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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旋轉門規定放寬 將改為「特定行為禁止」

上報快訊 2017年08月07日 18:09:00
行政院近日研議放寬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的「旋轉門條款」,將由原本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等職務,改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3年內相關營利事業等職。(資料照片)

行政院近日研議放寬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的「旋轉門條款」,將由原本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等職務,改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3年內相關營利事業等職。(資料照片)

行政院近日研議放寬有關公務員利益迴避的「旋轉門條款」,討論將由原本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等職務,改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3年內相關營利事業等職,並從「特定職務禁止」,將改為「特定行為禁止」。對此銓敘部政務次長林文燦7日表示,此修正案研擬中,仍尚未定案。

 

《公務員服務法》中第14條之一規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稱為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又稱「旋轉門條款」。

 

近日行政院研議鬆綁「旋轉門條款」,銓敘部上週向考試委員提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討論放寬限制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年內職務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

 

據《蘋果》報導,銓敘部政務次長林文燦7日受訪時表示,修法方向是比照先進國家,從「特定職務禁止」,將改為「特定行為禁止」,公務員轉任營利事業董監事,規定不得與原來職務相關。此外,現階段討論修法與行政院長林全內閣改組傳聞無關,且此修法尚未定案。

 

另據《中央社》報導,林文燦7日表示,就國家延攬人才的角度,應該要放寬。但他也提到,任用資格的放寬當然有,但說是「大幅」放寬,並不正確,任用的總數沒有增加。此外,2012年在制定《公務人員基準法》時,朝野對於所謂旋轉門條款如何規範合理,各有各的意見,有人認為要放寬,有人主張要緊縮,也有人認為作為公股的董事或監察人要能發揮專業。

 

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條款,又稱「旋轉門條款」,目的為防止公務員利用其服務公職之機會累積日後轉業之資產,以便日後任職營利事業時循原任公職時之管道或機會,牟取不當利益或取得其他競爭者所無法享有之便利。(楊孟臻/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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