺產、贈與等問題,而因為家屬不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所以沒有民法關於「特留分」的保障;另有一些在國外已登記同性婚姻的跨國伴侶,若無法在我國戶政登記結婚,他們的配偶仍無法聲請「依親居留」,這些都是家屬登記做不到的。

 

她並爆料說,釋憲後,內政部還曾在今年6月7日還曾去函台北市政府及台南市政府,文中指「同性婚姻2年內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指結婚登記)」,並請戶政機關「婉轉」說明大法官的釋憲意旨,請民眾「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許秀雯(右)爆料,釋憲後內政部主動去函台北市及台南市政府,指「尚無法律依據予以登記(指結婚登記)」,請戶政機關讓民眾「先辦理同性伴侶註記」。(攝影:李昆翰)

 

但許秀雯說,事實上,大法官釋憲已指出,2年後若未修法,可直接依《民法》辦理結婚登記,那就代表即便現在就讓同性伴侶登記,也不會有適法性或技術上的問題,「除非行政部門的心裡,仍有一些東西是不想要給同性配偶!」

 

林實芳則認為,《民法》有關「家」的規定,是1930年時空背景下的「活化石」,當年是為了解決童養媳、妾、長工、婢女等才放入這一章;另也隱含「不平等條款」,像是第1128條規定,家長有權可命令家屬「離家」。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就曾有父親為了自己的婚外情,提出「由家分離」訴訟,要求兒子離家。但同性伴侶是對等的個體,難道要先約定誰是家長、誰是家屬?而家長又有權可趕走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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