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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冤獄的終結不是沉冤得雪

主筆室 2017年09月14日 07:00:00
徐自強白蹲苦牢16年,今以每日5000元的最高補償標準,向法院請求賠償2814萬元。(圖片取自徐自強臉書)

徐自強白蹲苦牢16年,今以每日5000元的最高補償標準,向法院請求賠償2814萬元。(圖片取自徐自強臉書)

歷時21年漫長訴訟,經過九次更審、五次非常上訴,並做成釋字582號解釋的徐自強案,無罪定讞迄今將滿一年。儘管案件當事人已是完全的自由之身,但冤獄的終結不會只是「沉冤得雪」。

 

一場冤獄的無罪判決,即是下一場請求賠償官司的開始。任何司法冤屈,從來不會只是當事人或其家人自己的事,那是整個社會必須一起付出的代價,國家本來就有責任盡最大的可能,去回復一個人因體系的殘缺、誤謬而被毀掉的破碎人生。

 

徐自強白蹲苦牢16年,遭判七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其中四年是關在「隨時準備上路」的囚室,每天從法警的眼神中推敲自己的死期,正是抱著一絲希望,反而過得生不如死;入獄時兒子剛上小學,出獄後兒子已大學畢業;原本休戚與共的太太不堪壓力離家結束婚姻;兄姊的身心狀況也連帶被拖累;父母為籌錢打官司,變賣家產至僅能帶著孫子委身一處簡陋的房舍;徐自強26歲入獄,步出監獄的一刻已年過40。

 

因為法院是以最高刑期的死刑對他判刑,如今他便以每日5000元的最高補償標準,向法院請求賠償2814萬元

 

徐自強案之前,其實已有更為人知的蘇建和案賠償前例。4年前,高等法院審結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等3人冤獄賠償案,合議庭認定3人在判決無罪確定前,各遭羈押4170天,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裁定蘇建和、劉秉郎各獲542萬1000元,莊林勳獲500萬4000元補償金。

 

500餘萬就是蘇案等人一場冤獄所獲得的弭補,主因依照「刑事補償法」規定,受羈押人有可歸責事由,仍須賠償,但法院可酌減補償金。當時高院認為,蘇建和等人在檢警偵訊期間曾「自白犯罪」,所以立下此500餘萬的補償標準。意即「自白犯罪」,成了蘇案等人被歸責的事由,也就是無罪歸無罪,冤獄歸冤獄,當事人的「自白犯罪」也要負擔整起冤獄的部分責任。

 

在長期以來寧可錯殺、不可縱放的社會氛圍下,多數人已對「冤獄」無感,遑論關心受冤者的賠償是否存有正義。警察施以刑求,迫使嫌犯做出不利於己的自白,檢方據此起訴,法官再據此判刑,在法律程序下,縱然以無罪告終,卻還要回過頭來對刑求下的自白究責,酌減其補償金,既為國庫省下一筆錢,也斷然否定了當時刑求事證的存在。對冤獄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結果其實是冤上加冤。

 

徐案和蘇案的不同之一,則在徐自強從頭至尾未曾自白認罪,也就是未有讓檢方、法官自他身上出現任何「誤下判斷」的機會。以其20年人生遭逢的有形無形損失衡量,2814萬元的賠償請求,不僅是遲來的正義,也看不出能有甚麼「酌減其補償金」的因素環節。

 

達米恩是1993年美國南方小鎮曼菲斯鎮男童裸屍案的嫌犯之一,入獄18年後獲釋,逃過死牢,出獄後他把自己的遭遇寫成《冤獄人生》〈LIFE AFTER DEATH〉一書。他被關了18年,比蘇建和等人的11年久,也比徐自強的16年久。但書中有句話說:

「我知道一件事,就是把一個無辜的人關進牢裡多久叫『太久』,答案是一分鐘!剝奪一個無辜者的自由,連一分鐘都嫌太久。」

如果我們懂得這個道理,我們或許就會更關注冤獄賠償這件事,也能理解「無罪」不會是一場冤獄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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