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審淪為司法大騙局

林青弘 2017年12月11日 00:00:00
作者認為,司法院不能從制度上認真面對與檢討,國民法官只是成為專業法官的背書幫傭,參審制將淪為司法大騙局。(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作者認為,司法院不能從制度上認真面對與檢討,國民法官只是成為專業法官的背書幫傭,參審制將淪為司法大騙局。(資料照片/李昆翰攝)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總結會議」於2017年8月12日開會與閉會,司法院為了履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並且推動司法改革,自訂司法改革目標為: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二、金字塔訴訟及法院組織;三、裁判憲法審查;四、司法與社會對話;五、法官多元晉用、監督與淘汰;六、促進司法效率並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擔;七、司法公開與透明;八、建構專業、效率、便民的法院、法庭及審判程序;九、提升被害人地位與保護兒少;十、確定判決檢討機制。



從2017年6月29日起至10月19日,歷經16次「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的開會討論,司法院推出「國民法官參審制」的改革套餐。日前司法院公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下簡稱《參審法》草案)的草案初稿,徵求各界意見與建議。從「觀審員」試行到「國民法官」的草案提出,司法院面對司法權下放,顯得三心二意,在法官壓力與民意兼顧之間左右為難,全面討好反成為制度改革的拖累。

 

《參審法》草案共計7章、112條,適用罪刑最輕7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等罪名(少年刑案、毒品犯罪排除適用),準備程序終結前,法院有權變更案件適用或不適用國民法官之參審(轉軌機制),適用國民法官參審之案件,強制採行律師或公設辯護人辯護,為減輕審理負擔與維持訴訟經濟,禁止檢察官追加起訴但可合併起訴。
 

在《參審法》草案第1至42條等規定中,雖以現行法有關自行迴避、執行職務偏頗之聲請迴避等《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不選任為國民法官的法定事由,但未規定選任國民法官的「法院」究竟是合議庭或受命法官的獨任庭。假設此「法院」之合議庭法官或受命法官,因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而被拒卻於參審案件,先前完成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等選任程序,是否失效而需重來?不重來,則選任程序顯有不正義的瑕疵,若需重來,訴訟顯然耗時耗錢,訴訟非常不經濟。有無必要在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制之前,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檢察官、被告等關係人與當事人,對於法院組成之三位專業法官,是否應優先檢視有無任何職務迴避事由,針對三位專業法官進行拒卻審查?
 

其次,按上開草案第8條,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第4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足見《參審法》限縮國民法官的職權行使,且為《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的特別法。草案第35條規定國民法官之解任由法院裁定,第38條規定國民法官職務終了之要件,如此立法權源是否牴觸《憲法》第81條有關「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之立憲意旨?「解任權」故意不採司法院職務法庭行使,「職務終了宣告權」由法院認定,再再顯示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之間的不平等與差別待遇。
 

司法院有意區隔國民法官為「低端法官」,專業法官則為「高端法官」,如果同為法官卻有地位與功能的不平等,為何都能居於法庭之上,平起平坐?司法院故意區隔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其用心顯然治絲益棼,徒證素人國民因為法學素養不足,就不能與專業法官相互平等與相互尊重。
 

《參審法》自打臉的另項規定(按:第46條、第47條),就是審判長要負責審理計畫,把準備程序的結果,以素人法官能夠理解的方式向其提出與說明。審判長為了公訴人、辯護人的論告或抗辯話術不當影響國民法官的心證,還要注意法庭活動是否會讓國民法官形成偏見或預斷,指揮訴訟的額外重責大任與責成審理計畫等附加工作,不僅沒有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反而增加更多壓力。
 

司法院若對承審適用國民法官參審案件的法官定出酌減分案規定,亦如同增加其他法官的案件負擔,法官會不會反彈,會不會抱怨案件大小眼的差別對待?國民法官預作參與審理所需之心理及日常事務準備,是否要由審判長全權負責,充當「法官保姆」?
 

對於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保護,倘若國民法官向所屬企業或單位請假,第三人因此知悉某人擔任國民法官之事實後,僅是公開宣稱某某人是國民法官,這樣是否觸犯《參審法》相關規定(按:第97條、第98條)而會被懲罰?現行法庭公開審理時,亦同時揭露法官姓名,如果國民法官的姓名比照揭露與公開,第三人因旁聽或法庭直播等正當方式知悉國民法官的姓名,藉此在網路上散布,可以論罪處罰嗎?家屬、鄰居、同事知悉親人或鄰居、同事擔任國民法官,這是國民法官自我揭露身分,該當論處洩密罪嗎?如果法官投書、演講等公開活動,都可以揭露自己是法官的職業身分,為何國民法官不能對外公開揭露法官身分?女兒若對同學、老師炫耀爸爸是國民法官,難道要抓去關,課以刑責?
 

另在評議程序,司法院明顯低估社會心理學和團體動態學的實驗證明與理論啟示。6位國民法官和3位專業法官組成9人小組,評議係由審判長主持,對於審判結果,評議前已有心證形成是為正常現象。假設專業法官多數意見認定被告「有罪」,國民法官多數意見則認定為「無罪」,如果審判長不能說服至少3位國民法官支持,被告依法將被判決無罪。
 

反之,專業法官多數意見若認定「無罪」,國民法官多數意見則認定被告「有罪」,審判長無須說服專業法官支持「有罪」認定,被告依法也是判決無罪。因此,在充滿爭議性,對立性強、輿論關注高的刑案中,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的法情感與法理感不同,勢必帶來評議意見衝突,最後會便宜被告,因為最有可能的判決結果就是無罪。
 

這是評議過程裡的逆選擇效應,國民法官與專業法官的意見愈是衝突與對立,對於案件被告愈是有利。制度上的先天缺點,專業法官與素人法官之間的法律專業不對稱,勢必成為被告與辯護人訴求走偏鋒的利基。
 

司法院想要改革的誠心善意不容質疑,但是手段與方法粗糙,忽略人性與紀律的拔河掙扎,國民法官參審制只會帶來更多的司法災害,未見其利、先蒙其害,畢竟被告害怕刑罰而否認犯罪,這是人性表現,想要說謊卸責,訴求無罪判決,也是人性本能。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在評議階段的拔河與拉扯,隱藏很多不能說的秘密與人性紀律。司法院不能從制度上認真面對與檢討,國民法官只是成為專業法官的背書幫傭,參審制將淪為司法大騙局。

 

※作者為自由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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