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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經國提建言有回應  體育署行文要中華奧會暫緩改選主席選舉

上報快訊 2017年11月14日 21:45:00
吳經國已向國際奧委會提出中華奧委會此次改選爭議,14日晚間體育署發表書面說明,並將行文中華奧會暫緩本月25日執委會選舉。(攝影:陳品佑)

吳經國已向國際奧委會提出中華奧委會此次改選爭議,14日晚間體育署發表書面說明,並將行文中華奧會暫緩本月25日執委會選舉。(攝影:陳品佑)

針對中華奧會原訂11月25日舉行執委、正副主席改選,國際奧會執行委員吳經國向林德福說明他向國際奧會提出中華奧會堅持以將卸任單項理事長改選未來4年的新任委員及正副主席等情事,根據《自由》報導,14日晚間體育署已發表書面說明,並將行文中華奧會暫緩本月25日執委會選舉,同時也請該會徵詢國際奧會意見,以便確認延後改選,是否有違反奧林匹克憲章。

 

有關體育署發表書面說明內容如下:

 

一、中華奧會表示,歷屆委員改選都是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及該會會章暨選舉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每屆委員任期4年,第11屆委員任期將於本(106)年12月31日屆滿,該會援例於今年8月29日公告改選期程及相關事宜,並於本年10月28日完成第12屆委員改選,接下來將在11月25日進行執委會改選,選出新任的執行委員、副主席及主席。

 

二、本署林德福署長於本年11月13日下午與IOC執行委員吳經國見面,吳委員表示,國家奧會除需遵循IOC及奧林匹克憲章相關規範外,亦應遵守國家內部法律規定執行相關業務;吳委員近日與IOC國家奧會服務部門執行長討論,該執行長建議中華奧會於特定體育團體完成理監事改選後,再進行第12屆執委會選舉較具有正當性及代表性;此外,奧林匹克憲章第27條及28條附則雖規定國家奧會執委會依國家奧會會章規定推選,且任期最長為4年,但仍有彈性調整空間,建議中華奧會可徵詢IOC同意延後辦理改選。

 

三、依中華奧會會章規定,執委會(執行委員、副主席及主席)由75位全體委員選出,其中38位當然委員係由特定體育團體代表任之;國民體育法於本年9月20日修正通過,特定體育團體須依該法第38條規定於明(107)年3月23日前完成理監事改選,如該會於本年11月25日完成執委會選舉,則選出之新任38位當然委員,屆時或將被遞補取代。同時,明年新任當然代表參與該會執委會選舉或被選舉權利,將被駁奪。

 

四、體育署表示,中華奧會辦理委員之改選,應遵循IOC、奧林匹克憲章規範,以及我國國體法相關法規,並兼顧各界對體育革新之期待與社會觀感,暫緩11月25日執委會之改選。體育署將正式行文中華奧會,有關改選乙事已引起國際奧會注意,應審慎處置,請該會暫緩25日的執委會選舉,並請該會寫信徵詢國際奧會(IOC)意見,了解延後改選有無違反奧林匹克憲章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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