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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宏彬:「擴大戒癮治療」的成效評估應比較既有處遇

鍾宏彬 2017年12月29日 09:22:00
若能證明戒癮治療能有效降低酒駕和吸毒兩類型的再犯率,則「擴大戒癮治療」政策便有了良好根基。(美聯社)

若能證明戒癮治療能有效降低酒駕和吸毒兩類型的再犯率,則「擴大戒癮治療」政策便有了良好根基。(美聯社)

承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行政院正在規劃「擴大戒癮治療」政策,預計除了提高吸毒犯人接受治療的比例之外,也會納入酒駕犯人。印證於國際犯罪學的研究結果,對吸毒和酒駕採治療優先的政策方向雖可支持,但是迄今欠缺足夠的本土研究,來支持自2008年法制化以來,戒癮治療於我國施行的結果確實比其他的處遇更有效減少吸毒再犯。

 

本文首先呼籲政策規劃者安排資源來進行更多、更大規模的成效評估研究,比較戒癮治療和其他處遇。這些研究的重要性在於:根據現有統計資料,降低吸毒和酒駕再犯率,可能有助於降低總體再犯率和犯罪率。因此,若能證明戒癮治療對於預防這兩類型再犯的效果確實優於其他處遇,則不但「擴大戒癮治療」政策有了良好根基,總體犯罪與再犯現象也可望舒緩。

 

接著將說明:

 

一、這類研究需要長期追蹤與持續執行;

二、應該在既有制度消失或被大幅取代之前,抓緊時間開始研究。

 

長期研究的需求

 

收集實證資料需要耐心,尤其關於行為的改變,往往需要經年累月觀察。犯罪學上對於再犯的觀察一般需要2年以上才比較可信,而吸毒犯人需要觀察更久,因為毒品造成的生理與心理依賴性比其他行為更難修正。

 

依據我國現有資料,受強制戒治人要到出所後第4年的年度邊際再犯率才低於5%,第5年還有3%。由此推測,戒癮治療的吸毒患者可能要觀察3~5年,數值才比較可信;若研究太早結束,無法觀察到復發(再犯)現象的全貌,可能因而對政策成效做出錯誤推論。本系列第一篇所引陳泉錫等(2012)的研究,追蹤期只有18個月,在實證研究的經驗上,稍嫌不足。

 

關於戒酒,本系列第一篇所引柯慧貞等(2001)研究的追蹤期只到治療後3個月,也有觀察期太短的遺憾(其實在該文第11頁可以看到,原擬追加觀察12個月的提議)。對於如何判斷戒酒成功以及要觀察多久,3個月、6個月或更久才夠,政策規劃者應該徵詢醫學專家。本文關注的是酒駕再犯問題:關於戒酒治療是否降低酒駕再犯率,一樣建議對每位犯人追蹤3~5年。

 

由於吸毒和酒駕並不是只於新政策上路之後的同一個時間點出現,而是陸陸續續出現,並且沒有完全消失的一天,所以成效評估的時間和對象,不能只限於新政策上路後一兩年內的犯人,而是應該成為持續性的研究。藉此可評估措施的成效是否依時提升、下降、或維持穩定,也才可能比較精準地發現影響效能的關鍵因素。

 

應立即研究既有制度的效果

 

以上所述是戒癮治療既有研究的不足,可作為新研究之改進參考。而經常被忽略、故而應特別強調的是:必須徹底了解舊政策的成效,才能客觀評估新政策。若等新政策完全取代舊政策之後才開始研究,舊政策的情況已無法重現,新政策也就失去了比較的對象,僅能憑「憶當年」的主觀印象來臆測新舊政策誰較有效,例如:若等到強制戒治消失後才來研究,已測量不到受戒治人的再犯風險和所受處遇細節。

 

若舊制度被大幅取代,則樣本太小會減損研究效力,例如:2008年戒癮治療法制化以來,每年的強制戒治入所人數已大幅減少5/6,最近3年各只有1100~1200人,年度出所人數更只剩600~700人,依此趨勢減少下去,很快會面臨樣本不足的問題。

 

無論舊制度被完全取代或大幅取代,兩種情況都很難準確比較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的相對成效。同理,為了能夠客觀比較勒戒或徒刑 vs. 戒癮治療的成效,亦即為了能夠證明戒癮治療真的比較好,應該做既有制度的成效評估。並且有鑑於這類研究必須追蹤3~5年,而新政可能不會那麼久之後才上路,因此更應該現在就做,以免錯失取得關鍵資料的機會。

 

※作者為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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