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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專欄:你為什麼不能放過我?與愛無關-淺談跟蹤暴力行為

黃致豪 2017年12月13日 00:00:00
「跟蹤」在流行文化與文學中常被誤認是一種浪漫、深情的行為。(圖片取自PAKUTASO)

「跟蹤」在流行文化與文學中常被誤認是一種浪漫、深情的行為。(圖片取自PAKUTASO)

雖然實質上是一種心理騷擾、甚至最終可能升級成嚴重人身自由侵害的行為,但跟蹤(stalking)在流行文化與文學中常被誤認是一種浪漫、深情的行為(act of romance)。

 

在一部經典浪漫愛情喜劇「愛是您,愛是我」(Love Actually; 2003)其中一段故事中,就曾出現著名的「舉牌告白」場景:愛慕者馬克於聖誕夜突然出現在已婚女主角茱麗葉家門前,透過一張張的厚紙板告白愛慕之情後離去,換來茱麗葉追上給予惜別一吻。

 

 

很浪漫,是嗎?坦白講,我嚇壞了。不該出現的人在不正常的時間出現在我個人私密的領域,用不適當的方式表達愛意,我心中除了警鈴大作,根本難做它想。畢竟,從這個時點開始,被表白人會不會變成被害者?這部電影會不會變成驚悚劇?完全只能依賴不速客本人的心念了。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女主角之後追上給對方一吻,雖然看起來像是為這段遺憾的愛情劃上句點,但事實上等同是給不速之客重要的行為酬償(significant behavioral reward),進而很可能強化了日後類似行為的心理基礎。

 

都說浪漫電影,就放他一馬吧?問題是,電影之外我更擔心:沒有正確的引導,有多少青少年男女看了這一段之後,會誤以為跟到對方家門口或突然出現,是一種正確的、動人的、深切的愛意表達方式?進而模仿學習,甚至以「打死不退」為榮?

 

愛戀型強迫性執念

 

我是不是太敏感了?這樣常見的「浪漫」行為有什麼問題嗎?有。問題就在:這類可能已構成侵害個人隱私以及自主權的跟蹤行為,如果不予以適當的應對處理(不包含貼精障標籤或指責為變態之類的錯誤手法),在日後並非完全沒有升級成為暴力侵害行為的可能性(但這絕非指所有跟蹤行為都一定會演變成暴力侵害行為。 更多參照Davis, 1996; Menzies, Fedoroff, Green and Isaacson, 1995)。

       

與大眾對精神障礙者(尤其是精神病psychotic患者)的常見誤解全然相反:由於較專注在自我的認知與世界觀,而非與他人的實際互動,一般而言精障者比起一般人,反而更未必會出現對特定對象的跟蹤行為(Zona et al., 1993)。反過來講,會做出跟蹤行為,甚至日後對特定對象升級產生暴力侵害結果的人,在外觀上幾乎都是所謂的正常人。 更多(Edwards, 1992)

 

而心理學界20多年來對於跟蹤(以及後續的升級暴力)行為的研究(Davis, 1997; Hammell, 1996; Sapp 1996; Zona et al., 1993),大致上將這類的行為區分成為幾個基本類型:出於單純型強迫性執念(simple obsessional),愛戀型強迫性執念(love obsessional),或者比較可能屬於妄想症狀光譜的情愛妄想(erotomania;情愛投射對象常以名人為主)。除了特定情愛妄想的狀況可能涉及妄想症狀(delusion)之外,另外兩類所涉及的都是obsession—一種伴隨了焦慮「anxiety」與自我耽溺「self-indulgence」為核心情感的投射型執念。

 

別的不談,就說常見的愛戀型強迫性執念吧。名稱當中雖然有個愛(love)字,但事實上這種情感執念的投射,根本與對對方真正的愛沒有關係。用白話說:這一類行為並非以對方的需求、感受或福祉為出發點,而是以「自以為的」對方感受,還有對於對方的支配感為出發點—說穿了,其實還是自己的感受為主。

 

常見這類型的行為除了以示愛為名的跟蹤之外,還會伴隨重複而不間斷的「苦功」(campaign),例如不斷留言或留訊息,持續出現在每一個對方會出現的地點「巧遇」,留下自以為對方會有興趣的「禮物」等,來強調自己的存在 更多(Dietz et al., 1991)

 

會做出跟蹤行為,甚至日後升級產生暴力侵害結果的人,在外觀上幾乎都是所謂的正常人。(圖片取自PAKUTASO)

 

我們到底教出什麼樣的社會成員

 

這一類的行為之所以難以對應處理,事實上多半是因為一開始的跟蹤行為多半還不到明顯違法的程度。如果只是偶一為之的跟追(stalk and chase)加上大量的送禮或留言等「刷存在感秀愛意」行為,除了被跟蹤人因為出於禮貌或者其他因素而不知該如何處理之外,執法機關往往也不知該如何是好。

 

問題是:跟蹤者這一類的行為如果不遭到適當的外力介入使其終止,要期待跟蹤者自行停止類似行為的機率並不高。 更多(Zona et al, 1993)

 

有鑒於這類型的行為往往會在手法上演化且在程度上升級,因此有關這類行為的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以及威脅評估(threat assessment)對於被追蹤者的人身安全以及預防更嚴重的後果發生,就變得格外重要。雖說對應的策略隨著跟蹤騷擾者的行為模式而有所不同,但早期介入的基本原則,則是基本一致:把握初期追蹤行為出現時機(timing);以理性溫和的方式明確畫出界線與距離(boundary and distance);迅速將相關資訊(尤其是跟蹤者的資訊與行為模式)快速告知第三人進行介入等,都是可能可以考慮的做法。

 

話雖如此,但治本的做法,還是正確的情感與性別教育。畢竟,愛一個人的重點在於關切對方的福祉與感受,而不是依照自己幻想的方式,將對方占為己有。講到底,或許台灣在這方面除了考慮立法對應之外,整個教育體系也要重新思量:我們到底用什麼方法,教出了什麼樣的社會成員?

 

※作者為執業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訴訟技術學院師資/訴訟專家

 

【延伸閱讀】

●黃致豪專欄:自由意志、人性尊嚴與精神疾患—永恆的掙扎

●李念祖專欄:國家介入醫病糾紛的為與不為

關鍵字: 跟蹤 浪漫 愛戀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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