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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國旗罪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高院聲請大法官釋憲

上報快訊 2017年11月06日 20:58:00
陳儀庭、陳妙婷在2015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吳馨恩等人割破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3人上訴至高院,高院認為「侮辱國旗罪」有違憲疑慮,裁定全案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圖片取自民視綜合頻道YouTube)

陳儀庭、陳妙婷在2015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吳馨恩等人割破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3人上訴至高院,高院認為「侮辱國旗罪」有違憲疑慮,裁定全案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圖片取自民視綜合頻道YouTube)

陳儀庭、陳妙婷在2015年國慶日當天,夥同友人吳馨恩等人割破中正橋上10多面國旗,遭新北地院以《刑法》侮辱國旗罪,各判陳等人各20天,得易科罰金2萬元。事後3人上訴,地院二審改判無罪,認定他們只是表達政治意見,應受言論自由保護;再上訴高等法院時,高院6日表示,《刑法》中的污辱國旗罪,有牴觸憲法疑慮,因此裁定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對此,陳儀庭在臉書上轉貼相關新聞,並表示「是進展,也是不得不為的讓步。」

 

高院6日發新聞稿指出,基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之下,他們所要表達的,僅是質疑中華民國治理台灣的正當性,並不是為了侮辱中華民國。雖然毀壞國旗是事實,但不能與「侮辱國旗罪」相提並論;因此地院二審改判無罪。

 

懲罰污辱國旗行為 縮限人民言論自由

 

此外,高院解釋,國旗是憲法制定的國家象徵,代表國家尊嚴,所以立院也制定《中華民國國徽國旗法》,保障國旗的尊榮性。不過,若過度「神化國旗」,如同允許政府宣導什麼是「愛國」,什麼是「不愛國」;因此,懲罰「污辱國旗」的行為,侵害了人民思想自由、言論自由,應屬違憲。

 

高院也強調,陳儀庭等3人否認中華民國統治的正當性、並抗議中華民國是「殖民體制」,他們意在透過「毀損國旗」的行為來表達這種訴求。

 

另,高院針對「損毀國旗罪」的目的和手段,提出疑慮。該罪列於《刑法》「妨害秩序罪章」,但維持社會秩序可否成為毀損國旗合憲的正當化理由?

 

高院指出,毀損國旗屬於表意行為,且沒有證據證明,毀損國旗會產生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的動亂;這些無法正當化「毀損國旗罪」對示威者言論、思想自由的侵害,違反憲法第11條、第23條。合議庭成員有審判長周盈文、陪席法官林海祥(蘇炳坤案陪席法官)、受命法官林孟皇。周盈文和林孟皇也是這次司改會重要成員。(張愷庭/綜合報導)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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