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昭如專欄:給王拓的加害者真相片段

陳昭如 2016年08月27日 07:00:00
民進黨前秘書長王拓辭世,但當年在美麗島事件迫害他的真相仍未明。(翻攝自蔡適應youtube)

民進黨前秘書長王拓辭世,但當年在美麗島事件迫害他的真相仍未明。(翻攝自蔡適應youtube)

關於威權時代受害者的故事,我們已說了許多,她/他們的面貌逐漸鮮明,我們還要繼續說下去,讓記憶戰勝遺忘。

 

然而,加害者仍然沒有臉龐,或者面貌模糊。關於加害者的故事,我們才剛起步。蔡總統撤回了謝文定的司法院長提名,但撤不回她的威權服從說,以及司法界對於威權履歷的無感、甚至擁護。王拓離開了人世,留下的不只是被迫害者的悲歌與抵抗的勇氣,還有才正要開始的歷史再審判。曾經,美麗島事件被稱為「高雄暴力事件」。1990年李登輝總統特赦了美麗島的受刑人,許多受刑人也在1998年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補償條例通過後陸續得到補償。「高雄暴力事件」早已正名為代表台灣民主運動的「美麗島事件」,王拓等當年的叛亂與暴力罪犯也已正名為民主運動的鬥士。但是,對於加害者的追究卻始終未曾開啟。就讓我們用追究來追思王拓吧。

 

五天審訊  筆錄少得驚人

 

在美麗島活動中擔任司儀的王拓,1980年2月14日在警備總部接受訊問。偵訊筆錄上記錄,軍事檢察官林輝煌這麼質問王拓:「你第一次聽到『暴力邊緣論』是什麼時候?是聽何人所提?其意為何?」。無視於王拓及其他人的解釋,一個多月後,「暴力邊緣論」成為指控叛亂暴動的證據之一,林輝煌在法庭上堅稱美麗島事件是「以暴引鎮,鎮而益暴」,警總逮人是基於合理懷疑,絕對不是先抓人再找證據,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他在庭上的表現被讚許為「穩健而敏銳,並能適時提出反駁,引經據典,條理分明,表現十分出色」。

 

1980年3月2日,王拓被警總移送到台北地檢處。4月16日台北地院刑事調查庭提訊了王拓,庭上的檢察官是美麗島四人專案小組中在起訴書上掛名、並負責蒞庭論告的孫長勛,推事(即法官)是蔡秀雄,當時他正代表國民黨競選國大代表,律師尤清以法官應超越黨派為由聲請要求他迴避,但被合議庭拒絕。王拓在庭上表示軍事檢察官的偵查筆錄部分與事實不符,要求調出警總的錄音帶和被告的自白書,查明有無刑求。隔天,孫長勛和蔡秀雄提訊了傅耀坤,他是在起訴書及判決書上被列名指控王拓「喊衝」的證人及共同被告。然而,這份傅耀坤的筆錄卻未記載有關王拓的訊問。

 

王拓六天六夜只睡兩小時

 

完成諸被告的提訊之後,台北地方法院從5月21日開始進行五天的審理,但留下的審判筆錄卻少得驚人。例如5月23日一整天從早上八點半開庭到晚上七點四十五分,審判筆錄卻只有十頁左右,報載當天王拓在庭上侃侃而談,為自己、也為民主運動辯護,這些發言的詳細內容完全沒有出現在筆錄中。在公開提訊與審理時,有許多被告主張自己遭受刑求,自白書並非出於自由意志,王拓便表示自己曾六天六夜(或七天七夜)只睡兩小時,也曾被打耳光。然而,孫長勛在庭上公開駁斥被告有關刑求的主張,表示在偵訊時有問被告是否被刑求,被告都說沒有;他也曾函請調查局及警備總部查證,都回覆說並無其事,可見被告所言不足採信。其實,被告們已經明確陳述自己遭刑求、或被迫說沒有刑求。我們也很難相信,孫長勛和蔡秀雄在面對被打到一耳失聰、遭香菸頭燙臉的紀萬生時,會完全看不出刑求的痕跡,都無法分辨自白是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被告邱垂貞便在庭上公開嘲諷檢方的裝呆查證法:「警總一紙公文可以抵消,說沒有刑求,那我也可以請我的律師給我寫公文,說我沒有參加高雄事件」。

 

檢方的裝呆容易,被告膽敢主張被刑求可不容易。就以始終堅稱自己被憲兵隊殘酷刑求的被告吳振明為例。吳振明是計程車司機兼攤販,有個不到兩歲的女兒,太太還正懷孕中,他的被捕顯然不只造成個人的痛苦,還有家庭的困頓。在2月29日謝文定檢察官偵訊他的筆錄中,沒有出現有關刑求的紀錄,我們不知道是吳振明不敢講、不能講,或是書記官沒有寫(這位書記官,就是曾在電視上表示謝文定實為對抗威權的李權宸律師,原名李盛賢)。我們可以從筆錄中知道的是,謝文定提示了王拓的照片,要吳振明指認王拓就是那個「打憲警打得最厲害」的「戴帽子和眼鏡的人」。4月17日,孫長勛與蔡秀雄提訊吳振明,他表示自己遭到刑求:連續拷打到下體成傷,被恐嚇要送到地下室用「十八般武藝對付」,要把他丟入海裡。吳甚至曾拿原子筆插喉嚨自殺未遂,最後被迫簽下自白書。他還在法庭上公開展示沾血的內褲一件作為被刑求的證據。然而,孫長勛在法庭上說這內褲只能證明吳振明罹患性病、尿道炎等疾病,而且憲兵司令部說這是卸責之詞,因此刑求之說不可採。即便有吳振明的反駁陳述,蔡秀雄參與做成的判決書仍然認定,有警總軍法處的門診記錄等證據證明吳振明是罹病,而非被刑求成傷。吳振明被以「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為由判刑五年。這就是提出刑求證據的下場。

 

王拓的加害者有哪些人

 

王拓的加害者是哪些人呢?我們無法確知,疲勞偵訊王拓六天六夜的是軍事檢察官林輝煌,或是其他人。我們可以確知的是,共犯結構的執行者,至少包括在警總偵訊他的軍事檢察官林輝煌,在起訴書上蓋章並任命專案小組的台北地檢首席石明江,專案小組召集人吳英昭、孫長勛、張政衡和謝文定檢察官,以暴行脅迫將王拓判決有期徒刑六年的審判長陳聯歡、推事蔡秀雄和鄭三源。我們也可以確知的是,多年來,這些人在司法體系中未被當成威權加害者看待。林輝煌在民主化之後,歷經三任總統(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長期擔任司法官訓練所(現司法官學院)所長長達十四年(1999-2013)。石明江和吳英昭後來都當了檢察總長,張政衡升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孫長勛在1985年升任高檢署檢察官,1987年起,經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涵欽點成為高檢署偵辦叛亂案的三人小組成員,將李應元、陳昭南以預備叛亂罪起訴,經辦江蓋世及謝長廷等人的六一二事件台獨案(起訴)、錢穆女兒錢易參加共青團(不起訴)等叛亂案。孫長勛與謝文定同在2000年名列檢改會票選最高檢察總長的候選人名單,謝文定更曾是檢改會2004年票選推薦檢察總長第二名(第一名為黃世銘)。

 

 

這些司法體系的執行者是否可以主張,自己是在威權體制之下被迫服從,除了服從之外別無選擇呢?當時,有些人民確實被迫服從。與王拓同為美麗島事件被迫害者的人們,有些名字迄今不為人知,因為那迫害是如此地羞辱不堪,對人性的殘酷考驗。例如,那些被以司法要脅而被迫當線民的人們。幾位在1979年12月底在台中市警察局被約談的人,因承諾「我自願隨時與約談機關保持密切聯繫,提供重要人犯逃亡、藏匿處所之情報,並反應陰謀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影響社會治安之情報」(這些人在筆錄上的承諾一字一句完全相同),或是在保防室調查組承諾不會再參加集會、願隨時提供主要份子的線索給予治安單位以贖罪,因而沒被移送或起訴。我們難以想像他們心中面臨的痛苦掙扎,以及伴隨著此屈辱的往後人生。

 

有權力的司法人逼迫人民當線民以服務威權,和無權力的人民被迫當線民,這兩件事在法律與道德意義上都絕不相同。王拓曾在法庭上表示,歷來的權勢者都慣用法律作為政治鬥爭,排除異己的工具。前述那些司法人的所作所為,包括書記官的選擇性記錄,根本稱不上是遵守當時的法律。他們所分擔的行為與角色輕重或有不同,但都成為了王拓所說的政治工具,是積極配合威權迫害的執行者。當時的他們,非得這麼做嗎?有「遵守法律」的可能嗎?有抵抗威權的可能嗎?

 

一萬多受害者卻沒有加害者

 

2015年出版,由哲學家Herlinde PauerStuder 和 J. David Velleman所著的Konrad Morgen: The Conscience of a Nazi Judge一書記載並剖析了納粹德國法官Konrad Morgen的心路與經歷,可以作為參照。1909年出生於法蘭克福的Konrad Morgen,出身於父親擔任火車駕駛的中等家庭,他在父母的建議之下加入納粹黨及禁衛軍,後來擔任了禁衛軍的法官。他矢志服從法律,痛恨貪污、淫亂與自私。他曾奉令偵辦一起Auschwitz集中營的貪瀆案,是一位集中營的醫療助理寄出一個幾千克的黃金包裹給他在德國的妻子,這黃金是從補牙的材料中取得的。Morgen驚嘆這數量的黃金必然是謀殺了成千上萬名的囚犯才取得,但開啟偵察這案件的法律問題不是殺人,而是貪腐。認同納粹「理念」並承認希特勒的命令就是法律、但想保持法律「良知」的Morgen,後來決定想辦法干擾滅絕尤太人的最後方案。他的辦法是嚴厲執行禁衛軍首領Heinrich Himmler所要求的榮譽規範與守法要求,特別是反貪腐。他曾嘗試在Adolf Eichmann執行大規模滅殺集中營囚犯計畫的中途,追訴他涉嫌侵佔一袋寶石。最後,終於受不了Morgen的禁衛軍,將他調離職務以免得他再惹麻煩。

 

如果在納粹德國那不法國家的體制下的納粹法官可以如此,我們是不是可以合理期待戒嚴體制下的司法人,即便沒有起身對抗威權,至少能夠「遵守法律」:不刑求、不採納刑求證詞、不將呼喊「臺灣人民萬歲」、「台灣民主萬歲」的演講當成叛亂與暴行,並且追究刑求與不法審判?如果謝文定在1982年可以因為王迎先跳橋自殺身亡而開始追查刑求,他在1980年為何不追查自殺未遂的吳振明是否被刑求,甚至還要吳振明咬出王拓呢?至於遵守惡法(例如叛亂刑法)的法哲學難題,則又是另一個問題了。

 

吳乃德曾說,「在台灣至少有一萬多個受害者,可是沒有任何一個加害者。」尋找加害者的歷史任務萬分艱鉅,思考加害者的法律與道德責任也不見得比較容易。王拓已逝,而我們才正開始追尋答案。

 

 

【上報徵稿】

上報歡迎各界投書,來稿請寄至editor@upmedia.mg,並請附上真實姓名、聯絡方式與職業身份簡介。

 

 






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