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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花敬群憑什麼五次回嗆公民團體「你去告我」

田蒙潔 2016年08月14日 11:12:00
花敬群(摘自花敬群臉書)。

花敬群(摘自花敬群臉書)。

「南鐵東移案」是「都市計畫變更案」,於2015年10月21日送進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居民不斷要求針對徵收必要性、工程問題舉行「行政聽證會」,在正當行政程序的基礎下,讓居民與交通部和台南市政府有對等表達意見的機會,都委會也能斟酌雙方理由,做出合法、合憲的審查。然居民的訴求並未獲得正面的回應,7月26日內政部召開都委會時,公民團體質疑資訊不對等、未事先公告議程,內政部次長花敬群直接回嗆五次「你去告我!」還說:「法律上沒說不公告就不可以開會」。

 

 

法律到底站在哪一邊?南鐵自救會和聲援的公民團體可以告花敬群嗎?

 

2016年8月9日內政部預定再召開都委會(如下圖,摘自反台南鐵路東移臉書),。前一天,南鐵自救會和公民團體在行政院前24小時馬拉松朗讀台灣公法學者「正當法律程序」的相關著作,其中一段文字引自內政部長葉俊榮的《面對行政程序法—轉型台灣程序建制》,摘錄如下:

 

我國機關長期以來對根基於西方的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觀念薄弱。在欠缺法律的規範下,機關的行政程序完全取決於官員的主觀意思,製造了不當利益干預的機會。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行政程序採取透明化、參與化及論辯化的規定,有助於保障人民權益。

 

公民參與的二根支柱:通知和陳述的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源自「英美法」,兩個核心要素是「通知」(notice)和「陳述的機會」(hearing or an opportunity to be heard),是「公民參與」三個支柱中的兩個。其法律概念是,政府有權依法剝奪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但是在依法剝奪之前,一定要給權利被剝奪者一個「陳述的機會」,以便為自己辯解,捍衛自己的權益。為使陳述的機會「具實質意義」,政府一定要事前「通知」,當事人才能好好做準備,把握住陳述的機會。

 

正當法律程序原本只規範司法機關,後來擴及行政機關,許多國家都定有行政程序法,規範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必須提供的通知和陳述機會,保障公民參與,防範行政機關濫權侵害人民的權益。台灣的《行政程序法》制定於1999年,於2001年開始實施,第一章總則的第七節是「資訊公開」,第十一節是「送達」,是正當法律程序的「通知」規定。

 

 

內政部7月26日的都委會,未事先公告議程,導致南鐵自救會和公民團體根本無法在開會前準備陳述的內容,陳述的機會只是虛晃一招、虛應故事,都審的行政程序完全取決於花敬群的主觀意見,正是《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和《行政程序法》所要防範的行為,公民團體真的不能透過訴訟尋求救濟嗎?

 

公民參與的第三根支柱:公民訴訟

 

台灣規範行政機關的另一個法律是《行政訴訟法》,於1998年修正全文,2000年開始實施,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提供「公民訴訟」的權利。可惜為德不卒,該項規定必須進到特別法裡才能使用,公民團體看得到,但卻吃不到。

 

花敬群違憲、違法,為什麼還能囂張的五次回嗆公民團體「你去告我」?因為《行政訴訟法》第九條的公民訴訟規定,是公民參與的第三根支柱,也是唯一的「利牙」,但立法超過十五年,始終未曾獲得公民團體關愛的眼神,拼命追求「行政聽證」,而不追求真正能夠運作、完備的公民參與制度。

 

學習、完備和落實公民參與的法律制度

 

美國第一夫人米雪兒‧歐巴馬在2016年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發表演說,她說:「當對手向下沈淪時,我們要向上提升。」(When they go low, we go high.)面對違憲、違法、囂張的行政官僚,致力於監督政府的公民團體,必須向上提升。知識就是力量,除了苦情、哽咽的抗議、綁白布條、上街頭外,更要認真學習、完備和落實國家的法律制度。

 

 

※作者為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美國聯邦註冊專利律師,文山、內湖、林口社區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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