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逐筆核對51筆消費支出,認定其非私人花費,17日上午更三審判胡鎮埔無罪,(翻攝自民視新聞)
前陸軍上將、內政部退輔會主委胡鎮埔,被控以假發票向榮電公司挪用公款約24萬,纏訟6年。高等法院逐筆核對51筆消費支出,認定非私人花費,17日上午更三審判胡鎮埔無罪,且由於一、二審也都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檢方起訴書指出,胡鎮埔於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擔任退輔會主委;王成明則從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任退輔會第九處處長。胡鎮埔因每月編列的4萬餘元主委特支費不敷使用,加上退輔會轉投資的榮電公司董事長李豐池,亦是由胡鎮埔推薦派任人選。檢方懷疑,胡指示王成明及李豐池,利用假發票或收據申報核銷公關費,挪用公款約24萬元。
高院更三審針對此案提出幾個爭點,表示應斟酌榮電董事長報銷的公關費,是否可視為胡的支出?若消費與胡有關,消費內容是否攸關榮電相關業務?根據上述,高院逐筆調查相關的51筆消費支出,認為這些消費並非為了胡鎮埔個人支出,其餘部分均與榮電公司業務有關。
且高院認為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證明胡、王二人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說服、形成二人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判決二人無罪,
高院更三審合議庭指出,本件一審為2010年10月間,至今已逾6年,胡鎮埔經高院更一審及更二審判決無罪,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後,17日更三審判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全案確定。(吳美欣/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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