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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憲法哪一條規定賴清德不能管兩岸

主筆室 2017年10月05日 07:02:00
總統掌管「國防、外交及兩岸」,以此與行政院長分工,幾乎成為台灣解釋現行雙行政首長制的通說。(圖片取自賴清德臉書)

總統掌管「國防、外交及兩岸」,以此與行政院長分工,幾乎成為台灣解釋現行雙行政首長制的通說。(圖片取自賴清德臉書)

連續幾天的總質詢,賴清德都被追著問兩岸統獨議題,才剛被提醒要注意「分際」的閣揆被問急了,只好不斷覆述「兩岸政策是總統職權」、「不要再問我個人的政治主張」。賴揆不想多生是非,閃避問題,看似其情可憫;問題是,兩岸議題是總統特權嗎?我們的憲法裡面真的有規定閣揆不能管兩岸嗎?

 

長期以來,總統掌管「國防、外交及兩岸」,並以此與行政院長分工,幾乎成為台灣解釋現行雙行政首長制的通說。不過,此說其實沒有寫在《憲法》(包括增修條文)裡面,而是李登輝初掌政時,為了緩解與他「肝膽相照」的前閣揆郝柏村關係的說法。李登輝的根據是:

 

一、根據《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所以總統有外交權。

 

二、根據《憲法》第36條:「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所以總統有國防權。

 

三、民國35年制憲時,根本沒有「兩岸」事務,所以總統的「兩岸」權來自於總統下轄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之「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後來在陳水扁執政時,更明確地被當時的國民黨立委修正為:「所稱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從此更加定性。

 

與其宣稱「總統掌管國防、外交及兩岸」是來自於憲法的規範,還不如說這是當時李登輝運用其執政黨主席的權力,在以黨領政之下硬將這三項權力從行政院割裂出來。加上後來修憲後總統直選,一般人認為擁有直選民意基礎的總統「不該」沒有憲法上的權力,於是漸漸同意將國防、外交及兩岸權力劃為總統特權。

 

不過,這終究不是來自於《憲法》的明文規範,尤其所謂總統的兩岸權力,在《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更是隻字未提,全來自於法律授權。尷尬的是,我們的《憲法》第53條依舊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另外,《行政院組織法》還將它下轄的各部會一一臚列,其中當然包括陸委會。總統居然可以用一個「通說」跳過行政院長,全權指揮行政院下轄的一個單位,這是什麼道理?這能夠權責相符嗎。

 

所以,儘管賴清德已經擺明兩岸是總統職權,不歸他管;但立委仍是不斷地旁敲側擊,追著賴清德問。因為一旦承認「國防外交兩岸是總統職權」,那就表示這是立法院管不到的「治外法權」,這三項權力將完全逸出立法院的制衡之列。

 

這就是台灣憲政運作的實像,一部以內閣制為根底,以全中國為實施對象的中華民國憲法,再加上總統直選的民意賦權後,導致其亂象叢生。從雙首長權責運作完全失衡,到《憲法》居然明文規定行政院僅能有一位副院長(連地方政府都有三位副首長),根本無以膺任日益龐雜的政務。這種遷就、落伍,完全不合身的憲法,正是台灣政治停留在前現代的主因。

 

前閣揆江宜樺說,現在的憲政現況是「超級總統制」,容易造成越級領導與越級報告,總統決定一半到四分之三閣員,閣揆角色尷尬。台灣該不該修憲?聽聽江宜樺的「血淚控訴」,看看賴清德「不能管兩岸」的尷尬應答,只要不耽溺在統獨法統爭議裡,任誰心中都會有清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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