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崇晏等4人發起了「411路過中正一分局」而遭檢方起訴,高院在二審時,認定本案被控侮辱公務員部分,屬言論自由範圍,因此改判洪及同案被告陶漢無罪。(圖片取自公視新聞網YouTube)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大學生洪崇晏等4人,因不滿中正一分局於4月11日凌晨取消公投盟在中山南路所申請的路權並進行強制驅離,於是發起了「路過中正一分局」的行動。洪及路過群眾於警局前喊口號,抗議警方驅離公投盟一事;事後檢方以違反《集遊法》、侮辱公務員等罪嫌,將洪崇晏等4人起訴。
24日出庭聆判時,洪崇晏與撒丰安稱,之所以犯下本案,是因為政府缺乏法治素養且侵犯人民權利,才會號召群眾一同包圍警局。他也不解,為什麼被抗議者認為是暴民,「結果被抗議的對象不用負任何責任?」
原一審判洪男4人各拘役30至80天,但洪上訴堅持自己無罪。高院在二審時,認定本案被控侮辱公務員部分,屬言論自由範圍,因此改判洪及同案被告陶漢無罪。其餘2名被告蕭年呈、撒丰安,仍依妨害公務罪各判拘役50天、40天,全案定讞。
此外,洪崇晏補充,政府若再緊縮對抗爭的定義及管理,「受害者會是我們這些缺乏資源的人。」洪也說,從事抗爭並無任何收入,他們依然要溫飽自己的生活,沒辦法整天抗爭而沒有生財的管道,所以應該讓有意義的抗爭、淘汰無意義的抗爭。(張愷庭/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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