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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惡房東 「張淑晶條款」最高罰三十萬

上報快訊 2016年07月11日 16:03:00
惡房東張淑晶自2015年起遭多位租房客投訴並提告。(翻攝自三立新聞網)

惡房東張淑晶自2015年起遭多位租房客投訴並提告。(翻攝自三立新聞網)

內政部出招!無殼蝸牛未來租屋將更有保障。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2016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將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必須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契約與房客訂約,如違反規定,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2015年間,二房東張淑晶因訂立不平等租賃契約,坑殺房客,遭多名受害租屋客出面指認且提告,最後被檢方依誣告、詐欺等罪嫌起訴,該案件引起社會廣大民眾注意。內政部表示,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提前終止租約、房東要求過高的擔保金(押金)、臨時調漲水電費、租屋毀損修繕處理、不合理的違約金額及房客欠繳租金等問題,都是源於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合約。為健全租屋環境,保障租屋客,內政部公布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希望降低未來可能的租屋爭議。

 

內政部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
(二)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二)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 
(三)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 
(四)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的約定、應提前通知的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的返還。 
(五)房屋返還的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的違約金額計算。 
(六)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等。 

 

內政部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得輕率,切記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遷入房屋時,也可請出租人一起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附屬設備也以清單詳細註明;若承租人只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並標註租賃範圍,以避免發生爭議。 

 

內政部也表示,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人應符合該法最終消費的要件,即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租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另外,為讓租屋業者有充分時間與承租人調整契約內容,給予6個月的準備期,訂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另外,內政部提醒民眾,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租約內容與規定未符合的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則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若民眾有參考使用本次新公告版本的需要,可透過「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及「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直接下載新版房屋租賃契約書。(徐乙喬/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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