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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沒人告訴警察不可以這樣做

主筆室 2017年12月25日 07:02:00
把靜坐抗議的群眾載上車,分頭野放丟包,似乎已成為過去十年警察處理群眾運動的新模式。(攝影:李隆揆)

把靜坐抗議的群眾載上車,分頭野放丟包,似乎已成為過去十年警察處理群眾運動的新模式。(攝影:李隆揆)

把靜坐抗議的群眾載上車,分頭野放丟包,似乎已成為過去十年警察處理群眾運動的新模式。從警察的角度來看,這種模式將抗爭現場有效地去中心化,又適度地降低衝突,的確是在短時間內弭平抗爭的最好方式。不過,治安機關從沒告訴外界,他們憑什麼把一群人短暫地拘禁數小時,又載到台北近郊「野放」?連一旁協助的律師,甚至記錄報導的記者都被限制人身自由,其中的法律依據又在哪裡?

 

理論上,這群聚眾阻礙交通的抗議者如果被當成現行犯,就應該立刻解送檢察官處理;不過,警察機關既未把他們當成現行犯,卻又限制他們行動長達數小時,使得警察機關的處理模式充滿矛盾。前者可能違反《刑法》第 162、163 條規定:「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後者又可能觸犯《刑法》第 125 條:「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是乎,台大刑法學教授李茂生以此向台北市警局開了一個警方可能覺得不好笑的玩笑:「檢察官是可以不要有任何動作,直接認定因為警察不是『依法逮捕』,所以其縱放行為(丟包)並不該當刑法第163條。這樣一來,警察就是『未依法逮捕』囉。」尤其這次被警察限制行動與「丟包」的還包括六位在旁協助、並未參與抗爭的律師,此事恐怕已難善了。

 

此事會搞到進退維谷的局面,關鍵不在於遊行群眾有多少,也不在遊行訴求的正當性有多高,而在於長期以來台灣的治安單位沒把依法行政當回事。群眾若癱瘓交通可以被排除(當然排除手段的輕重與後續累積的抗爭能量必須自己承受),此次若干抗爭者在癱瘓交通之餘甚至刻意壓制一般人通行自由,也儘可以拘捕。但警察捨此作法,卻丟包野放限制民眾行動自由,明顯逸出於現行的法律規範之外,此作法竟能在處理群眾運動場上沿用十數年,不能不說是警察執法教育的失敗。

 

這種因循成習的惡例一旦未被及時糾正,就會不斷地「進化」,這次抗爭活動就創下首次丟包律師的案例。如果連熟稔法律程序、未參與抗爭的律師都能被限制人身自由,未來還有誰能倖免於此?同理,如果警察機關可以壓制抗爭為由,不顧《憲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短暫」留置抗爭者,豈知未來這「短暫」將會如何伸縮沿用?

 

作為國家合法暴力的壟斷者,外界對於檢警機關在維繫社會秩序與護持人民表意自由的尺度,必須始終保持戒慎恐懼的態度。事實上,蔡政府上台之後,從未追究警察機關從陳雲林來台到太陽花學運時的過度執法問題,甚而從未重新盤點警方的法治與人權教育;顯然警察既是執政者的最好用的鐵衛軍,也成為執政者恩庇侍從體制的一環,馬政府是如此,蔡政府又何嘗不是?

 

沒人告訴警察不可以這樣做,但絶不能因為沒人說,就因循苟且,以為自己是對的。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從政前是極為出色的公法學教授,他應該可以回答外界:警察可否在非處理現行犯的情況下,限制任何人身自由長達數小時?從解嚴之後,有哪一任政府敢在陳抗現場抓捕律師?如果答案都是否定的,葉俊榮還能夠不面對其中的違法失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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