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建榮批小罪不能上訴第三審沒道裡 監察院贊同將調查

上報快訊 2017年07月26日 14:56:00
監察委員王美玉(圖右)、仉桂美(圖左)質疑司法院未保障訴訟基本權,26日立案申請調查。(資料照片)

監察委員王美玉(圖右)、仉桂美(圖左)質疑司法院未保障訴訟基本權,26日立案申請調查。(資料照片)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竊盜、侵占等輕微的罪刑,不得上訴至第三審。此規定被外界認為,被告者欠缺最高法院的審級救濟,有突襲審判之嫌,數度在司法界引起爭端。對此,監察院認為,此舉悖離公平審判原則,也違反《兩公約》精神,並質疑司法院未保障訴訟基本權,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26日已立案申請調查。

 

由於我國現行刑訴法第376條就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等罪,不得上訴最高法院,造成上開案件若於地方法院判無罪,高等法院判有罪時,欠缺最高法院之審級救濟,造成突襲判決。

 

為此問題,司法界人士早已爭論不休。除了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多次討論此議題外,日前《上報》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第二度將一件一審無罪判決案件,改判有罪,但他在判決書中除引用聯合國《兩公約》說明,認為該案應屬例外,可以上訴第三審請求覆判。此舉直接挑戰最高法院庭長吳燦,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的救濟見解。

 

對此爭議,監察院26日表示,監察院認為現行的刑訴法第376條,明顯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公平法院原則。

 

另外,監察院指出,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也明定,我國違反《兩公約》精神的法律,主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訂或廢止。

 

但此法條通過至今已7年,監察院強調,司法院遲遲沒有修正,此舉是否有侵害當事人訴訟基本權之保障,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之虞「有進一步深入瞭解之必要」。也因此監委王美玉、仉桂美26日立案申請自動調查,深入了解此情形。(畢翔/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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