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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李明哲案的政治警示

林青弘 2017年11月30日 00:00:00
李明哲5年有期徒刑就是「重判」,若是重判,其意義不僅是強烈政治警示,也是最有震懾力的政治警示。(攝影:曾原信)

李明哲5年有期徒刑就是「重判」,若是重判,其意義不僅是強烈政治警示,也是最有震懾力的政治警示。(攝影:曾原信)

李明哲1975年次,祖籍中國安徽省,生於台北,曾任前民進黨籍立委許鍾碧霞(許信良配偶)的國會辦公室助理,也曾經在民進黨中央黨部擔任社會發展部專員,以他的省籍和政治信仰來說,相信中國民主化會讓大陸人民生活更好,這是本於良心的忠誠看法。
 

李明哲在2017年3月19日搭乘長榮航空從台北飛往澳門,再從廣東珠海市入境中國大陸,欲前往廣州訪友,卻在拱北口岸失蹤。依據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記載,他在當日就遭受廣東省廣州市國家安全局「監視居住」,同年5月12日由湖南省長沙市國家安全局正式逮捕。

 

8月4日由岳陽市人民檢察院以岳檢公二刑訴(2017)7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同年9月11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四審判庭公開審理,11月28日宣判(人大代表與政委在庭旁聽)。8個月餘,中共完成第一件公審台灣人民政治犯罪的樣板案件。
 

兩岸人民對於李案詮釋不同,大陸人民覺得「顛覆國家政權罪」就是反抗共產黨領導,意圖推翻國家的反革命犯罪。對於台灣人民來說,李明哲的言論只是意識型態不同,交換看法與討論意見,純粹是政治想法與言論自由,無關犯罪。
 

然而李案可以提供台灣當局解讀的政治意義與價值,不限於李明哲是否有罪,是否被重判。中共以及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藉由李案偵辦、審理、判決乃至於未來執行的處理,都可進一步詳細解讀。
 

一、量刑差異,威柔並濟


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員(相當台灣檢察官)係以中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的首要分子起訴李明哲涉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是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的重罪。但在判決刑度上,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明哲只是「積極參與分子」,同案共犯彭宇華雖是首要分子,但是依據犯罪中止的中止犯,比李明哲多了減輕刑罰的合法理由,所以彭宇華判處刑度比法定最輕刑期10年更輕,減為7年有期徒刑(彭、李剝奪政治權利都是2年)。

 

至於李明哲部分,審判長宣示判決時,並未以中國《刑法》第106條與境外組織、機構、個人相勾結犯罪來加重處罰,是以李明哲判刑根本無關NGO的人權工作。
 

從法院量刑,李明哲從首要分子轉為積極參與分子,再以中國《刑法》第67條第3款「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而從輕處罰,雖然不能判決最低刑度3年有期徒刑,但衡平來論,彭宇華7年有期徒刑比最低刑期10年減少3年,李明哲5年有期徒刑比最重刑期10年少了5年,業已是法內輕判。中共鼓勵政治犯自述罪行,坦白從寬、昭告公信的統戰原則,由此可見。
 

二、箝制政治言論,控管網路秩序


中共禁止臉書、推特進入中國市場,而以中國特色的微博、微信、QQ等網路或通信平台系統取代,目的在於政治偵防與國安控管。中國本地研發的任何通訊軟體或平台系統,後台都有相對應的中共、政府的專門機構負責控管與資訊過濾。這是資訊權的壟斷與治理,不可能開放給外國私人企業經營,也不可能與外國政府分享,否則推翻中共政權、煽動民主自由思想,非常容易、普遍與快速。
 

中共以不存在的「梅花公司」和無組織動員能力的QQ社群,來認定彭、李二人的共犯罪行,直白說,就是箝制言論,控管網路。即使網路活動不全然在中國大陸地區發生,李明哲上網地在台灣,仍由司法管轄權的行使,達成國家主權的彰顯與昭告。
 

三、不歡迎兩岸人民網路結社與網路政治活動


中國大陸人民彭宇華和台灣人民李明哲之往來,在去除政治化之後客觀解讀,僅是網路交友,閒聊政治意識,談論中國政治,分享兩岸體制差異,不涉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更無顛覆國家政權的行動與暴力。中共藉此樣板官司,除了讓台灣人民見識中國司法很有「效率」,準備程序、調查程序、辯論、最後陳述都在一天以內完成,更要警告台灣人民,不要企圖染指中國人民,更別想「開發」中國人民的民主思想。興起政治權利的議論與自由意識,都會遭受刑罰處置。
 

習近平總書記所倡導的「兩岸一家親」,遇到言論自由會轉彎,他所提議的同胞待遇,惟有涉及政治權利、政治敏感的範疇排除在外。要與大陸人民往來,就得政治冷感,不談不論,否則任何文字獄等言論入罪,都有可能如同李明哲案再次上演。

台商、台生與台客在中國大陸的潛規則,就是迴避政治,不談論民主自由,只能謹守中國法制。李明哲未來刑期如何執行暫且擱置不論,台灣輿論普遍認為5年有期徒刑就是「重判」,若是重判,其意義不僅是強烈政治警示,也是最有震懾力的政治警示。

 

※作者為自由作家

 

【延伸閱讀】

●王健壯專欄:李明哲案有個主權危機

●社評:習近平是如何「尊重台灣人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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