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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豪專欄:真相 不只一個-司法、科學、犯罪剖繪(完)

黃致豪 2018年01月03日 07:00:00
犯罪既然是一系列的行為,就能夠讓行為可以透過練習而臻致完美。練習到它變成你內化的一部分或者一個反射為止。(湯森路透)

犯罪既然是一系列的行為,就能夠讓行為可以透過練習而臻致完美。練習到它變成你內化的一部分或者一個反射為止。(湯森路透)

剖繪與行為證據分析

 

(承上篇)有一位叫做Turvey(2011)的教授,寫了一本書《犯罪剖繪》(Criminal profiling)第四版。他在裡面其實很嚴格提到了一個觀點:「犯罪剖繪不是算命。不能隨便亂講,你必須要以行為證據分析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也就是所謂的行為證據分析(Behavior evidence analysis,BEA)。他認為,所謂的剖繪(profiling),必須要建構一個通案類型的推論。這個程序必須從從個案的判斷開始,而個案的判斷必須奠基於對證據的收集。這三個步驟非常重要。

 

整體犯罪剖繪的理論依據,其實來自於早期人格心理學宗師Gordon Allport的人格的理論。理論雖然還存在一些爭議,但是有一個重要的觀點被整個犯罪剖繪理論納為核心,也就是:每個人的人格都有不同之處;而人格的生成與發展,跟個體的原生家庭跟後續接觸的環境,具有極大的關聯性。這兩個基本的人格發展概念幾乎現代的心理學家很少會反對。因此,人格養成的獨特性、與依存性,就被當作為剖繪、與人格心理學的基礎。

 

在方法上而言,行為證據分析建構在三個步驟上。

 

第一步是鑑識跡證分析(forensic analysis),也就是在現場蒐集到的證據,例如微物跡證、工具痕等犯罪證據,進行分析、DNA的比對、這些化驗結果,稱為鑑識跡證分析,或稱為鑑識科學(criminalistic)。

 

第二部分則會開始討論被害者學(victimology)。也就是說,要進行加害者的犯罪剖繪,必須要先大量地分析被害者,原因是,要了解他為什麼要加害這個類型的人,而且是連續性地加害這樣的人。當建構出一個特殊的類型之後,才能了解,加害者在尋找這類型的人,背後是什麼樣的想法?該怎麼進行推斷?有什麼證據協助我進行推論等。

 

因此,在犯罪剖繪中,被害者學非常重要,對於被害者的生活、日常、家庭史、學校史、出沒地點、工作性質、與家人的關係、個人喜好、行動範圍等等,都必須調查得一清二楚。透過每一個個案的建立,慢慢累積出一個通案的理論。

 

第三部分則是犯罪現場分析(crime scene analysis),這並不是說去到犯罪現場看一下,就瞬間明白了所有事情。犯罪現場分析的本質是透過科學方式重建犯罪現場(reconstruction of the crime scene)。以現代科技而言,彈道重建、血跡噴濺痕重建、法醫齒科學、法醫昆蟲學、法醫人類學,可以重構出整個犯罪現場完整的時空線。在犯罪現場沒有被破壞的前提下,可以重新了解犯罪現場是什麼樣的狀況。

 

綜合上述三個步驟,就有數量相當龐大的客觀證據。這才是所謂犯罪剖繪的基礎,目的是為了符合前述兩個階段的目標——在偵查階段,目標是釐清案情、縮小嫌犯範圍;而審判階段的目標,就是能不能提供有效力的相關證據幫助判斷。

 

要做好行為證據分析,需要遵守幾個基本準則。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偏見。前面提到,物證不會說謊,說謊的是錯誤的方法跟人的詮釋(Kirk & Thornton, 1974)。舉例來說,測謊有三種結果:疑似說謊、沒有說謊的跡象、以及無法判斷。

 

當結論是「無法判斷」的時候,該做什麼解讀?很多人會把它解讀成:「不能證明你有罪、也不能證明你沒做」。然而,在法律或是科學的領域裡,並不能這樣解讀。「無法判斷」說明的是:這份測謊就不要用了,這份測謊結果沒有意義,就不要使用了;在統計學的語言叫做,完全不顯著,沒有意義,不需要採、不需要考慮這件事情。

 

但很多人可能會把「無法判斷」解讀成:「也不是說就是沒做啊!」這是很可怕的推論方式。第二個原則是,必須要本於必要且充分的資訊來下判斷;除了必要之外,還必須累積到一定的質跟量達到「充分(efficient)」的範圍,才能下判斷。所以,不可能只到犯罪現場繞一圈、不可能只看一份簡單的筆錄、不可能只看偵訊的報告就下判斷。第三個,要嚴格地遵循科學原則,包括信效度、可檢證、及科學的推論方法。

 

剖繪與犯罪現場分析

 

如果要進行犯罪現場分析,基礎資訊源包含:現場錄影(音)與照片、調查報告、證據清單與保存紀錄、初步鑑識分析報告、法醫與驗屍報告、解剖錄影或照片、性侵害事件標準作業流程紀錄(與被害者陳述比對)、書面與錄音(影)供述證據(證人)與指訴(被害人)等等。犯罪現場如果有錄音影有犯罪照片的話,當然越多越好。調查報告則包含警方的調查報告、現場的繪測量製圖、現場的相關圖表、血跡的量測圖表、彈道重建的圖表等等。

 

證據清單則可以說明:現場的證據是能用的還是不能用的。保存報告是說明:一個證據從前手移交到後手的過程是否受到污染。例如,偵辦的警探到了現場,不小心被刀割到,現場就有了他的血跡,等於污染犯罪現場,因此證據清單與保存紀錄非常重要。

 

除了初步的鑑識分析報告與法醫驗屍報告外,解剖的錄影或照片在法醫的解剖過程裡面非常重要,但是台灣比較沒有這個習慣。如果是性侵害案件的話,必須要有性侵案件的標準作業流程紀錄,因為絕大多數的性侵害案件有一個特色:它具有證據的佚失性,跟現場的隱密性。所以很多時候性侵害案件會陷入羅生門的處境,剩下兩造的證詞可用,最後就變成在比賽誰的歡迎度或誰的可憐度比較高的問題。

 

對於強調真實發現的科學或法庭來說,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在進行性侵害事件的標準作業的時候,物證的蒐集,比對被害人跟相關證人的陳述這件事情比起來是非常重要的。

 

初步的犯罪現場分析結果,在專業術語上說的是幾件事情,第一,有了影像的證據,要開始建構時空線(timeline construction),也就是要想辦法把整個犯罪的場景本體(corpus delicti)把它重建出來。包含案件發生、案件內容是什麼,又有更細的時間線,每一個證據、每個事件、每個相關人,相關的證據都會在上面。它會變成一個活生生的場景。如果是連續犯罪的話,就會建構一個很長的時空線,包含每一個單一事件累積出來的東西。

 

有了這些龐大的資料作為基礎,才能開始做下面的兩件事:第一個是找出犯罪手法(modus operadi,MO)。例如Ted Bundy,號稱校園殺手,他的習慣是會先開著廂型車接近18歲到25歲之間留著長髮的大學女性,然後會靠過去問路,會有很多跟當事人建構信賴感的小行為,很多人看到他的長相會覺得說「哇,這一定是很好的人啊。」

 

這樣的犯罪手法分析,如果沒有時空線重構犯罪場景,是分析不出來的。接下來是犯罪特徵(signature),指的是某些為了滿足犯罪人本身的情緒跟慾望所做的非必要的行為。例如,殺人棄屍的案子,為什麼特別要蓋住被害者的臉?或是在他死後要特別把他壓到水裡?或者把屍體翻過來臉朝下、並在他身上壓一顆大石頭,而不是埋住,這是不需要的,這是犯罪特徵。

 

這樣的行為通常有隱藏意義,它會告訴你,這個人對於這樣的犯罪背後有什麼樣的主觀期待存在。把這些東西加起來後堆疊在科學資料上,就能幫助更快去辨認誰比較可能是兇手。

 

更科學的部分,包括常聽到的羅卡交換定律(Locard’s Exchange Principle):「兩物相接,必生轉移」,意思是:兩個東西只要有摩擦或接觸,一定會留下微物跡證(Chisum, & Turvey, 2000)。後來進一步發展出三角定律,也就是被害者、加害者、犯罪地之間,必然會出現某種特別的連結關係,這個關係就可以用羅卡交換定律來解釋(Chisum, & Turvey, 2000)。這些是現代鑑識科學的基礎。

 

所以很多時候在看刑事案件的時候,如果這地方出現破洞,通常問題在哪裡?可能是蒐證過程、或者現代的科技方法使用得不夠,最後則要開始釐清證據的方向。

 

前面提到的犯罪手法和特徵其實有非常明顯的區別,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兩者容易混在一起;而且在A案裡發現的犯罪手法,在B案卻可能是一種犯罪的特徵行為。兩者的不同,大致上在於,所謂的犯罪手法它講的是「如何」(how)的問題——我在什麼地方如何選定被害人、怎麼樣一步一步地執行我的犯罪計畫。

 

犯罪既然是一系列的行為,就能夠讓行為可以透過練習而臻致完美。練習到它變成你內化的一部分或者一個反射(reflex)為止。犯罪手法講的其實是這個事情。既然是實際執行的行為,常會發現如果是連續型的案件,它的犯罪手法會出現演化的特徵,可以發現犯罪手法是動態的。

 

意思是它越來越不容易被人發現、他的手腳越來越俐落、他所用的時間越來越短,他的工具銷毀或現場跡證銷毀手法越來越精準。因為透過練習,他只要越不被抓到,他就會越進步,最後他就會演化成更厲害的犯罪者。美國電影《索命黃道帶》(Zodiac)就在講這件事情,黃道十二宮殺手,他是一個隨機槍擊的一個殺手,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被抓到,號稱最有嫌疑的人已經死了,但是目前這案子還沒破。

 

他會拿槍在特定的場域、找特定的人開槍,開槍之後寫信給報社跟寄給警察局,還會附上密碼,以及一個特殊的符號,一個黃道十二宮的象徵(zodiac sign)。從第一宗案件到後來的案件,可以看到犯罪手法的進化,包含挑選的地方、執行的犯罪流程,越來越精準、越來越有效率,這種特徵是外觀就看得出來的。如果在犯罪的時空線上建構這些案件,並進行橫向的水平比對,就會發現的每一個犯罪有手法演進的可能性。這就是所謂的犯罪手法。

 

很多時候現場偵查的人之所以能區別這個罪是不是我們認為的這個嫌犯,靠的就是犯罪手法的分析。但也有很多時候,透過報導的揭露、資訊的揭露,開始會出現模仿犯。他會根據報紙或公開資訊所揭露的犯罪,他想要對社會傳達某種宣言或心聲,所以他會模仿這樣的犯罪行為。

 

可是,之所以偵查的人可以發現應該不是那個人幹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行為特徵。特徵反映的是犯罪的動機、藏在裡面的情感、深層的情緒或內心的需求。因此,在討論特徵的時候,很多時候從外表上看不出來這個犯罪有什麼這樣做的必要,但他就是做了。這反映的並不是犯罪手法、操作的必要性,而是這個人對於被害者所代表的符號或價值背後的詮釋,以及第一手情緒的反應,它是一個直觀的反應。

 

所以很多時候它是滿足犯罪者主觀動機的。這個動機或許與人格的缺陷有關、或許與人在生長過程被凌虐的行為有關、或許性需求的無法滿足有關,總之他某個程度的基本需求沒有被滿足、或者被扭曲了。

 

所以我們在討論連續殺人剖繪的時候,常常跟被虐、或不愉快、或寄養的童年有關係;通常跟幼小時代的凌虐動物或同儕行為會發生關係。但在這裡必須要特別強調的是:不要因為看到這些東西就開始去貼標籤,不是的,因為邏輯上而言,可以說若P則Q,但是不能反過來說若Q則P,不能倒推回來。

 

許多連續殺人犯是被虐、不愉快或寄養童年有關係,並不代表寄養家庭的孩子就一定是連續殺人犯,這是不一樣的。當我們在討論行為特徵,它傳達的是隱藏的資訊,它幫助你理解犯人為什麼要做這件對犯罪而言並不必要的事情、背後是不是有什麼特殊的情緒或目的反應在這裡面?因此行為特徵的解讀其實是非常重要的。

 

這也會連結到犯罪剖繪的下一個階段叫動機的詮釋跟分析(motive interpretation and analysis),因為他的情感性價值比較能夠幫助你連結到人格。你了解了行為特徵、了解了心理情緒需求,就容易看到他人格的問題在哪裡,進而比較容易找出相類似造成這種人格的背景是什麼。有了背景資訊(background information)之後,要縮小犯罪的加害者或嫌犯的機率,就會變得高一點。

 

犯罪特徵相對比較不容易被模仿,因為通常這種資訊不容易被揭露,它不是一個很容易被看到的東西,所以他的特徵比較是靜態的(static)。犯罪手法可能會演變、會變精準、純熟;可是特徵一直都在,他情感投射的對象一直都在;甚至他一直重複,而且重複的頻率會越來越高,重複的速率會越來越快。

 

為什麼?因為會有個所謂耐受性(tolerance)的問題,也就是,當犯人透過犯罪行為滿足情緒需求的時候,很快地,他的滿足時間會縮短,所以接著有必要去升級犯罪行為、或增加犯罪次數,來進行下一階段的滿足,這是整個犯罪基於人格心理學的建構,所得到的推論方式。

 

剖繪的限制:冤罪、死刑、及法律

 

犯罪剖繪在這台灣是一個方興未艾的學門,目前只有在警察系統的學校會講,可是這個理論上應該是科學的學門,仍然很可能被誤用或濫用。犯罪剖繪除了前述提到的限制及基礎資訊,最重要的限制是:它是證據的一部分,因此他必須要遵守證據的法則。

 

當科學證據出現在法庭裡面的時候,必須要問幾個問題:第一個,如何知道它是科學?請一個紫微斗數或風水的老師來看,算不算科學?我可以請看風水的老師來看犯罪現場,請他告訴我哪邊可能是犯罪者逃走的地方嗎?又如何判斷他不是科學?證據是什麼?你怎麼知道你講的是真的還是假的?

 

尤其,我們對於專家容易抱有個特殊的敬意或害怕之意,特別是對「官」或「師」,看到就怕,但事實上那就是一個專業資格而已。很多時候我們會因為一個人的權威、形象、地位、外表、裝扮,而開始產生了敬畏之心,特別是很多人的表現、或者揭露自己的方式特別莫測高深的時候,就容易覺得「哇這人好厲害,他講話我都聽不懂」;你不會去懷疑說,他是不是根本不知道他在講什麼?只會懷疑自己是不是聽不懂?我們會自我懷疑,是正常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當我們在考慮一個證據的時候,包括犯罪剖繪在內,問這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我很喜歡的科學家理查.費曼(Richard Phillips Feynman,1918-1988),他曾經說過:「The first principle is that you must not fool yourself」最重要的事情是,不要設法去愚弄自己。而且不要忘了,人最容易自我愚弄。

 

很多時候我們傾向對於在一個權威、或一個看起來是科學的面前,我們會開始懷疑自己;我們心裡產生了有疑問,可是我們不敢問,就壓抑下來說:「應該他是對的啦!我還是不要問一個那麼笨的問題好了。」

 

可是,換個方式想,我認為,如果人家講的東西你聽不懂,其實有八成機會是講的人的問題。因為很多時候是他表達的問題,或是他根本不了解、或他根本不希望被人聽懂,這三個可能性的其中一個。所以不要急著覺得說,既然我不能理解那應該他就是對的。

 

不是的,你要開始想辦法問問題。所以,當剖繪證據進入法庭的時候,或者任何的科學證據進入法庭的時候,我們就開始問以下的幾件事情。在美國他們有一套完整的證據法則,透過案例法建構而來,是任何在美國的專家都會知道的,也律師法官在內。

 

所謂的科學證據三部曲是三個案件,包括在DC法院的佛萊。佛萊這個案件後來建構證據「佛萊法則」(Frye Rule)、「道伯法則」(Daubert Test),現在被變成了聯邦證據法第702條的內容、以及最近的一個叫做坤湖輪胎案。

 

它在設問的是:你怎麼知道一個專家是不是專家?還有,專家給的專家意見值不值得信賴?這兩個問題。也許今天一位醫學博士或心理師,某某教授等,可以坐在法庭裡面侃侃而談說:「根據我的判斷,我是醫學博士/心理師,我已經行醫/執業二十年了,我閱人無數,我可以跟你判斷,這個人沒有教化可能性,這人永遠不可能回到社會。」

 

然而,他的基礎是什麼?我們常常不敢問。只因為他是醫學博士、他是心理師、法醫師、他是有20年偵緝經驗的警察、他是行為分析小組BAU的頭頭,我們就會覺得好厲害,好可怕,我不敢問。對吧?但不應該是這樣的。

 

在美國的證據法則裡面,特別是道伯案,這案件來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在說明證據的科學精神與判斷方式:並不是一個人到法院說他自己是專家,他就是專家:他必須要對法官詳細呈現以下的問題,或是說他要接受檢辯雙方提問這些問題,證明他是專家才可以。

 

第一,他所使用的理論能不能被拿出來測試?能不能被證明是假的?如果不行的話,這理論可能根本進不了法院。

 

第二,這個人宣稱自己是專家,他受過多少類似的訓練?有沒有這個資格?或者他有沒有接受過同儕審查(peer review)?同儕審查指的是當發表一個文章或理論內容,同行的這些專家會一起檢視你所用的理論對不對?你的方法論合不合理?你的實驗設計有沒有問題?你所謂的證據是不是胡說八道?以及結論是否有推論過頭的情況?這些都是同儕審查跟發表所會涉及的領域。一般而言,這是最好的防偽措施。

 

第三,你有沒有揭露你所使用理論的錯誤比率(error rate)?世界上沒有完美的理論,每一種科學或每一個理論必定會有一個錯,一定有誤差。司法跟科學都是一樣的,不存在完美的系統。所以,你是否有自我揭露錯誤率?換句話說,當專家到法院陳述方法的時候,他願不願意用科學的態度告訴法官跟在庭的人:這個方法是有它的限制的,有些情況不能用、有些結論推不出來;有些適用的手法如果錯了,會得出錯誤的結果。

 

犯罪剖繪就是其中最應該揭露限制的方法之一。最後則是普遍接受性(general acceptance),指的是:在這個領域裡面,大家對你提出的這個理論的認同程度到哪裡?這個概念一開始出現在1978年的案子Frye v. United States當中,是美國最早使用討論測謊能不能當證據的案子。

 

他的結論是不能使用,為什麼?因為他提到了前面討論到的那些問題,包含個體的差異、基準線的混亂問題等等,所以後來法官認為這沒有普遍接受性,所以恐怕沒辦法當科學證據。測謊結果並不一定就是騙人的,只是在法律的標準下,它很可能不能也不應該在講究正當程序與證據法則的法院裡面使用,這是普遍接受性的問題。

 

所以,綜合上面的問題,如果把這些標準拿來看一套自稱為科學的理論,去檢視一個自稱為科學證據的證據、或者一個自稱專家的證人,就可以知道,這個人到底有幾分料。並不涉及他的為人好不好,而是他到底是不是提供科學的內容?當大家在看犯罪剖繪的時候,必須要了解背後的運作機制是這個樣子。

 

其實一直以來犯罪剖繪在美國的爭議是很大的。比如2006年Gordon Thomas三世的案件,被告是疑似犯下連續性侵害案件的一個嫌犯,當時的行為分析小組的領頭、也是資深的特別探員到法庭作證。這個證人擁有法律學位,也有性侵害案件的受訓基本資格,所以法庭請他當證人。

 

但是證人在法庭上,對問題發表長篇大論,甚至超越他的專業範疇。他說:「這個人絕對不能夠放回到社會上,因為他再犯同樣行為的機率是百分之百。」於是法院開始問他:可不可以告訴我的方法論是什麼?你的依據是什麼?你的證據什麼?你發表過哪些文章在這個領域?對於所謂的再犯風險、或再犯可能性你做過多少研究?你的理論模型是什麼?這個理論模型的錯誤性多少?你所提出的講法是否經過你的在這個行業的心理學家的普遍的接受?

 

問了很久之後,他的回答卻只是不停地在繞圈,他說:「我在FBI已經做了二十年,我所看過的性侵案件比你法官多何止十倍。」他就只是一直在強調這些。最後法官直接說:「有可能你二十年做的都是錯的你知道嗎?」也就是法官直接否定了他在這方面的專家可信度,也因此讓犯罪剖繪專家可信度在這個案件裡面被畫了一個大叉。你認為這樣的人可信嗎?但是這樣的「專家」,以我的實際經驗觀察,在台灣卻是為數不少,令人擔憂。

 

犯罪剖繪這個主題,他描繪出一個人立體的樣子,其實可以是很迷人的,從科學著手去討論它其實是很無聊的事情。可是迷人的背後它仍然要遵守的是科學的法則,這是一切的基礎。沒有科學的原則,再迷人的結果都只能留在虛構的層次,而不能進到法庭成為真正的專業,甚至可能會因為不專業而產生嚴重的後果。

 

討論這些根本的原則,希望的是日後大家在看到司法裡應用的證據時、在看到有關於被害的話題、以及看似新穎的犯罪偵查手法的時,可以記得問關鍵的科學問題——你的依據是什麼?方法是什麼?錯誤比率多高?限制是什麼?資格是什麼?受過哪些訓練?你有沒有發表過作品?你對這件事情整體的理論是什麼?從哪裡來的?如果我們都能問出這些非常基本的問題,不管對方自稱是什麼樣的專家,都能夠跟他有充分的對話。

 

這就是律師在法院裡面本來會做的而已,它並沒有神奇之處,就只是不斷地問問題、追根究柢而已。這就是科學的起源,就只有這樣子。不需要穿白袍、不需要博士學位,任何人都可以踏入科學領域。(完)

 

※作者為執業律師/行為科學研究者/美國國家訴訟技術學院師資/訴訟專家

 

參考文獻

約翰.道格拉斯、馬克.歐爾薛克(Douglas, J., Olshaker, M., 1996/2017)。《破案神探:FBI首位犯罪剖繪專家緝兇檔案(首部曲)》(Mindhunter: Inside the FBI’s elite serial crime unit,張琰、吳家恆、劉婉俐、李惠珍譯)。臺北:時報出版。

約翰.道格拉斯、馬克.歐爾薛克(Douglas, J., Olshaker, M., 1997/2017)。《破案神探二部曲:犯罪是天生邪惡還是後天塑造?FBI探員側寫連續殺人魔》(Journey into darkness: Follow the FBI’s premier investigative profiler as he penetrates the minds and motives of the most terrifying serial criminals,葛佳琳譯)。臺北:時報出版。

約翰.道格拉斯、馬克.歐爾薛克(Douglas, J., Olshaker, M., 2000/2017)。《破案神探三部曲:大屠殺、無差別殺人與連續殺人犯,FBI探員剖繪犯罪動機》(The anatomy of motive: the FBI’s legendary mindhunter explores the key to understanding and catching violent criminals,劉體中、霍達文譯)。臺北:時報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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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rvey, B. E. (2011). Criminal profiling: An introduction to behavioral evidence analysis. Academic press.

 

【延伸閱讀】

●黃致豪專欄:自由意志、人性尊嚴與精神疾患—永恆的掙扎

●李念祖專欄:國家介入醫病糾紛的為與不為

關鍵字: 犯罪 心理學 剖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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