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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司法不解嚴 司改功敗垂成

林青弘 2017年07月20日 07:00:00
司法改革之成敗,不容易在日常生活立刻反映。(盧禮賓攝影)

司法改革之成敗,不容易在日常生活立刻反映。(盧禮賓攝影)

司法改革與年金改革相比,先天上不容易有軍公教特定多數人作為陳抗勢力,長期關注司法者為少數,且其群體力量不以街頭抗爭為優勢,與有權者的政治關連與不可分割的固有影響力,才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幕後推手。

 

司法改革之成敗,不容易在日常生活立刻反映,年金改革可由刷存摺具體感受,但是司法改革若不經訴訟實務體認與比較今昔,社會大眾只能人云亦云,很難切身感受。但是,蔡政府有無人文素養、有無落實人權進步,是不是一個有為有守有內涵的政府,卻很容易從司法改革成就展現。

 

蔡總統於7月10日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六次籌備委員會議發表談話,蔡總統提及:「我們的改革方向,更要能夠回應人民的期待。有幾個重點是無可迴避的,包括第一、『法庭的透明化和裁判書的親民化』,第二、『法官和檢察官進用和淘汰機制的改革』,第三、『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以及第四、『建立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這些重點,我希望相關部門不但要提出具體的改革方案,更要有明確的改革時程。」

 

蔡總統業已提綱挈領「四個無可迴避的重點」,司改成敗與否,要看8月12日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能否順利決議。司改國是會議副執行秘書林峯正進一步指明,「推動人民參與司法制度」、「強化公開透明的司法」、「改善法律專業人才的養成及進用」、「打造專業與中立的司法體系」、「監督淘汰不適任司法人員」、「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有效打擊犯罪與檢討刑事政策」、「實踐修復式正義」、「貼近社會脈動的法學與法治教育」、「防杜濫訴與增進司法程序的效率」等等,已是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會議即將討論的12大項重點議題。

 

其中以「完善證據法則與救濟無辜」、「保護隱私及弱勢群體的權利」、「建立保護兒少的機制」、「實踐修復式正義」等4項重點議題,均係為了在司法中保障特定群體的基本人權,其議題占比高達33.3%,足見蔡政府樂於從司改體現人權保障的進步。

 

 

司法戒嚴扭曲司法價值

 

「戒嚴」若依《戒嚴法》解釋,可知國家應對戰爭或叛亂之發生,可依法宣告區劃「戒嚴地域」,而「戒嚴地域」又可分為「警戒地域」及「接戰地域」,藉此區分警戒地區或作戰地區。無論「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最高司令官掌握軍事、行政、司法大權,三位一體、權力集中,最高司令官的人治是否清明,攸關戒嚴地域的秩序穩定與人心向背。本文借用「戒嚴」概念,企圖涵攝司法亂象與病症,突顯結構上與制度上的改革必要,期能提供司法界與社會大眾,有另外的思考想像。

 

司法之所以戒嚴,要問權力是否集中,是否因為集權而產生流弊。在程序或實體,可觀見「職權進行」、「當事人進行」是否衡平或對抗;在法制上,要問審檢分隸以後,法官與檢察官的分流、分立,是否體現《憲法》意旨,在人民訴訟權與審判權、檢察權發生競合或衝突時,法定保障與法文規定,是否清楚完備,還是遺留法官造法或以檢察行政命令彌補。

 

此番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後,司法上的「戒嚴地域」,存在於「全面強制委任律師」、「刑事訴訟費用化」、「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或行政官」、「陪審制與參審制的選擇」等爭議性重大之議題上。這些議題充分反映司法集權與司法分權的衝突與抗爭,是可作為「司法解嚴」的社會事實與操作型變項,以此作為體制解構與論述改革的基礎。

 

「全面強制委任律師」,勢必影響人民訴訟權行使的自由度與成本,這是稀釋人民權利的強制方法,表面上藉由專業律師操辦訴訟而確保官司權益,事實上卻限縮人民直接參與訴訟的司法權利。當事人的訴訟主動性受到限制,律師成為行使訴訟權的必要平台,若經立法施行,要問國家保障律師收入是否違反職業平等原則以外,更要責問訴訟權限由律師代理(辯護)、當事人委任組成,是否增加不必要之限制而損害人民訴訟權利之直接行使。

 

「刑事訴訟費用化」牽涉「國家刑罰權」是否可作為「有償原則」之標的物。民事訴訟之有償,對應訴之聲明與法律關係(請求權),但刑事訴訟若採費用化來防制濫訴,是否可對應於訴訟費用與刑罰權的合理連結,意即訴訟費用與請求刑罰成為正當連結,只要付費,就有可能訴求法院將對造判決嚴厲刑罰。換言之,竊取有錢人、有權人100元,與以相同手段竊取平民100元,是否可採訴訟費用差異,請求法院對竊取有錢人、有權人之財產的被告,處以更嚴重的刑罰?如此刑事訴訟,是否還能「實現公平正義」?

 

「檢察官定位為司法官或行政官」的議題討論,雖不涉及人民直接權益,但是一般民眾誤認檢察署為法院,誤把檢察官當成法官看待,欠缺審判權與偵查權的區辨能力,在司法功能上過度高估檢察官,在司法威信上,也過度信賴檢察官,以為檢察官就是公平正義的化身,這些林林總總的謬誤與偏差,何嘗不與檢察官是否應定位為「行政官」密切相關。

 

《憲法》第80條明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卻未同時定位檢察官,足見法官、檢察官本質上確有差異,《憲法》位階亦不同。再者,《法官法》第13條第1項:「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同法第86條第1項:「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亦可見證法官與檢察官各有分別,更何況檢察官排除準用《法官法》第13條第1項,以法律未明定的「司法官」來定位檢察官功能與價值,顯然以選擇題方式作答申論題,嚴重失真與偏誤。

 

最後,司法戒嚴地域,更以「陪審制」與「參審制」之交戰最為激烈。司改國是會議籌備會議推出「國民法官」之概念,意在模糊「陪審制」與「參審制」的根本差異,迴避「司法為民」之具體落實手段,更要政治處理審判權是否應該分權、庶民化,故意跳過「陪審團」的公民參與,不願意面對審判權是否下放與共享的激烈爭執。

 

如果被告有罪與否,可以經由不具法律專業或司法國考資格認定的公民依法組成陪審團來決定,這難道不是宣告法律非專業,審判猶如選舉投票,更進一步解構司法威信與專業難度?

 

身為審檢辯學,為了維護專業威信、捍衛壟斷式權力(國家考試認定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與特權式利益(法官審判權、檢察官公訴權、律師辯護權),怎會熱烈歡迎「陪審制」?這是司法上觸碰不得、被嚴謹遵守的「戒嚴地域」,若要修改,反動勢力定將不斷攻擊反撲。

 

審檢不分流 司法怪獸禍國殃民

 

回顧《法官法》於2010年間送立法院審議的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等三院會銜草案(按: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445號),其立法說明足供洞察檢察官定位理想化而淪為司法怪獸的理由何在。前開草案制定現行法第1條第2項「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立法理由謂:「法官、公務員與國家間雖然皆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法官行使審判權,祇服從法律,此與一般公務員尚處於階級服從之指令關係,除受法律之拘束外,屬官對於長官發布之職務命令有服從之義務,顯有不同,爰明定本法為規範法官權利義務的特別法,並參酌德國基本法第98條第1項之規定,揭櫫法官與國家間之關係為特別任用關係,彰顯其身分之保障及執行職務之獨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以期促進審判獨立,達成司法公正的目標。」

 

但在行政院版提出制定現行法第86條第1項「檢察官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之條文時,立法理由卻謂:「現代刑事司法程序中,檢察官係開啟審判之門之鑰匙,基於法院不告不理之原則,檢察權是否能夠公正行使,關係著審判獨立目標是否能夠達成及人民與社會對正義之追求是否得以實現。而為確保檢察權之公正行使,必須建立適當之檢察官工作環境及條件,此牽涉到檢察官在法律上定位屬性、身分與職務保障,內部及外部監督是否合宜等問題,得藉由本法制定之機會予以釐清。根據檢察官制度發展之歷史及各國檢察制度運作實況,並參酌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及相互制衡理論,認為檢察官之職務與身分在與檢察官性質不相牴觸之前提下,應該受到與法官相若之保障,摒除外界對檢察權行使之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公正地行使職權,此為前揭司法院解釋所肯認(按:釋字第13、325、392號解釋)。」

 

檢視並對照有關法官、檢察官定位屬性、身分與職務保障等條文之立法說明,其一,「公共利益」之認定若由檢察官專享解釋權,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豈不是球員兼裁判,自己認定「公共利益」為何,然後再扮演「公益代表人」之角色?其二,「公共利益」若可由法官行使審判權來加以認定,檢察官如何扮演「公益代表人」,豈不是要由法官認定,法官是否成為檢察官的「長官」?其三,刑罰尚有「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權之行使也有自動檢舉、主動偵辦的特色,斷非全然不告不理,自與審判權差異明顯。

 

其四,審判獨立業已摒除屬官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職權外部、職務內部,法官均能享有獨立,但是基於檢察一體、法務部檢察行政之指導權與監督權,檢察官職務內部受限檢察行政拘束、職權外部受限檢察一體,無論偵查、訴追、執行皆不能內外同時獨立行使職權或職務,如此檢察官性質,是否造成檢察權之行使,人民相對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救濟不完備?

 

再者,檢察權被大法官認定為廣義司法權(按:釋字第392號解釋),原則上無從訴願或行政救濟,對於偵查、訴追、執行等檢察權的行使後果,除現行法明定準抗告、異議之外,為何不在《刑事訴訟法》完備相對應的救濟方法?立法者是否故意縱容檢察權便宜行使,藉由立法空白,恣意讓檢察行政以行政命令填補法律漏洞,故意養成司法怪獸,提供有心者利用法令疏漏與檢察行政權,共謀政治利用檢察權鬥爭,司法成為政治追殺的工具,無論成敗與否,檢察官可躲在司法獨立的遮蔽下而卸責免罰?

 

檢察官依法應享有之保障,頂多「相若」法官所享有之保障,並非兩者依法所享保障均為相同、相等。是以要有全然獨立性,方有全然之保障必要,檢察官依法只能享有「相若」法官之保障,而且尚須符合「檢察官之職務與身分在與檢察官性質不相牴觸之前提」,足見檢察權之獨立性低於審判權之獨立性,為發揮實現檢察官性質,行政為體、司法為用,方是檢察官依《憲法》意旨所得的最適定位。審檢若不嚴格執行分立、分流、分訓,檢察官在檢察權的暗黑處,致生司法怪獸濫權所生的禍害,無益於「司法為民」之實現,也有害於「司法人權」的進步。

 

結語

 

「司法為民」要能在此次司法改革落實體現,審檢辯學應該開放心胸、坦然面對,接受法律解釋權與民共享、共有、共治,俾便從過去的「官本位」演進走向「民本位」,不再由審檢辯學專享與壟斷法律的解釋權與話語權。司法要解嚴,把不必要的集權與威權趕出司法體系。法律之前若要人人平等,對法律的解釋權就應有公平辯論、平等反歧視的待遇機會。蔡總統要為司法改革畫下美麗句點,司法如何解嚴,當為重責大任。

關鍵字: 司法改革 陪審 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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