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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志堅收賄615萬餘元遭判刑 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

上報快訊 2017年07月11日 19:53:00
許志堅涉嫌利用都更職權,向建商收賄615萬元,3月份才遭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監察院7月11日通過彈劾案,以11票對0票的結果無異議彈劾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翻攝自華視)

許志堅涉嫌利用都更職權,向建商收賄615萬元,3月份才遭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監察院7月11日通過彈劾案,以11票對0票的結果無異議彈劾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翻攝自華視)

監察院11日通過彈劾案,以11票對0票的結果無異議彈劾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許志堅涉嫌利用都更職權,向建商收賄615萬元,2017年3月才遭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有期徒刑10年並褫奪公權。監察委員尹祚芊說,這是典型利用職權協助賄賂之人並收受現金、名貴禮品,違法情節重大,監院給予彈劾。

 

監委高鳳仙表示,許志堅在2011年5月到2014年6月期間擔任副市長及新北市都更委員會主委期間,對都更案有很大的影響力,利用職權之便,向建商寶興開發收取賄賂,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更案審議加速順利進行。

 

彈劾理由指出,許志堅自2011年5月起到2014年6月止,收受寶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胡姓監察人配偶周麗惠交付賄賂615萬6350元,協助該公司所提新店廣明段都市更新案審議加速順利進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商業會計法》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10年不等有期徒刑,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等規定。

 

監委高鳳仙指出,許志堅以餽贈的方式逃避追查,明明60歲大壽已過3個月,建商仍送上1支20幾萬的蕭邦名錶;許志堅女兒結婚時,建商也送了2隻名錶和黃金,總價值47萬元,許志堅也不時接受電影招待。

 

此外,許志堅多次參加周麗惠的飲宴應酬、接受招待,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點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最終監委以11票對0票一致通過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尹祚芊表示,許志堅案是非常典型的貪汙,利用職權幫助賄賂,以及收受現金、名貴禮品,因此予以彈劾,希望藉由彈劾案,整飭官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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